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中心医院无障碍窗口
改造项目采购结果公示
编号:采2025-80
三门峡市中心医院无障碍窗口改造项目于2025年7月15日下午15:30,在眼科医院采购办会议室院内谈判。经过专家综合评审,最终确定的采购企业是:
松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本公示周期为3天。
监督电话:0398—3118019
特此公示
综合采购办公室
2025年7月16日
百岁奶奶不慎跌倒,剧痛从髋部瞬间蔓延……
是选择保守治疗听天由命,还是冒险手术重获健康?
近日,三门峡市中心医院骨科医院关节外科丁韶龙团队在多学科专家护航下为103岁的老太太成功实施人工股骨头置换术,术后两周老人可以站立行走。
绝境中的曙光
103岁的老太太跌倒后髋部剧痛,家人一度陷入绝望。传统观念中,高龄老人髋部骨折被称为"人生最后一次骨折"。
现代医学的光芒穿透了家属焦虑的阴霾。在三门峡市中心医院关节外科医护团队没有放弃。
面对这位跨越世纪老人,骨科、麻醉手术科、心血管内科、呼吸内科、神经内科、重症医学科、临床营养科、康复医学科多学科专家集结会诊,最终认定:"手术风险高,康复希望更大!"
毫米之争的生命重塑
手术室无影灯下,一场与时间赛跑、毫秒必争的攻坚战上演。针对高龄患者的特殊生理特点,麻醉团队选择了
轻柔精准的方案,全程守护老人生命体征的平稳。
三门峡市中心医院骨科医院院长、关节外科主任丁韶龙主刀,采用常规后外侧入路,复位骨折块张力带固定,重建股骨大粗隆后,实施人工股骨头置换术。
在关节外科与手术室、麻醉手术科、ICU等科室紧密协作下,仅用30分钟就顺利完成右髋关节人工股骨头置换术,为百岁身躯注入新的支撑与活力。
14天见证百岁坚韧
手术成功只是万里长征第一步。真正的挑战在术后第二天清晨的病房里展开。
护理团队为老太太量身定制了“百岁康复计划”:
超早期介入(术后24小时):在护士轻柔而坚定的引导下,老太太开始床边坐起训练,激活肌肉,预防并发症。
循序渐进的力量唤醒: 从借助助行器在床边小心站立,到迈出艰难却无比珍贵的第一步,每一次重心转移都伴随着医护人员的保护与鼓励。
耐力与信心双重提升:随着伤口愈合,训练强度科学增加。物理治疗师运用器械和手法,帮助她找回平衡感与行走耐力。每一次微小的进步,都让老人眼中的光芒更亮一分。
主治医师胡斌、护士团队、康复治疗师,每个人都是她坚韧的后盾。两周后,老人重新独立站立,稳稳迈开了步伐。
银发重舞
出院那天,阳光洒满病房。老人在家人和医护人员的簇拥下,出院回家。
老人的脸上是重获新生的灿烂笑容,是历经沧桑后更加坚韧的生命尊严。
丁韶龙感言:103岁老太太手术的成功绝非孤例。它清晰传递一个信念:高龄髋部骨折绝非“人生终点站”,也不是放弃追求生活品质的理由,通过及时送医、科学评估、勇于决策、专业手术与系统康复,无数银发族完全可能穿越骨折阴霾,重归生活暖阳,续写属于金色年华。
三门峡市中心医院关节外科整合尖端微创技术、精准麻醉管理、多学科协作(MDT)及ERAS快速康复理念,为高龄骨折患者筑起生命防线,让每一位遭遇骨折意外的老人依然能够再次行走。
这不仅是医疗的进步,更是对生命长度与质量的双重守护。
2025-07-16 查看更多>三门峡市中心医院5#楼皮肤科一层
装修改造项目采购结果公示
编号:采2025-84
三门峡市中心医院5#楼皮肤科一层装修改造项目于2025年7月14日下午15:30,在眼科医院采购办会议室院内谈判。经过专家综合评审,最终确定的采购企业是:
河南富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本公示周期为3天。
监督电话:0398—3118019
特此公示
综合采购办公室
2025年7月15日
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工作,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的科研失信行为是指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发生的违反科学研究行为准则与规范的行为,包括:
(一)抄袭剽窃、侵占他人研究成果或项目申请书;
(二)编造研究过程、伪造研究成果,买卖实验研究数据,伪造、篡改实验研究数据、图表、结论、检测报告或用户使用报告等;
(三)买卖、代写、代投论文或项目申报验收材料等,虚构同行评议专家及评议意见;
(四)以故意提供虚假信息等弄虚作假的方式或采取请托、贿赂、利益交换等不正当手段获得科研活动审批,获取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科研经费、奖励、荣誉、职务职称等;
(五)以弄虚作假方式获得科技伦理审查批准,或伪造、篡改科技伦理审查批准文件等;
(六)无实质学术贡献署名等违反论文、奖励、专利等署名规范的行为;
(七)重复发表,引用与论文内容无关的文献,要求作者非必要地引用特定文献等违反学术出版规范的行为;
(八)其他科研失信行为。
本规则所称抄袭剽窃、伪造、篡改、重复发表等行为按照学术出版规范及相关行业标准认定。
第三条 有关主管部门和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企业、社会组织等单位对科研失信行为不得迁就包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干扰科研失信行为的调查处理。
第四条 科研失信行为当事人及证人等应积极配合调查,如实说明情况、提供证据,不得伪造、篡改、隐匿、销毁证据材料。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科技部和中国社科院分别负责统筹自然科学和哲学社会科学领域的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工作。有关科研失信行为引起社会普遍关注或涉及多个部门(单位)的,可组织开展联合调查处理或协调不同部门(单位)分别开展调查处理。
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本系统的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工作,建立健全重大科研失信事件信息报送机制,并可对本系统发生的科研失信行为独立组织开展调查处理。
