“医护人员救人是职业操守,更是职业本能,没想到咱们还专程跑过来感谢……”
4月25日上午,三门峡市中心医院党委书记杨冬林对专程到三门峡市中心医院感谢见义勇为护士张钰婧的平陆县委政法委常务副书记刘开锋和县见义勇为协会班子成员一行6人说。
4月17日下午5点多,怀孕6个月的三门峡市中心医院心内三科护士张钰婧在平陆虞国壹号小区救人的视频被路人拍下并在网络传播。
“我是护士,让我来!”张钰婧的大爱善举感动着黄河两岸百姓。
“感谢咱医院培养了张钰婧这样优秀的医护人员,她是医院的骄傲,也是我们平陆人的骄傲。”刘开锋说,“平陆与三门峡是两个省,只隔一条河,两地一直有着一衣带水的兄弟深情,《为了六十一个阶级兄弟》的事迹就是两岸百姓袍泽情深最好的证明和诠释。
这次张钰婧怀着身孕勇敢救人的事迹让平陆人民深受感动,我们必须专程来表达谢意,要大力弘扬这种见义勇为的壮举,让全社会都来学习这种精神。”
远亲不如近邻,平陆与三门峡一河之隔,一桥相连,亲如手足,友谊源远流长。
张钰婧路遇险情,不计个人安危,挺身救人的善举 ,不仅是医护人员的使命担当,更是三门峡市中心医院人的缩影。
随后,第二人民医院党支部书记、院长杨晓存陪同刘开锋一行先后参观了院史馆和荣誉室。
64年前,两地百姓心连心、手牵手谱写了感动神州大地的《为了六十一个阶级兄弟》的动人篇章。
半个世纪后,三门峡市中心医院医护人员用自己的英勇和大爱续写着两地百姓一衣带水的手足情深。
每年的4月10日是世界灭菌科学日
号召全球消毒供应中心在这天对外开放
宣传消毒供应中心
对可复用器械再处理过程
及相关灭菌知识
促进沟通,增进信任
4月10日上午,三门峡市中心医院消毒供应中心举办“用心消毒 用爱供应”CSSD开放日活动。
医院党委书记杨冬林、院长刘宽、党委委员毛天敏及相关临床和职能科主任和护士长参加活动。
消毒供应中心作为国家消毒供应哨点医院和三门峡地区消毒供应质量控制中心,肩负指导和管理三门峡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消毒供应质量同质化重任。
中心先后荣膺2021年医院品管圈“PDCA项目”二等奖,第六届河南省医院品质管理成果大赛多维工具管理组三等奖等荣誉。
消毒供应中心护士长李小华介绍中心的布局、三区划分、设备配置,讲解外来医疗器械全流程规范化处理流程。
党委书记杨冬林指出,质量发展是永恒的主题,消供人要时刻谨记强规范流程、重质量安全,时刻做到规范、专业、安全、高效,更好为临床提供优质服务,确保医疗安全。
2024-04-11 查看更多>第一编 总 则
第一章 总体要求和适用范围
第一条 为了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严肃党的纪律,纯洁党的组织,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教育党员遵纪守法,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保证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党的纪律建设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弘扬伟大建党精神,坚持自我革命,贯彻全面从严治党战略方针,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推动解决大党独有难题、健全全面从严治党体系,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为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提供坚强纪律保障。
第三条 党章是最根本的党内法规,是管党治党的总规矩。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党组织和党员必须坚守初心使命,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始终坚定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切实践行正确的权力观、政绩观、事业观,自觉遵守和维护党章,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约束,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第四条 党的纪律处分工作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把严的基调、严的措施、严的氛围长期坚持下去,加强对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把纪律挺在前面,抓早抓小、防微杜渐。
(二)党纪面前一律平等。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必须严肃、公正执行纪律,党内不允许有任何不受纪律约束的党组织和党员。
(三)实事求是。对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纪的行为,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执纪执法贯通,准确认定行为性质,区别不同情况,恰当予以处理。
(四)民主集中制。实施党纪处分,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经党组织集体讨论决定,不允许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擅自决定和批准。上级党组织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作出的处理决定,下级党组织必须执行。
(五)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处理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应当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做到宽严相济。
第五条 深化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及时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成为少数;严重违纪涉嫌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成为极少数。
第六条 本条例适用于违犯党纪应当受到党纪责任追究的党组织和党员。
第二章 违纪与纪律处分
第七条 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党和国家政策,违反社会主义道德,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依照规定应当给予纪律处理或者处分的,都必须受到追究。
重点查处党的十八大以来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政治问题和经济问题交织的腐败案件,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问题。
第八条 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撤销党内职务;
(四)留党察看;
(五)开除党籍。
第九条 对于违犯党纪的党组织,上级党组织应当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或者给予通报批评。对于严重违犯党纪、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党组织,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在查明核实后,根据情节严重的程度,可以予以:
(一)改组;
(二)解散。
第十条 党员受到警告处分一年内、受到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半内,不得在党内提拔职务或者进一步使用,也不得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或者进一步使用。
第十一条 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是指撤销受处分党员由党内选举或者组织任命的党内职务。对于在党内担任两个以上职务的,党组织在作处分决定时,应当明确是撤销其一切职务还是一个或者几个职务。如果决定撤销其一个职务,必须撤销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如果决定撤销其两个以上职务,则必须从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开始依次撤销。对于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
对于在立案审查中因涉嫌违犯党纪被免职的党员,审查后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应当按照其原任职务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对于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但是本人没有担任党内职务的,应当给予其严重警告处分。同时,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
党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或者依照前款规定受到严重警告处分的,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第十二条 留党察看处分,分为留党察看一年、留党察看二年。对于受到留党察看处分一年的党员,期满后仍不符合恢复党员权利条件的,应当延长一年留党察看期限。留党察看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留党察看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期满后恢复其党员权利;坚持不改或者又发现其他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的,应当开除党籍。
党员受到留党察看处分,其党内职务自然撤销。对于担任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恢复党员权利后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第十三条 党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也不得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另有规定不准重新入党的,依照规定。
第十四条 党员干部受到党纪处分,需要同时进行组织处理的,党组织应当按照规定给予组织处理。
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受到留党察看以上处分的,党组织应当终止其代表资格。
第十五条 对于受到改组处理的党组织领导机构成员,除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的外,均自然免职。
第十六条 对于受到解散处理的党组织中的党员,应当逐个审查。其中,符合党员条件的,应当重新登记,并参加新的组织过党的生活;不符合党员条件的,应当对其进行教育、限期改正,经教育仍无转变的,予以劝退或者除名;有违纪行为的,依照规定予以追究。
第三章 纪律处分运用规则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一)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
(二)在组织谈话函询、初步核实、立案审查过程中,能够配合核实审查工作,如实说明本人违纪违法事实;
(三)检举同案人或者其他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或者法律追究的问题,经查证属实,或者有其他立功表现;
(四)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
(五)主动上交或者退赔违纪所得;
(六)党内法规规定的其他从轻或者减轻处分情形。
第十八条 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由中央纪委决定或者经省(部)级纪委(不含副省级市纪委)决定并呈报中央纪委批准,对违纪党员也可以在本条例规定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处分。
第十九条 对于党员违犯党纪应当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但是具有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可以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或者组织处理,免予党纪处分。对违纪党员免予处分,应当作出书面结论。
党员有作风纪律方面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者违犯党纪情节轻微的,可以给予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等,或者予以诫勉,不予党纪处分。
党员行为虽然造成损失或者后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可抗力等原因所引起的,不追究党纪责任。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一)强迫、唆使他人违纪;
(二)拒不上交或者退赔违纪所得;
(三)违纪受处分后又因故意违纪应当受到党纪处分;
(四)违纪受处分后,又被发现其受处分前没有交代的其他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
(五)党内法规规定的其他从重或者加重处分情形。
第二十一条 党员在党纪处分影响期内又受到党纪处分的,其影响期为原处分尚未执行的影响期与新处分影响期之和。
第二十二条 从轻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轻的处分。
从重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重的处分。