第六条 科研失信行为被调查人是自然人的,一般由其被调查时所在单位负责调查处理;没有所在单位的,由其所在地的科技行政部门或哲学社会科学科研诚信建设责任单位负责组织开展调查处理。调查涉及被调查人在其他曾任职或求学单位实施的科研失信行为的,所涉单位应积极配合开展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情况及时送被调查人所在单位。牵头调查单位应根据本规则要求,负责对其他参与调查单位的调查程序、处理尺度等进行审核把关。
被调查人是单位主要负责人或法人、非法人组织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调查处理。没有上级主管部门的,由其所在地的科技行政部门或哲学社会科学科研诚信建设责任单位负责组织开展调查处理。
第七条 财政性资金资助的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的申报、评审、实施、结题、成果发布等活动中的科研失信行为,由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管理部门(单位)负责组织调查处理。项目申报推荐单位、项目承担单位、项目参与单位等应按照项目管理部门(单位)的要求,主动开展并积极配合调查,依据职责权限对违规责任人作出处理。
第八条 科技奖励、科技人才申报中的科研失信行为,由科技奖励、科技人才管理部门(单位)负责组织调查,并分别依据管理职责权限作出相应处理。科技奖励、科技人才推荐(提名)单位和申报单位应积极配合并主动开展调查处理。
第九条 论文发表中的科研失信行为,由第一通讯作者的第一署名单位牵头调查处理;没有通讯作者的,由第一作者的第一署名单位牵头调查处理。作者的署名单位与所在单位不一致的,由所在单位牵头调查处理,署名单位应积极配合。论文其他作者所在单位应积极配合牵头调查单位,做好对本单位作者的调查处理,并及时将调查处理情况书面反馈牵头调查单位。
学位论文涉嫌科研失信行为的,由学位授予单位负责调查处理。
发表论文的期刊或出版单位有义务配合开展调查,应主动对论文是否违背科研诚信要求开展调查,并应及时将相关线索和调查结论、处理决定等书面反馈牵头调查单位、作者所在单位。
第十条 负有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职责的相关单位,应明确本单位承担调查处理职责的机构,负责登记、受理、调查、处理、复查等工作。
第三章 调查
(四)向发表论文的期刊或出版单位举报;
(五)其他途径。
第十二条 举报科研失信行为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举报对象;
(二)举报内容属于本规则第二条规定的范围;
(三)有明确的违规事实;
(四)有客观、明确的证据材料或可查证线索。
鼓励实名举报,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第十三条 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举报,不予受理:
(一)举报内容不属于本规则第二条规定的范围;
(二)没有明确的证据和可查证线索的;
(三)对同一对象重复举报且无新的证据、线索的;
(四)已经作出生效处理决定且无新的证据、线索的。
第十四条 接到举报的单位应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是否受理的意见并通知实名举报人,不予受理的应说明情况。符合本规则第十二条规定且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应予以受理;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可转送相关责任单位或告知举报人向相关责任单位举报。
举报人可以对不予受理提出异议并说明理由;异议不成立的,不予受理。
第十五条 下列科研失信行为线索,符合受理条件的,有关单位应主动受理,主管部门应加强督查。
(一)上级机关或有关部门移送的线索;
(二)在日常科研管理活动中或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科技奖励、科技人才管理等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线索;
(三)媒体、期刊或出版单位等披露的线索。
第十六条 调查应制订调查方案,明确调查内容、人员、方式、进度安排、保障措施、工作纪律等,经单位相关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第十七条 调查应包括行政调查和学术评议。行政调查由单位组织对相关事实情况进行调查,包括对相关原始实验数据、协议、发票等证明材料和研究过程、获利情况等进行核对验证。学术评议由单位委托本单位学术(学位、职称)委员会或根据需要组成专家组,对涉及的学术问题进行评议。专家组应不少于5人,根据需要由相关领域的同行科技专家、管理专家、科研诚信专家、科技伦理专家等组成。
第十八条 调查需要与被调查人、证人等谈话的,参与谈话的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谈话内容应书面记录,并经谈话人和谈话对象签字确认,在履行告知程序后可录音、录像。
第十九条 调查人员可按规定和程序调阅、摘抄、复印相关资料,现场察看相关实验室、设备等。调阅相关资料应书面记录,由调查人员和资料、设备管理人签字确认,并在调查处理完成后退还管理人。
第二十条 调查中应当听取被调查人的陈述和申辩,对有关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核实。可根据需要要求举报人补充提供材料,必要时可开展重复实验或委托第三方机构独立开展测试、评估或评价,经举报人同意可组织举报人与被调查人就有关学术问题当面质证。严禁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手段收集证据。
第二十一条 调查中发现被调查人的行为可能影响公众健康与安全或导致其他严重后果的,调查人员应立即报告,或按程序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二条 调查中发现第三方中介服务机构涉嫌从事论文及其实验研究数据、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申报验收材料等的买卖、代写、代投服务的,应及时报请有关主管部门依法依规调查处理。
第二十三条 调查中发现关键信息不充分或暂不具备调查条件的,可经单位相关负责人批准中止调查。中止调查的原因消除后,应及时恢复调查,中止的时间不计入调查时限。
调查期间被调查人死亡的,终止对其调查,但不影响对涉及的其他被调查人的调查。
第二十四条 调查结束应形成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包括线索来源、举报内容、调查组织、调查过程、事实认定及相关当事人确认情况、调查结论、处理意见建议及依据,并附证据材料。调查报告须由全体调查人员签字。一般应在调查报告形成后的1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调查处理情况书面告知参与调查单位或其他具有处理权限的单位。
需要补充调查的,应根据补充调查情况重新形成调查报告。
第二十五条 科研失信行为的调查处理应自决定受理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
因特别重大复杂在前款规定期限内仍不能完成调查的,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后可延长调查期限,延长时间一般不超过6个月。对上级机关和有关部门移送的,调查延期情况应向移送机关或部门报告。
第四章 处理
第二十六条 被调查人科研失信行为的事实、情节、性质等最终认定后,由具有处理权限的单位按程序对被调查人作出处理决定。
第二十七条 处理决定作出前,应书面告知被调查人拟作出处理决定的事实、依据,并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与申辩的权利。被调查人逾期没有进行陈述或申辩的,视为放弃权利。被调查人作出陈述或申辩的,应充分听取其意见。
第二十八条 处理决定书应载明以下内容:
(一)被处理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或名称,身份证件号码或社会信用代码等);
(二)认定的事实及证据;
(三)处理决定和依据;
(四)救济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应载明的内容。
作出处理决定的单位负责向被处理人送达书面处理决定书,并告知实名举报人。有牵头调查单位的,应同时将处理决定书送牵头调查单位。对于上级机关和有关部门移送的,应将处理决定书和调查报告报送移送单位。
第二十九条 处理措施的种类:
(一)科研诚信诫勉谈话;
(二)一定范围内公开通报;
(三)暂停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等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技活动,限期整改;
(四)终止或撤销利用科研失信行为获得的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等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技活动,追回结余资金,追回已拨财政资金;
(五)一定期限禁止承担或参与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等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技活动;
(六)撤销利用科研失信行为获得的相关学术奖励、荣誉等并追回奖金,撤销利用科研失信行为获得的职务职称;
(七)一定期限取消申请或申报科技奖励、科技人才称号和职务职称晋升等资格;
(八)取消已获得的院士等高层次专家称号,学会、协会、研究会等学术团体以及学术、学位委员会等学术工作机构的委员或成员资格;
(九)一定期限取消作为提名或推荐人、被提名或被推荐人、评审专家等资格;
(十)一定期限减招、暂停招收研究生直至取消研究生导师资格;
(十一)暂缓授予学位;
(十二)不授予学位或撤销学位;
(十三)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
(十四)其他处理。
上述处理措施可合并使用。给予前款第五、七、九、十项处理的,应同时给予前款第十三项处理。被处理人是党员或公职人员的,还应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规定,由有管辖权的机构给予处理或处分;其他适用组织处理或处分的,由有管辖权的机构依规依纪依法给予处理或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对科研失信行为情节轻重的判定应考虑以下因素:
(一)行为偏离科技界公认行为准则的程度;
(二)是否有造假、欺骗,销毁、藏匿证据,干扰、妨碍调查或打击、报复举报人的行为;
(三)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程度;
(四)行为是首次发生还是屡次发生;
(五)行为人对调查处理的态度;
(六)其他需要考虑的因素。
第三十一条 有关机构或单位有组织实施科研失信行为,或在调查处理中推诿、包庇,打击报复举报人、证人、调查人员的,主管部门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撤销该机构或单位因此获得的相关利益、荣誉,给予公开通报,暂停拨款或追回结余资金、追回已拨财政资金,禁止一定期限内承担或参与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技活动等本规则第二十九条规定的相应处理,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人的责任。