第二十三条 减轻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一档给予处分。
加重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加重一档给予处分。
本条例规定的只有开除党籍处分一个档次的违纪行为,不适用第一款减轻处分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一人有本条例规定的两种以上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应当合并处理,按其数种违纪行为中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加重一档给予处分;其中一种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开除党籍处分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五条 一个违纪行为同时触犯本条例两个以上条款的,依照处分较重的条款定性处理。
一个条款规定的违纪构成要件全部包含在另一个条款规定的违纪构成要件中,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
第二十六条 二人以上共同故意违纪的,对为首者,从重处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对其他成员,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给予处分。
对于经济方面共同违纪的,按照个人参与数额及其所起作用,分别给予处分。对共同违纪的为首者,情节严重的,按照共同违纪的总数额处分。
教唆他人违纪的,应当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追究党纪责任。
第二十七条 党组织领导机构集体作出违犯党纪的决定或者实施其他违犯党纪的行为,对具有共同故意的成员,按共同违纪处理;对过失违纪的成员,按照各自在集体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给予处分。
第四章 对违法犯罪党员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八条 对违法犯罪的党员,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党纪处分,做到适用纪律和适用法律有机融合,党纪政务等处分相匹配。
第二十九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浪费国家资财等违反法律涉嫌犯罪行为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三十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构成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或者有其他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违反治安管理等违法行为,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违反国家财经纪律,在公共资金收支、税务管理、国有资产管理、政府采购管理、金融管理、财务会计管理等财经活动中有违法行为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党员有嫖娼或者吸食、注射毒品等丧失党员条件,严重败坏党的形象行为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三十一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犯罪的,原则上先作出党纪处分决定,并按照规定由监察机关给予政务处分或者由任免机关(单位)给予处分后,再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二条 党员被依法留置、逮捕的,党组织应当按照管理权限中止其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党员权利。根据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处理结果,可以恢复其党员权利的,应当及时予以恢复。
第三十三条 党员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并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党员犯罪,被单处罚金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三十四条 党员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
(二)被单处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三)因过失犯罪,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
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被判处管制、拘役的,一般应当开除党籍。对于个别可以不开除党籍的,应当对照处分违纪党员批准权限的规定,报请再上一级党组织批准。
第三十五条 党员依法受到刑事责任追究的,党组织应当根据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是公职人员的由监察机关给予相应政务处分或者由任免机关(单位)给予相应处分。
党员依法受到政务处分、任免机关(单位)给予的处分、行政处罚,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可以根据生效的处分、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经核实后依照规定给予相应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其中,党员依法受到撤职以上处分的,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
党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社会组织的规章制度受到其他处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在对有关方面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进行核实后,依照规定给予相应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党组织作出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决定后,监察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等依法改变原生效判决、裁定、决定等,对原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决定产生影响的,党组织应当根据改变后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等重新作出相应处理。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三十六条 预备党员违犯党纪,情节较轻,可以保留预备党员资格的,党组织应当对其批评教育或者延长预备期;情节较重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第三十七条 对违纪后下落不明的党员,应当区别情况作出处理:
(一)对有严重违纪行为,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党组织应当作出决定,开除其党籍;
(二)除前项规定的情况外,下落不明时间超过六个月的,党组织应当按照党章规定对其予以除名。
第三十八条 违纪党员在党组织作出处分决定前死亡,或者在死亡之后发现其曾有严重违纪行为,对于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开除其党籍;对于应当给予留党察看以下处分的,作出违犯党纪的书面结论和相应处理。
第三十九条 违纪行为有关责任人员的区分:
(一)直接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党员或者党员领导干部;
(二)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三)重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本条例所称领导责任者,包括主要领导责任者和重要领导责任者。
第四十条 本条例所称主动交代,是指涉嫌违纪的党员在组织谈话函询、初步核实前向有关组织交代自己的问题,或者在谈话函询、初步核实和立案审查期间交代组织未掌握的问题。
第四十一条 担任职级、单独职务序列等级的党员干部违犯党纪受到处分,需要对其职级、单独职务序列等级进行调整的,参照本条例关于党外职务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计算经济损失应当计算立案时已经实际造成的全部财产损失,包括为挽回违纪行为所造成损失而支付的各种开支、费用。立案后至处理前持续发生的经济损失,应当一并计算在内。
第四十三条 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收缴或者责令退赔。对于主动上交的违纪所得和经济损失赔偿,应当予以接收,并按照规定收缴或者返还有关单位、个人。
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职务、职级、职称、学历、学位、奖励、资格等其他利益,应当由承办案件的纪检机关或者由其上级纪检机关建议有关组织、部门、单位按照规定予以纠正。
对于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处理的党员,经调查确属其实施违纪行为获得的利益,依照本条规定处理。
第四十四条 党纪处分决定作出后,应当在一个月内向受处分党员所在党的基层组织中的全体党员及其本人宣布,是领导班子成员的还应当向所在党组织领导班子宣布,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将处分决定材料归入受处分者档案;对于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的,还应当在一个月内办理职务、工资、工作及其他有关待遇等相应变更手续;涉及撤销或者调整其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及时撤销或者调整其党外职务。特殊情况下,经作出或者批准作出处分决定的组织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办理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四十五条 执行党纪处分决定的机关或者受处分党员所在单位,应当在六个月内将处分决定的执行情况向作出或者批准处分决定的机关报告。
党员对所受党纪处分不服的,可以依照党章及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第四十六条 党员因违犯党纪受到处分,影响期满后,党组织无需取消对其的处分。
第四十七条 本条例所称以上、以下,除有特别标明外均含本级、本数。
第四十八条 本条例总则适用于有党纪处分规定的其他党内法规,但是中共中央发布或者批准发布的其他党内法规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第二编 分 则
第六章 对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四十九条 在重大原则问题上不同党中央保持一致且有实际言论、行为或者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条 通过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传单、书籍等,或者利用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公开发表坚持资产阶级自由化立场、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反对党的改革开放决策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发布、播出、刊登、出版前款所列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或者为上述行为提供方便条件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一条 通过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传单、书籍等,或者利用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公开发表违背四项基本原则,违背、歪曲党的改革开放决策,或者其他有严重政治问题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
(二)妄议党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
(三)丑化党和国家形象,或者诋毁、诬蔑党和国家领导人、英雄模范,或者歪曲党的历史、中华人民共和国历史、人民军队历史。