第三十二条 经调查认定存在科研失信行为的,应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理:
(一)情节较轻的,给予本规则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一项相应处理;
(二)情节较重的,给予本规则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第四至第十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相应处理,其中涉及取消或禁止期限的,期限为3年以内;
(三)情节严重的,给予本规则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第四至第十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相应处理,其中涉及取消或禁止期限的,期限为3至5年;
(四)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本规则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第四至第十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相应处理,其中涉及取消或禁止期限的,期限为5年以上。
存在本规则第二条第一至第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处理不应低于前款第二项规定的尺度。
第三十三条 给予本规则第三十二条第二、三、四项处理的被处理人正在申报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技活动或被推荐为相关候选人、被提名人、被推荐人等的,终止其申报资格或被提名、被推荐资格。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从轻处理:
(一)有证据显示属于过失行为且未造成重大影响的;
(二)过错程度较轻且能积极配合调查的;
(三)在调查处理前主动纠正错误,挽回损失或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四)在调查中主动承认错误,并公开承诺严格遵守科研诚信要求、不再实施科研失信行为的。
论文作者在被举报前主动撤稿且未造成较大负面影响的,可从轻或免予处理。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重处理:
(一)伪造、篡改、隐匿、销毁证据的;
(二)阻挠他人提供证据,或干扰、妨碍调查核实的;
(三)打击、报复举报人、证人、调查人员的;
(四)存在利益输送或利益交换的;
(五)有组织地实施科研失信行为的;
(六)多次实施科研失信行为或同时存在多种科研失信行为的;
(七)证据确凿、事实清楚而拒不承认错误的。
第三十六条 根据本规则给予被处理人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处理的,处理决定由省级及以下地方相关单位作出的,处理决定作出单位应在决定生效后10个工作日内将处理决定书和调查报告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和所在地省级科技行政部门。省级科技行政部门应在收到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科研诚信管理信息系统按规定汇交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信息,并将处理决定书和调查报告报送科技部。
处理决定由国务院部门及其所属(含管理)单位作出的,由该部门在处理决定生效后10个工作日内通过科研诚信管理信息系统按规定汇交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信息,并将处理决定书和调查报告报送科技部。
第三十七条 有关部门和地方依法依规对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的相关被处理人实施联合惩戒。
第三十八条 被处理人科研失信行为涉及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科技奖励、科技人才等的,调查处理单位应将处理决定书和调查报告同时报送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科技奖励、科技人才管理部门(单位)。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科技奖励、科技人才管理部门(单位)应依据经查实的科研失信行为,在职责范围内对被处理人作出处理,并制作处理决定书,送达被处理人及其所在单位。
第三十九条 对经调查未发现存在科研失信行为的,调查单位应及时以适当方式澄清。
对举报人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举报人所在单位应依据相关规定对举报人严肃处理。
第四十条 处理决定生效后,被处理人如果通过全国性媒体公开作出严格遵守科研诚信要求、不再实施科研失信行为承诺,或对国家和社会作出重大贡献的,作出处理决定的单位可根据被处理人申请对其减轻处理。
第五章 申诉复查
第四十一条 举报人或被处理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按照处理决定书载明的救济途径向作出调查处理决定的单位或部门书面提出申诉,写明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据或线索。
调查处理单位(部门)应在收到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决定并告知申诉人,不予受理的应说明情况。
决定受理的,另行组织调查组或委托第三方机构,按照本规则的调查程序开展复查,并向申诉人反馈复查结果。
第四十二条 举报人或被处理人对复查结果不服的,可向调查处理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书面提出申诉,申诉必须明确理由并提供充分证据。对国务院部门作出的复查结果不服的,向作出该复查结果的国务院部门书面提出申诉。
上级主管部门应在收到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决定。仅以对调查处理结果和复查结果不服为由,不能说明其他理由并提供充分证据,或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申诉的,不予受理。决定受理的,应组织复核,复核结果为最终结果。
第四十三条 复查、复核应制作复查、复核意见书,针对申诉人提出的理由给予明确回复。复查、复核原则上均应自受理之日起90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六章 保障与监督
第四十四条 参与调查处理工作的人员应秉持客观公正,遵守工作纪律,主动接受监督。要签署保密协议,不得私自留存、隐匿、摘抄、复制或泄露问题线索和调查资料,未经允许不得透露或公开调查处理工作情况。
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调查、测试、评估或评价时,应履行保密程序。
第四十五条 调查处理应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参与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人员应签署回避声明。被调查人或举报人近亲属、本案证人、利害关系人、有研究合作或师生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调查处理情形的,不得参与调查处理工作,应主动申请回避。被调查人、举报人有权要求其回避。
第四十六条 调查处理应保护举报人、被举报人、证人等的合法权益,不得泄露相关信息,不得将举报材料转给被举报人或被举报单位等利益相关方。对于调查处理过程中索贿受贿、违反保密和回避制度、泄露信息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第四十七条 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企业、社会组织等是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第一责任主体,应建立健全调查处理工作相关的配套制度,细化受理举报、科研失信行为认定标准、调查处理程序和操作规程等,明确单位科研诚信负责人和内部机构职责分工,保障工作经费,加强对相关人员的培训指导,抓早抓小,并发挥聘用合同(劳动合同)、科研诚信承诺书和研究数据管理政策等在保障调查程序正当性方面的作用。
第四十八条 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企业、社会组织等不履行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职责的,由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四十九条 科技部和中国社科院对自然科学和哲学社会科学领域重大科研失信事件应加强信息通报与公开。
科研诚信建设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和各地方应加强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的协调配合、结果互认、信息共享和联合惩戒等工作。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规则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买卖实验研究数据,是指未真实开展实验研究,通过向第三方中介服务机构或他人付费获取实验研究数据。委托第三方进行检验、测试、化验获得检验、测试、化验数据,因不具备条件委托第三方按照委托方提供的实验方案进行实验获得原始实验记录和数据,通过合法渠道获取第三方调查统计数据或相关公共数据库数据,不属于买卖实验研究数据。
(二)代投,是指论文提交、评审意见回应等过程不是由论文作者完成而是由第三方中介服务机构或他人代理。
(三)实质学术贡献,是指对研究思路、设计以及分析解释实验研究数据等有重要贡献,起草论文或在重要的知识性内容上对论文进行关键性修改,对将要发表的版本进行最终定稿等。
(四)被调查人所在单位,是指调查时被调查人的劳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被调查人是学生的,调查处理由其学籍所在单位负责。
(五)从轻处理,是指在本规则规定的科研失信行为应受到的处理幅度以内,给予较轻的处理。
(六)从重处理,是指在本规则规定的科研失信行为应受到的处理幅度以内,给予较重的处理。
本规则所称的“以上”“以内”不包括本数,所称的“3至5年”包括本数。
第五十一条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可依据本规则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细则。
第五十二条 科研失信行为被调查人属于军队管理的,由军队按照其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
相关主管部门已制定本行业、本领域、本系统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且处理尺度不低于本规则的,可按照已有规则开展调查处理。
第五十三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科技部和中国社科院负责解释。《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规则(试行)》(国科发监〔2019〕323号)同时废止。