发布、播出、刊登、出版前款所列内容或者为上述行为提供方便条件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二条 制作、贩卖、传播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所列内容之一的报刊、书籍、音像制品、电子读物,以及网络文本、图片、音频、视频资料等,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私自携带、寄递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所列内容之一的报刊、书籍、音像制品、电子读物等入出境,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私自阅看、浏览、收听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所列内容之一的报刊、书籍、音像制品、电子读物,以及网络文本、图片、音频、视频资料等,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五十三条 在党内组织秘密集团或者组织其他分裂党的活动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参加秘密集团或者参加其他分裂党的活动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四条 在党内搞团团伙伙、结党营私、拉帮结派、政治攀附、培植个人势力等非组织活动,或者通过搞利益交换、为自己营造声势等活动捞取政治资本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导致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政治生态恶化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五条 搞投机钻营,结交政治骗子或者被政治骗子利用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充当政治骗子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六条 党员领导干部在本人主政的地方或者分管的部门自行其是,搞山头主义,拒不执行党中央确定的大政方针,甚至背着党中央另搞一套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只表态不落实,或者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不坚决,打折扣、搞变通,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不顾党和国家大局,搞部门或者地方保护主义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五十七条 党员领导干部政绩观错位,违背新发展理念、背离高质量发展要求,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第五十八条 对党不忠诚不老实,表里不一,阳奉阴违,欺上瞒下,搞两面派,做两面人,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九条 制造、散布、传播政治谣言,破坏党的团结统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政治品行恶劣,匿名诬告,有意陷害或者制造其他谣言,造成损害或者不良影响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六十条 擅自对应当由党中央决定的重大政策问题作出决定、对外发表主张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六十一条 不按照有关规定向组织请示、报告重大事项,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六十二条 干扰巡视巡察工作或者不落实巡视巡察整改要求,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六十三条 对抗组织审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串供或者伪造、销毁、转移、隐匿证据;
(二)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
(三)包庇同案人员;
(四)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
(五)其他对抗组织审查行为。
第六十四条 组织、参加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或者重大方针政策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或者以组织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或者重大方针政策,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或者以提供信息、资料、财物、场地等方式支持上述活动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未经组织批准参加其他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六十五条 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党的领导、反对社会主义制度或者敌视政府等组织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六十六条 组织、参加会道门或者邪教组织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的参加人员,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第六十七条 从事、参与挑拨破坏民族关系制造事端或者参加民族分裂活动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有其他违反党和国家民族政策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六十八条 组织、利用宗教活动反对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破坏民族团结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有其他违反党和国家宗教政策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六十九条 对信仰宗教的党员,应当加强思想教育,要求其限期改正;经党组织帮助教育仍没有转变的,应当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参与利用宗教搞煽动活动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七十条 组织迷信活动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参加迷信活动或者个人搞迷信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的参加人员,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第七十一条 组织、利用宗族势力对抗党和政府,妨碍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的实施,或者破坏党的基层组织建设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第七十二条 在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申请政治避难,或者违纪后逃往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在国(境)外公开发表反对党和政府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故意为上述行为提供方便条件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七十三条 在涉外活动中,其言行在政治上造成恶劣影响,损害党和国家尊严、利益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七十四条 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监督责任或者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监督责任不力,给党组织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七十五条 党员领导干部对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等错误思想和行为不报告、不抵制、不斗争,放任不管,搞无原则一团和气,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七十六条 违反党的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等党的规矩,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七章 对违反组织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七十七条 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一)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重大决定;
(二)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问题;
(三)故意规避集体决策,决定重大事项、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
(四)借集体决策名义集体违规。
第七十八条 下级党组织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上级党组织决定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七十九条 拒不执行党组织的分配、调动、交流等决定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在特殊时期或者紧急状况下,拒不执行党组织上述决定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八十条 在党组织纪律审查中,依法依规负有作证义务的党员拒绝作证或者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八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一)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隐瞒不报;
(二)在组织进行谈话函询时,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
(三)不按要求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个人去向;
(四)不如实填报个人档案资料。
有前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同时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的,依照本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处理。
篡改、伪造个人档案资料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隐瞒入党前严重错误的,一般应当予以除名;对入党多年且一贯表现好,或者在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八十二条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八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党内选举中搞拉票、助选等非组织活动;
(二)在法律规定的投票、选举活动中违背组织原则搞非组织活动,组织、怂恿、诱使他人投票、表决;
(三)在选举中进行其他违反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有关章程活动。
搞有组织的拉票贿选,或者用公款拉票贿选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第八十四条 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任人唯亲、排斥异己、封官许愿、说情干预、跑官要官、突击提拔或者调整干部等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行为,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八十五条 在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工作中,搞好人主义,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一)以党纪政务等处分规避组织调整;
(二)以组织调整代替党纪政务等处分;
(三)其他避重就轻作出处理行为。
第八十六条 在干部、职工的录用、考核、职务职级晋升、职称评聘、荣誉表彰,授予学术称号和征兵、安置退役军人等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有关规定为本人或者其他人谋取利益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弄虚作假,骗取职务、职级、职称、待遇、资格、学历、学位、荣誉、称号或者其他利益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八十七条 侵犯党员的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以强迫、威胁、欺骗、拉拢等手段,妨害党员自主行使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八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对批评、检举、控告进行阻挠、压制,或者将批评、检举、控告材料私自扣压、销毁,或者故意将其泄露给他人;
(二)对党员的申辩、辩护、作证等进行压制,造成不良后果;
(三)压制党员申诉,造成不良后果,或者不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党员申诉;
(四)其他侵犯党员权利行为,造成不良后果。
对批评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人员打击报复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第八十九条 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规定,采取弄虚作假或者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或者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违反有关规定程序发展党员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九十条 违反有关规定取得外国国籍或者获取国(境)外永久居留资格、长期居留许可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九十一条 违反有关规定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前往港澳通行证,或者未经批准出入国(边)境,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虽经批准因私出国(境)但存在擅自变更路线、无正当理由超期未归等超出批准范围出国(境)行为,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九十二条 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擅自脱离组织,或者从事外事、机要、军事等工作的党员违反有关规定同国(境)外机构、人员联系和交往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九十三条 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脱离组织出走时间不满六个月又自动回归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脱离组织出走时间超过六个月的,按照自行脱党处理,党内予以除名。
故意为他人脱离组织出走提供方便条件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八章 对违反廉洁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九十四条 党员干部必须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清正廉洁,反对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行为。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九十五条 相互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搞权权交易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九十六条 纵容、默许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利用党员干部本人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党员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不实际工作而获取薪酬或者虽实际工作但领取明显超出同职级标准薪酬,党员干部知情未予纠正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九十七条 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券)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收受其他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财物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九十八条 向从事公务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赠送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券)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以讲课费、课题费、咨询费等名义变相送礼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九十九条 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的钱款、住房、车辆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通过民间借贷等金融活动获取大额回报,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条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操办婚丧喜庆事宜,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借机敛财或者有其他侵犯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行为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第一百零一条 接受、提供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零二条 违反有关规定取得、持有、实际使用运动健身卡、会所和俱乐部会员卡、高尔夫球卡等各种消费卡(券),或者违反有关规定出入私人会所,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零三条 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经商办企业;
(二)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
(三)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
(四)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五)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
(六)其他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的行为。
利用参与企业重组改制、定向增发、兼并投资、土地使用权出让等工作中掌握的信息买卖股票,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通过购买信托产品、基金等方式非正常获利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违反有关规定在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单位中兼职,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的,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零四条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在审批监管、资源开发、金融信贷、大宗采购、土地使用权出让、房地产开发、工程招投标以及公共财政收支等方面谋取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吸收存款、推销金融产品、经营名贵特产类特殊资源等提供帮助谋取利益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零五条 离职或者退(离)休后违反有关规定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或者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和中介机构等单位的聘用,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或者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活动,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处分。
党员领导干部离职或者退(离)休后违反有关规定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等职务,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零六条 离职或者退(离)休后利用原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经营活动谋取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离职或者退(离)休后利用原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零七条 党员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反有关规定在该党员领导干部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或者有其他违反经商办企业禁业规定行为的,该党员领导干部应当按照规定予以纠正;拒不纠正的,其本人应当辞去现任职务或者由组织予以调整职务;不辞去现任职务或者不服从组织调整职务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零八条 党和国家机关违反有关规定经商办企业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零九条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工作、生活保障制度,在交通、医疗、警卫等方面为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求特殊待遇,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一十条 在分配、购买住房中侵犯国家、集体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一十一条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侵占非本人经管的公私财物,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侵占公私财物,或者无偿、象征性地支付报酬接受服务、使用劳务,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将应当由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个人支付的费用,由下属单位、其他单位或者他人支付、报销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一十二条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有关规定占用公物归个人使用,时间超过六个月,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占用公物进行营利活动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将公物借给他人进行营利活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一十三条 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请、娱乐、健身活动,或者用公款购买赠送或者发放礼品、消费卡(券)等,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一十四条 违反有关规定自定薪酬或者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福利等,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一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公款旅游或者以学习培训、考察调研、职工疗养等为名变相公款旅游;
(二)改变公务行程,借机旅游;
(三)参加所管理企业、下属单位组织的考察活动,借机旅游。
以考察、学习、培训、研讨、招商、参展等名义变相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一十六条 违反接待管理规定,超标准、超范围接待或者借机大吃大喝,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一十七条 违反有关规定配备、购买、更换、装饰、使用公务交通工具或者有其他违反公务交通工具管理规定的行为,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一十八条 违反会议活动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一)到禁止召开会议的风景名胜区开会;
(二)决定或者批准举办各类节会、庆典活动;
(三)其他违反会议活动管理规定行为。
擅自举办评比达标表彰、创建示范活动或者借评比达标表彰、创建示范活动收取费用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一十九条 违反办公用房管理等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一)决定或者批准兴建、装修办公楼、培训中心等楼堂馆所;
(二)超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
(三)未经批准租用、借用办公用房;
(四)用公款包租、占用客房或者其他场所供个人使用;
(五)其他违反办公用房管理等规定行为。
第一百二十条 搞权色交易或者给予财物搞钱色交易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二十一条 有其他违反廉洁纪律规定行为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九章 对违反群众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一百二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超标准、超范围向群众筹资筹劳、摊派费用,加重群众负担;
(二)违反有关规定扣留、收缴群众款物或者处罚群众;
(三)克扣群众财物,或者违反有关规定拖欠群众钱款;
(四)在管理、服务活动中违反有关规定收取费用;
(五)在办理涉及群众事务时刁难群众、吃拿卡要;
(六)其他侵害群众利益行为。
在乡村振兴领域有上述行为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第一百二十三条 干涉生产经营自主权,致使群众财产遭受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二十四条 在社会保障、社会救助、政策扶持、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优亲厚友、明显有失公平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二十五条 利用宗族或者黑恶势力等欺压群众,或者纵容涉黑涉恶活动、为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一)对涉及群众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问题依照政策或者有关规定能解决而不及时解决,庸懒无为、效率低下,造成不良影响;
(二)对符合政策的群众诉求消极应付、推诿扯皮,损害党群、干群关系;
(三)对待群众态度恶劣、简单粗暴,造成不良影响;
(四)弄虚作假,欺上瞒下,损害群众利益;
(五)其他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假作为等损害群众利益行为。
第一百二十七条 遇到国家财产和群众生命财产受到严重威胁时,能救而不救,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二十八条 不按照规定公开党务、政务、厂务、村(居)务等,侵犯群众知情权,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二十九条 有其他违反群众纪律规定行为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十章 对违反工作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一百三十条 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疏于管理,贯彻执行、检查督促落实上级决策部署不力,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党员领导干部对于到任前已经存在且属于其职责范围内的问题,消极回避、推卸责任,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三十一条 工作中不敢斗争、不愿担当,面对重大矛盾冲突、危机困难临阵退缩,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三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热衷于搞舆论造势、浮在表面;
(二)单纯以会议贯彻会议、以文件落实文件,在实际工作中不见诸行动;
(三)脱离实际,不作深入调查研究,搞随意决策、机械执行;
(四)违反精文减会有关规定搞文山会海;
(五)在督查检查考核等工作中搞层层加码、过度留痕,增加基层工作负担;
(六)工作中其他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行为。
第一百三十三条 在公务活动用餐、单位食堂用餐管理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宣传教育、监督管理职责,导致餐饮浪费,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三十四条 在机构编制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擅自超出“三定”规定范围调整职责、设置机构、核定领导职数和配备人员;
(二)违规干预地方机构设置;
(三)其他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行为。
第一百三十五条 在信访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不按照规定受理、办理信访事项;
(二)对规模性集体访等处置不力,导致事态扩大;
(三)对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提出的改进工作、完善政策等建议重视不够、落实不力,导致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
(四)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信访工作职责行为。
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信访事项发生,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三十六条 党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一)党员被立案审查期间,擅自批准其出差、出国(境)、辞职,或者对其交流、提拔职务、晋升职级、进一步使用、奖励,或者办理退休手续;
(二)党员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后,不按照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对党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给予党纪处分而不处分;
(三)党纪处分决定或者申诉复查决定作出后,不按照规定落实决定中关于被处分人党籍、职务、职级、待遇等事项;
(四)党员受到党纪处分后,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对受处分党员开展日常教育、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一百三十七条 滥用问责,或者在问责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造成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三十八条 因工作不负责任致使所管理的人员叛逃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因工作不负责任致使所管理的人员出逃、出走,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三十九条 进行统计造假,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统计造假失察,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四十条 在上级检查、视察工作或者向上级汇报、报告工作时对应当报告的事项不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在上级检查、视察工作或者向上级汇报、报告工作时纵容、唆使、暗示、强迫下级说假话、报假情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第一百四十一条 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采购、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介机构服务等活动;
(二)干预和插手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兼并、破产、产权交易、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资产转让、重大项目投资以及其他重大经营活动等事项;
(三)干预和插手批办各类行政许可和资金借贷等事项;
(四)干预和插手经济纠纷;
(五)干预和插手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的使用、分配、承包、租赁等事项。
第一百四十二条 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向有关地方或者部门打听案情、打招呼、说情,或者以其他方式对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施加影响,情节较轻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公共财政资金分配、项目立项评审、功勋荣誉表彰奖励等活动,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四十三条 按照有关规定对干预和插手行为负有报告和登记义务的受请托人,不按照规定报告或者登记,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四十四条 泄露、扩散或者打探、窃取党组织关于干部选拔任用、纪律审查、巡视巡察等尚未公开事项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内容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私自留存涉及党组织关于干部选拔任用、纪律审查、巡视巡察等方面资料,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四十五条 在考试、录取工作中,有泄露试题、考场舞弊、涂改考卷、违规录取等违反有关规定行为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四十六条 以不正当方式谋求本人或者其他人用公款出国(境),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四十七条 临时出国(境)团(组)或者人员中的党员,擅自延长在国(境)外期限,或者擅自变更路线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四十八条 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触犯驻在国家、地区的法律、法令或者不尊重驻在国家、地区的宗教习俗,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四十九条 在党的纪律检查、组织、宣传、统一战线工作以及机关工作等其他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十一章 对违反生活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一百五十条 生活奢靡、铺张浪费、贪图享乐、追求低级趣味,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五十一条 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利用职权、教养关系、从属关系或者其他相类似关系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的,从重处分。
第一百五十二条 党员领导干部不重视家风建设,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失管失教,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在公共场所、网络空间有不当言行,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五十四条 有其他严重违反社会公德、家庭美德行为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三编 附 则
第一百五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各自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单项实施规定。
第一百五十六条 中央军事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实际情况,制定补充规定或者单项规定。
第一百五十七条 本条例由中央纪委负责解释。
第一百五十八条 本条例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本条例施行前,已结案的案件如需进行复查复议,适用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尚未结案的案件,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或者政策不认为是违纪,而本条例认为是违纪的,依照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处理;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或者政策认为是违纪的,依照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处理,但是如果本条例不认为是违纪或者处理较轻的,依照本条例规定处理。
(新华社北京12月27日电)
国家卫生城市是一个城市文明程度的最高荣誉
是体现一个城市精细化管理水平的重要标志
2024年是我市创建国家卫生城市的关键年
打造干净整洁的人居环境
营造文明和谐的社会秩序
拥有健康幸福的生活品质
创建成为国家卫生城市
是三门峡每位市民的共同心愿
国卫创建,请大家一起努力
一、身体力行,做创卫的参与者。
我们是这个城市的主人,爱护环境,从我做起,从家庭做起,从身边的小事做起,践行市民公约,爱护公共设施,维护公共卫生,养成良好卫生习惯,积极参加单位和社区组织的清洁卫生行动,积极维护市容环境整洁,让黄河明珠更美丽。
二、积极行动,做创卫的监督者。
人民城市人民建,人民城市人民管,作为城市大家庭的一份子,你有权利和义务制止损害城市形象的不良行为,监督举报脏、乱、差现象,倡导讲文明、讲卫生的行为,积极参与爱国卫生运动,大力践行文明健康绿色环保生活方式,共同打造环境优美、卫生整洁的城市形象,形成“人人参与创卫,树立良好形象”的社会氛围。
三、摒弃陋习,做创卫的维护者。
不以善小而不为,不以恶小而为之,坚决做到不乱扔杂物,不乱倒垃圾,不随地吐痰,不乱停乱放,不留卫生死角,垃圾投入指定密闭容器,人人争当创卫先锋。搞好“门前三包”,保持沿街地面干净卫生、门面墙面整洁美观,不占道摆放,不乱搭乱建,不乱泼乱倒,不破坏垃圾容器,不损坏公厕设备,做守法商户,当文明市民。
四、遵守公德,做创卫的实践者。
倡导健康文明生活方式,养成文明卫生行为,确立安全出行理念,增强环境保护意识,注重体育锻炼,摒弃不良习惯,自觉抵制和远离烟草,增强食品安全意识,培养文明用餐习惯,倡导使用“公勺公筷”、实行“分餐制”、开展“光盘行动”,把文明意识、卫生观念和健康行为习惯像一粒粒种子撒播到城市的每一个角落。
让我们积极行动起来
为了我们自己,为了我们的孩子
3月21日~22日,河南省医保局在三门峡组织召开2024年全省医药服务管理工作座谈会暨DRG/DIP支付方式改革三年行动计划表彰会。
会议全面回顾总结了近年来全省DRG/DIP支付方式改革工作,表彰了三年行动计划实施以来涌现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分析研判2024年医药服务管理工作新形势,部署安排下阶段工作任务;旨在持续深化医保支付方式改革,提升医药服务管理能力,提高基金使用效率,降低群众就医负担,推动医疗机构高质量发展。
河南省医保局党组成员、副局长罗文阁出席会议并讲话,三门峡市副市长艾合买提·艾开木致辞。
会议通报表扬了DRG/DIP支付方式改革三年行动计划先进单位101个,先进个人112名,特别贡献单位4个,创新工作先进单位11个,宣传培训工作先进单位6个,并颁发奖牌和荣誉证书。
三门峡市医疗保障局、三门峡市医疗保障服务中心和三门峡市中心医院荣获DRG/DIP支付方式改革三年行动计划先进单位。
会议由省医保局医药服务管理处处长申成峰主持。
罗文阁指出:医保基金是老百姓的“看病钱”“救命钱”,基金平稳运行对于医保、医疗、医药协同发展和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医保制度已经进入提质增效阶段,医保支付方式改革要发挥医改领域协同推进需求侧管理和供给侧改革的基础性作用,调控好医保基金支出的“水龙头”,算好经济账、社会帐和长远账,为参保人提供稳定有力的费用保障,为医疗机构提供持续稳健的资金来源。
罗文阁强调:医保支付方式改革的意义绝不是简单的“省钱”“控费”,而是把筹集到的医保基金使用的更加合理、更有效率,保障参保群众获得优质医药服务。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进行沟通协商,达成统一的思想认识。2024年全省医保部门DRG/DIP改革重点要从抓扩面向提质量迈进,全面提升改革质量、管理能力和专业化水平。
罗文阁要求,2024年全省医保部门要以党的二十大精神为指引,结合医疗保障工作实际,准确把握医药服务管理工作面临的新形势,重点做好十个方面的工作,概括为“1234”,即:围绕一条主线、突出两个重点、强化三项任务、推进四项工作。以持续推进DRG/DIP支付方式改革为主线,抓好医保目录规范化管理和支持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两个重点,加强医保支持紧密型县域医共体建设、定点零售药店纳入职工医保门诊统筹、医保支付宣传培训三项任务,推进治疗性辅助生殖项目纳入医保、中药配方颗粒纳入医保、建立医保医用耗材目录、开展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医保支付四项工作,坚持做到思想上提神、能力上提升、工作上提标、效率上提速、落实上提效、成果上提质,推动医药服务管理制度更加健全、机制更加完善、管理更加精细、操作更加规范,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同时全省医保系统要开展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十百千”培训宣讲活动,在全省范围内进行医保支付政策培训宣讲,省级层面要举办10场培训宣讲活动、市级层面要举办100场、覆盖全省1000家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
艾合买提·艾开木在致辞中说:近年来,三门峡市委、市政府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在省委省政府的坚强领导下,在省医保局的正确指导下,顺应医保体系高质量运行、医院工作高质量发展的双重需要,稳步推进DRG/DIP改革行动走深走实,逐步建立管用高效的医保支付机制,充分发挥医保杠杆作用,协同推进“三医联动”改革,全面落实药品、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制度,保障群众获得优质实惠的医药服务。
河南省DRG/DIP支付方式改革三年行动计划表彰会在三门峡召开,既是对三门峡工作的充分肯定和极大鼓舞,也为三门峡进一步改进完善支付方式提供了难得机遇。三门峡将以这次会议为契机,认真学习领会会议精神,充分借鉴兄弟地市的好经验、好做法,进一步推动医保工作再上新台阶。
会上,三门峡市医保局、安阳市医保局、河南省肿瘤医院、洛阳正骨医院和渑池县人民医院先后作先进发言。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医保局、航空港区组织人社局汇报了2023年医药服务管理工作开展情况、亮点经验和2024年工作计划;并递交了2024年医保支付方式改革目标责任书。
河南省委改革办改革一处副处长李伟,省财政厅社会保障处副处长王明侠,省卫健委中医处三级调研员徐宏伟,三门峡市政府副秘书长贾成伟,省医保局医药服务管理处二级调研员刘占立,三门峡市医保局党组书记、局长杨跃民出席会议。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医保局领导及医药服务管理科(处)负责人、医保服务中心负责人,航空港区组织人社局分管医药服务管理工作的领导,省医保局相关处室、局属单位和省医保局医药服务管理处全体人员等300余人参加会议。
会前,与会人员到三门峡市中心医院实地参观了一站式服务中心、加速康复中心、健康管理中心、儿童健康管理中心和医学检验中心,详细了解医院DIP支付、SPD运营和病区床旁结算工作开展情况。
2024-03-22 查看更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中医药局、疾控局:
人民健康是中国式现代化的应有之义,卫生健康文化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奋进中国式现代化新征程中,为进一步加强新时代卫生健康文化建设,更好地增进全体人民健康福祉,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全面学习贯彻习近平文化思想,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卫生健康工作的重要论述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推动卫生健康文化进入新境界、卫生健康事业取得新进展、人民健康福祉提高到新水平,为建设健康中国提供坚强思想保证、强大精神力量和有利文化条件。
(二)工作目标。
——卫生健康系统学习贯彻习近平文化思想不断引向深入,思想自觉和文化自信更加增强,卫生健康领域意识形态向上向好态势更加巩固。
——卫生健康文化的研究阐释、宣传普及、保护传承、创新发展、传播交流等进一步协同推进,具有中国特色、中国风格的卫生健康文化产品更加丰富,卫生健康文化产业更加发展。
——卫生健康文化服务内容和手段更加全面,服务质量显著提升,管理运行和保障机制进一步完善,人民群众卫生健康文化需求得到更好满足。
——中外卫生健康文化交流对话更加深入,中国卫生健康文化的国际影响力进一步提升,推动构建人类卫生健康共同体的人文基础更加坚实。
(三)工作原则。
坚持党的领导。坚持和加强党对宣传思想文化工作的全面领导,坚持党管宣传、党管意识形态、党管媒体,坚持党管互联网,坚持党的文化领导权。发挥党建引领作用,把党的领导贯彻到卫生健康文化高质量发展全过程和各方面。
坚持人民至上。坚持党性和人民性相统一,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卫生健康文化的新需求新期盼,引导鼓励人民群众和广大卫生健康工作者积极参与卫生健康文化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
坚持守正创新。坚持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坚持“两个结合”,不断推动卫生健康文化工作体系创新、思路创新、话语创新和方法创新。
坚持交流互鉴。传播中国卫生健康文化理念,讲好健康中国故事,积极构建有中国特色的卫生健康文化思想体系和话语体系。推动构建人类卫生健康共同体,助力提升国家文化软实力和中华文化影响力。
二、坚持思想凝心铸魂
(四)强化理论武装。组织全系统深入学习和深刻把握习近平文化思想的重大意义、丰富内涵和实践要求,将学习贯彻习近平文化思想与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卫生健康工作的重要论述精神紧密结合,聚焦用党的创新理论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切实增强做好新时代卫生健康宣传思想文化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
(五)加强研究阐释和宣传普及。发挥国家高端智库等研究机构作用,集中优势力量,加强对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卫生健康工作重要论述的系统性、整体性研究阐释,围绕卫生健康事业服务中国式现代化开展理论研究,推出一系列具有前瞻性、基础性、战略性的研究成果。丰富理论宣传的方式手段,组织推出接地气、有生气的理论文章和通俗理论读物,开展对象化、分众化、互动化理论宣讲,回应群众关切期待,增强说服力感染力。
三、深入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六)筑牢卫生健康行业精神内核。大力弘扬中国共产党人精神谱系,从抗击“非典”精神、伟大抗疫精神、中国医疗队精神等伟大精神中汲取奋进力量,在全行业进一步唱响“敬佑生命、救死扶伤、甘于奉献、大爱无疆”主旋律,让卫生健康崇高职业精神的旗帜高高飘扬。从党的百余年奋斗历程中挖掘人民卫生健康事业传承发展的红色基因,讲好新时代传承白求恩精神、红医精神等感人故事。
(七)发挥先进典型示范带动作用。积极向“时代楷模”“道德模范”“中国好人”等推荐先进典型,联合宣传部门、精神文明建设部门共同将“最美医生”“中国好医生、中国好护士”和各地先进典型推荐宣传活动打造成“金字招牌”,塑造“新时代最可爱的人”群像。组织卫生健康系统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白求恩奖章”、全国医学杰出人才、国医大师和全国名中医表彰,利用中国医师节、国际护士节等广泛宣传先进典型事迹,树立行业精神榜样和价值标杆。
(八)加强道德风尚建设。进一步加强卫生健康领域职业道德建设,带动广大卫生健康工作者修医德、行仁术。大力弘扬雷锋精神,把学雷锋与志愿服务紧密结合,常态化组织开展“三下乡”“名医走基层--志愿服务行”等志愿服务活动,进一步增强群众的健康获得感。
四、传承发展中医药文化
(九)挖掘传承中医药文化精髓。深入研究中医药文化的精神内涵和时代价值,进行时代化、大众化、创新性阐释。普及名医名家、经典医籍、传世名方、道地药材、非遗项目等中医药经典元素。充分发挥中医药典籍的文化载体作用,系统保护、研究和利用中医药古籍,加快实施《中华医藏》等整理出版项目,建设中医药古籍数字图书馆。加大对传统医药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等保护传承和传播推广力度。
(十)深入实施中医药文化弘扬工程。推动中医药文化融入生产生活,广泛开展各类中医药文化大赛、征集、阅读、科普等群众性活动,让中医药成为群众促进健康的文化自觉。推动中医药文化加快从内容供给向产品供给转化。积极发展中医药博物馆事业,推动建设国家中医药博物馆和中医药博物馆体系,打造中医药文化宣传教育基地、体验场馆、知识角等传播平台,拓展中医药文化服务。
五、广泛增进社会共识
(十一)培育新型婚育文化。开展家庭家教家风宣传教育,推进新时代幸福健康家庭建设,选树一批幸福健康家庭典型,讲好新时代美好爱情、幸福婚育、和谐家庭故事。开展适龄婚育健康教育,宣传优生优育、生殖健康、科学养育知识。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尊重生育的社会价值,提倡适龄婚育、夫妻共担育儿责任,破除高价彩礼等陈规陋习。加强对年轻人婚恋观、生育观、家庭观的引导,培育新型婚育文化。
(十二)强化健康生活方式倡导。深入开展爱国卫生运动,丰富卫生健康文化内涵,在全社会倡导爱祖国、讲卫生、树文明、重健康,传播“治未病”理念,推动每个人做自己健康的第一责任人。大力普及健康知识与技能、中医药养生保健理念和方法,引导群众养成文明健康绿色环保的生活方式,不断提升居民健康素养水平和中医药健康文化素养水平。加强健康教育基地建设,建立完善健康科普专家库和资源库,构建全媒体健康科普知识发布和传播机制,进一步提高权威科学健康知识的传播力和可及性。
(十三)提升新闻舆论传播力引导力影响力公信力。做好卫生健康权威信息发布和政策解读,遵循互联网新技术发展和舆论发展规律,建设互联网新媒体宣传阵地,夯实互联网意识形态主体责任,做大做强主流思想舆论。精心开展卫生健康主题宣传、形势宣传、政策宣传、成就宣传、典型宣传,加大正面宣传力度,找准卫生健康政策举措与群众关心关切的契合点,科学把握公众心理和社会情绪,更好宣传阐释党和政府决策部署,回应公众关切,引导群众预期,凝聚社会共识。
六、推动卫生健康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繁荣发展
(十四)繁荣卫生健康文化产品创作。聚焦坚持高质量发展,围绕深化医改、健康中国建设、人口工作、中医药和疾控工作等重点领域,引导支持创作优质的卫生健康题材文学艺术、广播影视、网络视听等作品。加强卫生健康系统内外文艺创作交流,整合传播力量资源,扶持推广优秀作品。拓展传播渠道,大力推荐和广泛传播内容生动准确、满足群众多元化健康需求的文化产品。加强对传统节日、节气、卫生健康主题纪念日等特色文化资源的开发利用。
(十五)高水平建设文化传播传承阵地。巩固传统文化传播阵地,结合健康城市、健康县区等建设,促进卫生健康文化融入公共空间。积极挖掘行业内外资源,推动建设健康类博物馆、陈列馆、教育馆等,组织专题展陈和体验活动,促进科学技术与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中的健康理念互动融合,用先进技术手段赋能,打造卫生健康文化传承推广载体。
七、增强卫生健康文化交流互鉴
(十六)宣传中国卫生健康文化的先进经验。以开放包容的精神、海纳百川的胸怀、兼收并蓄的态度,开辟卫生健康文化交流的多样化渠道。深入总结中国抗击新冠疫情、开展爱国卫生运动、以全民健康托起全面小康等宝贵经验;大力展现广大人民群众逐步养成健康生活方式、共建共享健康中国的生动图景;着力宣传广大卫生健康工作者的坚守与担当,推出更多传播当代中国价值观念、彰显中国审美追求、反映全人类共同价值导向的优秀作品。
(十七)推动构建人类卫生健康共同体。注重在“健康丝绸之路”中开展健康文化交流,在全球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加强合作宣传,讲好中外卫生健康工作者携手合作共抗疫情、共筑健康,中外人民守望相助、互相支援的故事。促进中医药文化海外交流,依托中医药海外中心、海外中国文化中心、海外高水平医疗机构等,举办形式丰富的中医药文化宣传活动,打造一批有传播度和美誉度的中医药对外宣传产品。充分发挥中国援外医疗队的文化传播和宣传载体作用,将援外医疗队打造成为人类卫生健康共同体理念的倡导者、中国卫生健康文化走出去的宣传队。
八、培育医疗卫生机构文化新风貌
(十八)强化医疗卫生机构文化建设。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根本立场和公益性的价值导向,加强医疗卫生机构文化的传承和阐释,以文化人,厚植医学人文精神。发挥院训、院徽、院歌等积极作用,凝练管理和服务理念、目标、发展战略等,展示体现医疗卫生机构发展历程的重要资料、病案及实物,讲好新时代医疗卫生机构服务人民健康的故事。以中医药文化涵养中医药行业发展,深化中医医疗机构、其他医疗机构中医科文化建设。
(十九)推进卫生健康系统精神文明建设。加强卫生健康工作者职业精神和人文素养培训,注重利用法律手段和政策措施引导行业作风建设,促进形成良好医德医风。积极开展文明单位、青年文明号创建等活动。关心爱护卫生健康工作者身心健康,保障和维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增强职业荣誉感和归属感,营造尊医重卫的社会风尚。广泛开展廉洁文化宣传教育,让廉洁文化与行业工作内涵深度融合,推进廉洁文化进医院,着力营造行业清风正气。
九、完善卫生健康文化工作机制
(二十)完善文化建设制度体系。把卫生健康文化工作摆在卫生健康事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位置,建立完善制度体系,研究解决重要问题,确保工作责任到部门、到机构、到个人。不断完善新时代卫生健康文化工作方式方法,充分利用新技术新手段,提高工作质量效能。选优配强卫生健康宣传思想文化工作队伍,不断增强担当新的文化使命的素质本领。
(二十一)加强调查研究和经验推广。加强调查研究,及时掌握群众对卫生健康文化的新需求新期盼,总结运用全系统文化建设的好经验好做法。建立健全常态化调研机制,不断发现并推广典型经验,推进卫生健康文化高质量发展,为建设健康中国、增进人民健康福祉作出更大贡献。
一、招生
第一条 进修生来源
1、医院自主招生:每年两批,分别为3月和9月,其它时间原则上不招生。
2、作为省/市级各类培训项目基地接收的进修生:根据省/市卫健委培训时间安排。
第二条 医院自主招生条件
1、进修人员应思想作风好,身体健康,年龄在50岁以下。
2、具有一定专业理论基础,各类人员相关要求如下:
(1)临床医师进修应具有高等医学院校大学本科(含)以上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2年以上,或具有高等医学院校大学专科(含)以上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5年以上;专业与申请进修专业相同,具有该专业医师执业证书。
(2)辅助科室医师进修,必须具备高等医学院校大学专科(含)以上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1年以上,或具有医学院校中专(含)以上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2年以上;专业与申请进修专业相同,具有该专业上岗证书,具备初级计算机应用能力。
第三条 自主招生办法
1、申请联系进修者需提前填写《三门峡市中心医院进修申请表》,并经工作单位盖章同意后,扫描件及电子版报送科教科邮箱smxszxyykjk@126.com。
2、科教科根据从优原则对已备案的进修申请表进行筛选,结合科室带教师资情况,确定录取名单,并通过邮件回复录取通知。
第四条 进修时间
临床科室医师进修时间原则上要求半年以上,医技科室医师进修时间要求3个月以上。
二、报到与离院
第五条 报到
1、进修医师需每年3月、9月第一周的周四、周五集中报到,并携带以下资料:一般专业凭录取通知书、单位介绍信、身份证原件及学历证书、医师资格证、医师执业证、职称证的复印件;影像专业还需携带大型仪器设备上岗证;材料不全者不予接收。
2、进修生在科教科报到后,按要求填写《进修人员登记表》,交进修费(押金),领取胸卡和《进修人员培养考核鉴定手册》。
第六条 离院
进修生于指定离院期间到科教科退胸卡、领取进修生结业证书。
三、教学管理
第七条 岗前培训
进修人员来院后,由医院安排公共培训课程,内容包括医院行政管理制度、医疗规章制度、病历书写规范、门急诊工作要求、进修生管理办法等,完成岗前培训。
第八条 培训计划
1、进修人员应在科室指导下制定个人培训计划,科室制定每月的讲座计划,于进修生报到两周内报科教科备案,科教科进行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计划实施情况。
2、进修人员在合理安排科室工作的同时,应确保每季度参加四次以上医院举办的继续医学教育讲座,不断更新自身的专业知识,拓展新的学科思路。
3、进修生原则上按级培养、降格使用,即按原单位的职称级别进行培养,均按住院医师使用。
4、进修科室原则上1次只安排1个专业。
第九条 考核
1、进科后一周内,进行业务评估考核,对不具备学习基础者,报科教科批准后取消进修资格,退回原单位。
2、进修生在进修期间各阶段的业务学习考核由所在科室组织,记作平时成绩。
3、进修生出科时,科室组织结业考核,书写出科鉴定。
第十条 科室职责
1、在科主任统一领导下,各科教学秘书总体负责本科进修生教学工作,督促各项进修计划的落实。
2、教学秘书要结合本科室业务状况和进修生自身水平,指定高年资住院医师以上职称人员担任指导教师,原则上指导老师职称要高于学员。每位指导教师可带教1~2名进修人员。
四、行政管理
第十一条 请销假
1、允许请假的范围。进修期间一律不安排探亲假和休假,原则上不批准事假;原单位或家庭、个人发生突然的、事先没有预料的急性事件,可酌情给予请假。任何职称考试、医师资格考试、函授考试等有计划性的事件都不予请假。
2、请假办法。请假1天,由本人写出请假报告,带教老师和科室主任批准;2~3天,必须经科室同意后,再报科教科批准;3天以上者,学员需持原单位证明到科教科请假。假期结束返院时要到科教科销假。未经批准而擅自离岗者,取消学籍,终止进修,退回原单位。
第十二条 科室管理
1、科主任、教学秘书、带教老师既要抓好进修人员的教学工作,又要抓好行政管理工作。科主任为总负责人,带教老师为第一责任人,教学秘书为第二责任人。
2、进修生应参加所在科室的政治学习和集体活动。带教老师每月对进修人员的学习和工作情况进行评价,发现问题上报科教科。
五、进修补助
第十三条 医联体单位成员进修期间参加病房一线值班者,按照500元/月标准发放生活补助。
六、奖励与处分
第十四条 奖励
1、医院对学习期间表现突出的进修生给予奖励。每年由科教科组织评选“优秀进修生”,科室按照优秀进修生评选标准以10%的比例推荐,经科教科审核确定,医院发放荣誉证书,并函告原单位。
2、科室、指导教师进修生培养工作表现突出、成绩显著者,医院给予相应的表彰奖励。
第十五条 处分
1、进修生违反医院规章制度(包括因本人原因受到患者投诉、引起医疗纠纷等),情节较轻者,第一次批评教育并给予口头警告;第二次者,不发放进修结业证书和进修结业鉴定表;第三次者,取消进修登记、全院通报并函告原单位;情节严重者立即停止进修,甚至追究法律责任,并向所在单位通报。
2、请事假、病假天数记入进修结业鉴定书;累计请假天数超过二十天或请假次数超过2次不予发结业证书;累计请假天数超过一个月或请假次数超过3次作退学处理。
3、进修生办理离院手续后,私自留在原进修科室者,勒令其当日离院,并对所在科室进行予以处罚。
4、科室不得擅自招生,如发现立即清退所私招进修生,并对科室予以处罚。
5、因带教老师责任心不强、管理松懈,致使进修生发生违规违纪问题,取消其带教资格。
七、结业
第十六条 进修期满后,科教科对符合结业条件进修生发放《进修人员培养考核鉴定手册》,进修生按照要求填写后上交科室,科室组织理论与技术考核,并填写意见后送科教科审批。审核通过后,科教科发放《进修结业证书》,对不符合结业条件的进修生,不予发放结业证书。
第十七条 进修期间原则上不允许提前离院或延迟结业,如确有特殊情况,须持原有单位证明,本人书写申请,经科教科审核批准。
第十八条 获准提前离院者,提前按第七条办理有关手续。提前时间在一个月以内,可以办理进修鉴定;提前时间在一周以内者,可以发放《进修结业证书》。
第十九条 获准延迟结业者,到科教科办理有关手续。
备注:《三门峡市中心医院进修申请表》请在三门峡市中心医院官网或崤函医教苑公众号搜索下载。
2024-02-29 查看更多>张华贞,三门峡市中心医院原肾病科主任,第二批首席专家,主任医师。
河南省血液净化质量控制专家委员会委员,血液净化检查督导组成员,首届及第二届三门峡市肾脏病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曾任三门峡市肾脏病及血液净化质量控制中心主任,三门峡市肾脏病诊疗中心主任
从事肾脏病及血液净化工作30余年,填补本地区多个空白,在肾病综合征、急慢肾功能衰竭及危重肾脏病诊疗方面具有丰富的临床经验,擅长血液透析、腹膜透析患者的管理。
2018年9月,作为导师,带领科室团队参加中国首届“百胜杯”连续性血液净化(CRRT)竞技大赛,获得了全国总冠军。
2019年8月,获得了三门峡市最美医生的荣誉。
一、招生
第一条 进修生来源
1、医院自主招生:每年两批,分别为3月和9月,其它时间原则上不招生。
2、作为省/市级各类培训项目基地接收的进修生:根据省/市卫健委培训时间安排。
第二条 医院自主招生条件
1、进修人员应思想作风好,身体健康,年龄在50岁以下。
2、具有一定专业理论基础,各类人员相关要求如下:
(1)临床医师进修应具有全日制高等医学院校大学本科(含)以上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2年以上,或具有全日制高等医学院校大学专科(含)以上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5年以上;专业与申请进修专业相同,具有该专业医师执业证书。
(2)辅助科室医师进修,必须具备全日制高等医学院校大学专科(含)以上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1年以上,或具有全日制医学院校中专(含)以上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2年以上;专业与申请进修专业相同,具有该专业上岗证书,具备初级计算机应用能力。
第三条 自主招生办法
1、申请联系进修者需提前填写《三门峡市中心医院进修申请表》,并经工作单位盖章同意后,扫描件及电子版报送科教科邮箱smxszxyykjk@126.com。
2、科教科根据从优原则对已备案的进修申请表进行筛选,结合科室带教师资情况,确定录取名单,并通过邮件回复录取通知。
第四条 进修时间:临床科室医师进修时间原则上要求半年以上,医技科室医师进修时间要求3个月以上。
二、报到与离院
第五条 报到
1、进修医师需每年3月、9月第一周的周四、周五集中报到,并携带以下资料:一般专业凭录取通知书、单位介绍信、身份证原件及学历证书、医师资格证、医师执业证、职称证的复印件;影像专业还需携带大型仪器设备上岗证;材料不全者不予接收。
2、进修生在科教科报到后,按要求填写《进修人员登记表》,交进修费(押金),领取胸卡和《进修人员培养考核鉴定手册》。
第六条 离院
进修生于指定离院期间到科教科退胸卡、领取进修生结业证书。
三、教学管理
第七条 岗前培训:进修人员来院后,由医院安排公共培训课程,内容包括医院行政管理制度、医疗规章制度、病历书写规范、门急诊工作要求、进修生管理办法等,完成岗前培训。
第八条 培训计划
1、进修人员应在科室指导下制定个人培训计划,科室制定每月的讲座计划,于进修生报到两周内报科教科备案,科教科进行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计划实施情况。
2、进修人员在合理安排科室工作的同时,应确保每季度参加四次以上医院举办的继续医学教育讲座,不断更新自身的专业知识,拓展新的学科思路。
3、进修生原则上按级培养、降格使用,即按原单位的职称级别进行培养,均按住院医师使用。
4、进修科室原则上1次只安排1个专业。
第九条 考核
1、进科后一周内,进行业务评估考核,对不具备学习基础者,报科教科批准后取消进修资格,退回原单位。
2、进修生在进修期间各阶段的业务学习考核由所在科室组织,记作平时成绩。
3、进修生出科时,科室组织结业考核,书写出科鉴定。
第十条 科室职责
1、在科主任统一领导下,各科教学秘书总体负责本科进修生教学工作,督促各项进修计划的落实。
2、教学秘书要结合本科室业务状况和进修生自身水平,指定高年资住院医师以上职称人员担任指导教师,原则上指导老师职称要高于学员。每位指导教师可带教1-2名进修人员。
四、行政管理
第十一条 请销假
1、允许请假的范围。进修期间一律不安排探亲假和休假,原则上不批准事假;原单位或家庭、个人发生突然的、事先没有预料的急性事件,可酌情给予请假。任何职称考试、医师资格考试、函授考试等有计划性的事件都不予请假。
2、请假办法。请假1天,由本人写出请假报告,带教老师和科室主任批准;2-3天,必须经科室同意后,再报科教科批准;3天以上者,学员需持原单位证明到科教科请假。假期结束返院时要到科教科销假。未经批准而擅自离岗者,取消学籍,终止进修,退回原单位。
第十二条 科室管理
1、科主任、教学秘书、带教老师既要抓好进修人员的教学工作,又要抓好行政管理工作。科主任为总负责人,带教老师为第一责任人,教学秘书为第二责任人。
2、进修生应参加所在科室的政治学习和集体活动。带教老师每月对进修人员的学习和工作情况进行评价,发现问题上报科教科。
五、费用管理
第十三条 进修收费:由科教科开具进修生收费单,财务科统一收费。
第十四条 进修退费
1、进修生进科学习一周内,如发现申请进修的内容与实际不符而申请退学,或科室组织基础业务评估不合格,取消进修,医院将退还进修费的90%。
2、超过两周以上申请退学,或因受处分(根据第十七条)离院或提前离院者,不予退费。
第十五条 进修补助
医联体单位成员进修期间参加病房一线值班者,按照500元/月标准发放生活补助。
六、奖励与处分
第十六条 奖励
1、医院对学习期间表现突出的进修生给予奖励。每年由科教科组织评选“优秀进修生”,科室按照优秀进修生评选标准以10%的比例推荐,经科教科审核确定,医院发放荣誉证书,并函告原单位。
2、科室、指导教师进修生培养工作表现突出、成绩显著者,医院给予相应的表彰奖励。
第十七条 处分
1、进修生违反医院规章制度(包括因本人原因受到患者投诉、引起医疗纠纷等),情节较轻者,第一次批评教育并给予口头警告;第二次者,不发放进修结业证书和进修结业鉴定表;第三次者,取消进修登记、全院通报并函告原单位;情节严重者立即停止进修,甚至追究法律责任,并向所在单位通报。
2、请事假、病假天数记入进修结业鉴定书;累计请假天数超过二十天或请假次数超过2次不予发结业证书;累计请假天数超过一个月或请假次数超过3次作退学处理。
3、进修生办理离院手续后,私自留在原进修科室者,勒令其当日离院,并对所在科室进行予以处罚。
4、科室不得擅自招生,如发现立即清退所私招进修生,并对科室予以处罚。
5、因带教老师责任心不强、管理松懈,致使进修生发生违规违纪问题,取消其带教资格。
七、结业
第十八条 进修期满后,科教科对符合结业条件进修生发放《进修人员培养考核鉴定手册》,进修生按照要求填写后上交科室,科室组织理论与技术考核,并填写意见后送科教科审批。审核通过后,科教科发放《进修结业证书》,对不符合结业条件的进修生,不予发放结业证书。
第十九条 进修期间原则上不允许提前离院或延迟结业,如确有特殊情况,须持原有单位证明,本人书写申请,经科教科审核批准。
第二十条 获准提前离院者,提前按第七条办理有关手续。提前时间在一个月以内,可以办理进修鉴定;提前时间在一周以内者,可以发放《进修结业证书》。
第二十一条 获准延迟结业者,到科教科办理有关手续。
备注:
科教科联系方式:杜老师 15039819180
附:1.《三门峡市中心医院进修申请表》
2.《进修人员办理流程》
3.《进修医师报到须知》
12月8日,从河南省生命关怀协会体外生命支持专业委员会第二届委员会暨2023河南省第十二届(体外膜肺氧合)ECMO高峰论坛上传来喜讯:
三门峡市中心医院重症医学科主任胡艳东当选河南省生命关怀协会体外生命支持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胡艳东(左)
胡艳东是河南省呼吸与危重症学会重症医学分会副主委、省医师协会重症医学医师分会常委、省重症医学专业委员会委员,三门峡市重症医学专业委员会主委。
此次当选副主委,是对三门峡市中心医院重症专业ECMO技术的充分认可,将有力推动三门峡地区重症医学专业快速发展。
三门峡市中心医院重症医学科将以此为契机,积极推动三门峡市体外生命支持技术的规范化推广应用,加快体外生命支持技术区域救治建设,为体外生命支持技术的高质量发展贡献力量,更好满足百姓健康需求。
胡艳东介绍:体外生命支持是针对重度心肺功能衰竭患者,使用机械设备提供数天到数月心肺功能支持的一种生命支持技术。作为高级生命支持形式,代表了一个医院甚至一个地区危重症急救水平。
ECMO本质是一种改良的人工心肺机,最核心的部分是膜肺和血泵,分别起人工肺和人工心的作用。
ECMO主要适用疾病为:暴发性心肌炎、心脏骤停、体外心肺复苏、急性心肌梗死、心脏外科手术之后合并心源性休克、中毒或感染导致的心肌顿抑、心脏移植的过度、心室辅助器安装的过度、移植供体的前期准备、维持生命判断病情、严重ARDS患者、肺移植患者、支气管哮喘、肺栓塞、大气道阻塞、慢性阻塞性肺疾病等难以控制的严重心力衰竭和呼吸衰竭,同时可辅助进行危重、难度大的心脏、呼吸系统手术。
三门峡市中心医院重症医学科(ICU)成立于2002年,现有高、中级职称16人,其中硕士3人。呼吸机治疗师1人。
科室先后荣膺“全国五一巾帼文明岗”、“省青年文明号 ”等荣誉 ,是河南省临床重点培育学科,三门峡市临床重点学科,市重症医学临床质量控制中心,市医学会重症医学分会主委单位,市护理学会重症监护专业委员会主委单位和市重症护理专科护士培训基地。
2023-12-26 查看更多>12月21日,从河南省第二届急诊急救知识技能竞赛上传来喜讯:
三门峡市中心医院急诊科副主任邱亚林荣膺医疗组个人二等奖。
同时,邱亚林还荣膺河南省卫健委和省总工会联合颁发的河南省岗位技术能手荣誉称号。
此次邱亚林在全省获大奖,实至名归。
一起来看看他的高光时刻……
2018年荣膺河南省突发事件紧急医学救援管理与技能培训三等奖;
2020年荣膺山西省科技进步二等奖;
2023年荣膺河南省第二届急诊急救技能大赛二等奖;
河南省岗位技术能手;
三门峡市岗位技术标兵;
三门峡市急诊急救技能大赛一等奖。
先后多次荣膺三门峡市卫健委先进个人;
三门峡市卫生应急工作先进个人。
此次竞赛由河南省卫健委、河南省总工会联合主办。
旨在提升全省急诊急救服务能力水平,激发和调动医务人员钻研业务、掌握技术的积极性,营造浓厚学习氛围。
来自全省17个省辖市、济源示范区、新疆哈密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三师及22家省直医疗机构42支代表队共计208人参加。
竞赛历时三天,由理论知识、技能操作两部分组成,内容涵盖院前急救、常见急危重症理论等急救相关知识。
比赛现场邱亚林理论基础扎实,急救措施到位,操作流程规范,以严谨娴熟的技术操作,快速的反应处置能力,精湛的专业技能和温暖的人文关怀赢得评委的肯定,充分展示出三门峡市中心医院抢救急危重症的能力与水平。
急在分秒之间
救在生死边缘
三门峡市中心医院急诊科团队
倾尽全力日夜守护百姓健康
邱亚林
急诊科
医学硕士
主治医师
2015年毕业于山西医科大学,曾在四川大学华西医院重症医学科进修;
中国心肺复苏公众培训导师;
中国执业安全健康事故救援专委会委员;
河南省急诊气道管理培训导师;
河南省医师协会急诊分会委员会委员;
河南省中西医结合学会急救医学分会委员;
河南省医院协会门急诊管理分会委员会委员;
河南省医院协会心肺复苏分会委员;
河南省灾难医学分会现场救治学组委员;
河南省灾难医学分会科普教育学组委员;
河南省医院协会心肺复苏专业委员会委员;
三门峡市急诊质量控制委员会副主委;
2023-12-25 查看更多>党委书记杨冬林简介
杨冬林,中共党员,本科学历,现任三门峡市中心医院党委书记。先后担任义马市人民医院院长,义马市卫生局党组书记、局长,义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党委书记、主任,义马市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义马市委常委、宣传部部长等职务。先后荣获全省优秀党务工作者、河南省创先争优党员之星、河南省优秀医院院长等荣誉称号。
11月23日,从全国道德模范与身边好人“中国好医生中国好护士”活动现场传来喜讯:
三门峡市中心医院普外科主任医师仵民宪荣膺8月“中国好医生”月度人物。
三门峡仅此一位获此殊荣。
活动由中央精神文明建设办公室、国家卫生健康委主办,此次集中发布了2023年7月至10月月度人物,共40位来自卫生健康不同战线的医疗卫生工作者。
其中三门峡市中心医院仵民宪成为8月“中国好医生”月度人物。
仵民宪是三门峡市中心医院普外科主任医师,自2000年起加入河南援外医疗队,先后在厄立特里亚、赞比亚、埃塞俄比亚执行医疗援非任务,总计在非洲工作生活11年。
面对战火、传染病和各种意外威胁,他经历4次车祸惊险逃生,5次艾滋病职业暴露,12次感染疟疾,多次与死神擦肩而过,以无私奉献的职业精神,赢得当地人民的高度赞誉。
曾获全国援外医疗工作先进个人等荣誉。
仵民宪根据自己的经历,先后撰写出版了《在十三个月的国度里》、《我的非洲十年》等反映援外医疗的著作,其中后者被翻译成英文出版,非盟委员会主席祖马为本书题写了热情洋溢的序评并积极推介。
世界卫生组织总干事谭德塞看到书后给仵民宪回信,对他的工作给予积极评价,并感谢中国政府多年来对非洲的医疗援助和对世界卫生组织工作的大力支持。
目前本书还作为我国驻非洲大使馆馆藏书籍和国家卫生健康委医疗队员出国前培训学习资料,在国内和非洲都产生积极反响。
仵民宪把自己11年美好的年华奉献给了非洲人民的健康事业,用实际行动践行了“不畏艰苦,甘于奉献,救死扶伤,大爱无疆”的中国医疗队精神。
11月4日,在第三届中国健康生活方式(CLMC)医学大会上,三门峡市中心医院心脏康复中心成为国家心血管病中心生活方式医学联盟达标中心,并与相关专家一同探讨践行健康生活方式的中国方案。
为心友开出心理与运动处方
11月9日,在三门峡市中心医院门诊大楼,心脏康复中心主任、主任医师宁小方正在指导心友填写躯体化症状量表,他是因为长期胸闷气短、心慌心跳等症状来就诊的。
宁小方说,“他是典型的双心患者,是心脏和心理互相影响产生的一种疾病。目前在门诊上,此类病人达到30%。患者因为心脏症状问题多次就医,期间心电图、心脏超声、心脏造影等多项检查均显示患者心脏并无器质性病变,但胸闷气短等症状迟迟不改善,经过问诊及相关检查表明,患者是因为情绪、心理、压力过大等问题造成的心脏神经官能症,所以需要服用调节情绪和神经的药物来治疗。”
听完讲解,患者如释重负,满心感谢离开了诊室。而这也是宁小方与团队的主要研究方向之一——心脏康复与预防的心理处方。
宁小方与团队的主要研究方向之二——心脏康复与预防之运动处方。即通过改变生活方式,进行精准科学运动,从零开始预防和纠正心脏病危险因素,即可减少患者的药物治疗,避免病情进展为需要冠脉支架或搭桥手术治疗,最大程度减少各种心脏病意外情况的发生。
“我们要让心友们知道,各类心血管病的手术治疗,仅仅是心脏病治疗的开始,术后更需要通过我们专业指导下的有氧运动、抗阻运动、柔韧性运动等心脏康复治疗,才能更好回归正常社会生活。通过我们的努力,很多市民已经主动来监测自身的心脏健康情况,不像以前忽略心脏健康管理,出了问题后直接上手术台。”宁小方说。
心脏康复项目90%可医保报销
走进三门峡市中心医院门诊2楼心脏康复中心,仿佛走进宽敞明亮的“健身房”。体外反搏治疗仪、有氧运动踏车、有氧运动跑步机、运动心电工作站、卧式踏车、床旁踏车、运动心肺设备、心电监测、心脏功能康复设备及6分钟步行试验工具包等心肺康复设备整齐排列,心友们在医护人员的指导下在康复训练。医护人员会经过专业评估,根据具体心肺功能情况,制定个人专属的心脏运动康复套餐。
在康复大厅,今年59岁的张先生正跟着大屏幕练习八段锦,谈起对心脏康复中心的感受,张先生感慨道:“这里已经是我半个家了,我10年前做了心脏支架手术,自从心脏康复中心成立以来,我就坚持每天到这康复锻炼,目前身体状况很好,工作、生活都和常人无异,在这里我收获了不一样的后半生。”
“只要肢体无障碍,不是疾病急性发作期,都可采用不同程度的有氧运动,这对心脏功能的恢复、对整个体能的提高都十分有益。”心脏康复中心护士长张乐说,心脏康复作为一种既健康又低成本的治疗方式,可以充分激发人的内在潜能,所有心脏病患者都是心脏康复的适应症人群,发生过急性心肌梗死的患者是获益最大的人群,尽早进行心脏康复,能更好改善预后。
“除了日常宣教外,我们也会到户外、进机关、进校园、进企业做一些科普宣传,让百姓了解心脏康复的重要性,目前我们开展的心脏康复项目90%都在医保报销范围内,真正做到为心脏病患者排忧解难。”张乐说。
如今,越来越多的省内外心友慕名而来,在这里,患者能享受到心脏功能评估、运动训练指导、营养治疗、调整药物治疗、定期健康监测和精细化优质服务。
为心友提供全面专业健康管理
多年来,许多心友在心脏康复中心的指导下“浴火重生”,回归正常生活。谈话之间,郝先生为心脏康复中心送来了锦旗,“关爱病人胜似亲人,医德高尚值得称赞”几个烫金的大字映入眼帘,这代表着心友对医护人员满满的感激之情。心脏康复中心带着满满的温情,关心关爱着每一位心友。
在发展中不断探索是心脏康复中心秉承的发展理念,捧回“国家心血管病中心生活方式医学联盟达标中心”这项荣誉,是他们不断奋进的缩影。心脏康复中心成立4年多来,先后获得国家标准化心脏康复中心、全国第三批“国家心血管病中心生活方式医学联盟认证单位”、“三门峡市劳模和工匠人才创新工作室”等多项荣誉。
接下来我们将加大科普宣传,继续以药物、运动、营养、心理、生活方式改变(如戒烟、戒酒及睡眠干预)“五大处方”为核心,为心友提供综合全面的管理。对于临床有1/3是‘双心’疾病(心脏病症状合并心因性躯体症状)的患者,增加正念减压康复,以达到身心全面康复。宁小方说。
乘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心脏康复中心成为国家心血管疾病生活方式医学联盟达标中心标志着三门峡市中心医院在“以治疗为中心”向“以健康为中心”的道路上又迈出坚实的一步。
未来,心脏康复中心将进一步深化心脏康复及健康医学生活方式,探索更规范、更科学的健康生活方式,并推广至更广泛领域,为更多心友提供更全面优质健康的医疗服务和更精准有效的康复治疗方案,将为打造全国知名心脏康复中心、生活方式医学中心奠定坚实基础,也为推动河南心血管疾病预防与康复事业发展作出更大贡献。
心脏预防与康复中心地址
门诊2楼精准医学中心北面
咨询专线
0398~3118667/3118669
找专家请拨打
13523988366(宁小方)
2023-11-13 查看更多>9月13日下午,从三门峡市第四届全科医生技能竞赛上传来喜讯:三门峡市中心医院全科医学科杜晓炜荣膺特等奖,高卓和张芳晨荣膺二等奖。
三门峡市卫健委党组成员、副主任刘存棣,
市总工会劳动和经济工作部部长岳振,
市中心医院党委副书记、院长刘宽,
市卫健委科教科科长高丽;
市中心医院科教科科长王建飞出席颁奖仪式。
此次竞赛由三门峡市卫健委、市总工会主办,市中心医院承办。
旨在充分调动三门峡市全科医生工作积极性,鼓励钻研业务,提高专业理论水平和医疗服务能力,展现全科医生扎根基层、服务群众的良好精神风貌、职业素养和社会形象。
来自各县市区9支代表队54名医生参赛。
竞赛历时2天,内容分为理论考试和技能操作两部分,采用OSCE多站考核方式,内容涵盖全科医生在医疗卫生服务工作中必须掌握的基本理论、基本技能、急救技能、常用实验室检查和辅助检查结果判读等,重点考查参赛选手知识应用、临床思维、沟通交流、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以及人文素养。
刘存棣讲话中说,开展全科医生技能竞赛是培养“小病善治、大病善识、重病善转、慢病善管”的防治结合全科医学人才的重要举措,是展现医师水平和成果的重要载体,充分展现了全科医生扎根基层、服务群众的良好精神风貌、职业素养和社会形象。开展岗位练兵和技能竞赛有利于进一步提高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管理水平,全面提升基层卫生人员综合素质,强化分级诊疗、基层首诊等综合服务的能力,以及全科医生职业荣誉感和社会地位。
为进一步推动全科医学建设工作深化开展,刘存棣提出三点要求:
一要充分认识全科医学建设的重要意义,
二要充分认清全科医生的职责和使命,
三要争做一名优秀的全科医生。
刘宽在致辞中说,三门峡市中心医院是三门峡市首家国家级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和河南省全科医生转岗培训基地。近年来培训质量稳步提升,2023年住培结业通过率稳居全省前列,医院将一如既往全力做好各项培训工作,为本地区培养输送优秀的医疗卫生专业人才。
全科医生是卫生健康事业的中坚力量,是人民群众健康的守门人。希望此次竞赛能够成为全科医生之间加深交流、共同进步的平台,能够不断激励全科医生不断提高理论水平和专业技能,为百姓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医疗卫生服务。
岳振宣读获奖名单
高丽主持颁奖仪式
2023-09-13 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