科研诚信是科技创新的基石,是科学创新的底色。根据河南省健康委《关于开展全省卫生健康系统2025年科研诚信宣传周活动的通知》,7月7日-7月13日是“科研诚信宣传周”,主题是“守正创新,诚信致远”。
重视学术诚信、加强作风学风建设,营造风清气正的科研生态,引导科研人员坚守学术诚信、维护学术尊严具有重要意义。
科研诚信是指在科学研究活动中遵循实事求是、严谨务实的态度,坚守学术道德准则,杜绝伪造、篡改、抄袭等行为,确保研究过程的真实性和成果的原创性。它是科技创新的基石,也是维护学术公信力的核心要求。
根据《医学科研诚信和相关行为规范》(国卫科教发〔2021〕7号),医学科研人员及机构需严格遵守以下规范:
1. 数据采集客观真实:科研数据、样本采集需全面、准确,涉及生物安全及隐私的数据须依法保密;
2. 成果署名实事求是:论文、专利等成果署名须按实际贡献排序,无实质贡献者禁止“挂名”;
3. 论文发表合规:遵守“发表学术论文五不准”,投稿前需经机构诚信审查,成果发表后1个月内原始数据须交机构存档备查;
4. 伦理审查刚性要求:涉及传染病、生物安全等研究须通过伦理审查,重大成果发布需经机构审批。
科技部等二十二部门印发的《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规则》文件中,对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发生的违反科学研究行为准则与规范的行为进行了明确。
1. 抄袭剽窃、侵占他人研究成果或项目申请书;
2. 编造研究过程、伪造研究成果,买卖实验研究数据,伪造、篡改实验研究数据、图表、结论、检测报告或用户使用报告等;
3. 买卖、代写、代投论文或项目申报验收材料等,虚构同行评议专家及评议意见;
4. 以故意提供虚假信息等弄虚作假的方式或采取请托、贿赂、利益交换等不正当手段获得科研活动审批,获取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科研经费、奖励、荣誉、职务职称等;
5. 以弄虚作假方式获得科技伦理审查批准,或伪造、篡改科技伦理审查批准文件等;
6.无实质学术贡献署名等违反论文、奖励、专利等署名规范的行为;
7. 重复发表,引用与论文内容无关的文献,要求作者非必要地引用特定文献等违反学术出版规范的行为;
8. 其他科研失信行为。
对失信行为实行“分级惩戒”,依据《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科技部令第19号):
1. 一般失信:通报批评、责令整改。
2. 严重失信:取消项目申报资格、追回经费、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
3. 涉嫌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医学科研诚信和相关行为规范》(国卫科教发〔2021〕7号):
https://www.nhc.gov.cn/wjw/c100175/202102/ea7fcb82f9bd4a68ac1f367cb5e88eee.shtml
《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国科发监〔2022〕221号):
https://www.most.gov.cn/xxgk/xinxifenlei/fdzdgknr/fgzc/gfxwj/gfxwj2022/202209/t20220907_182313.html
《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科技部令第19号):
https://www.most.gov.cn/xxgk/xinxifenlei/fdzdgknr/fgzc/bmgz/202007/t20200731_158050.html
《国家科技计划严重失信行为记录暂行规定》(国科发政〔2016〕97号):
https://www.most.gov.cn/satp/kjzc/kjjdycxjs/202201/t20220119_179090.html
《河南省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办法(试行)》(豫科〔2021〕77号):
https://kjt.henan.gov.cn/2021/06-28/2172149.html
2. 国内外典型科研失信案例
科技部《有关论文涉嫌造假调查处理情况的通报》:
https://www.most.gov.cn/tztg/202101/t20210121_172330.html
科技部《关于论文造假等违规案件查处结果的通报》:
https://www.most.gov.cn/tztg/202009/t20200915_158751.html
国自然基金委通报不端行为案件处理结果(2025第一批),涉及买卖实验数据、编造研究过程、不当署名等问题:
https://news.sohu.com/a/882875763_121124027
医学科研诚信和相关行为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强医学科研诚信建设,提高医学科研人员职业道德修养,预防科研不端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关于进一步弘扬科学家精神加强作风和学风建设的意见》、《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规则(试行)》等相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的医学科研行为,是指开展医学科研工作的机构及其人员在基础医学、临床医学、预防医学与公共卫生学、药学、中医学与中药学等学科领域开展的涉及科研项目申请、预实验研究、研究实施、结果报告、项目检查、执行过程管理、成果总结发表、评估审议、验收等环节中的行为活动。
第三条 所有从事医学科研活动的人员(以下简称医学科研人员)应当自觉遵守本规范,大力弘扬科学家精神,追求真理、实事求是,遵循科研伦理准则和学术规范,尊重同行及其劳动,防止急功近利、浮躁浮夸,坚守诚信底线,自觉抵制科研不端行为。
第四条 所有开展医学科研工作的机构均应当遵守本规范,开展常态化科研诚信教育培训,加强制度建设,努力营造有利于培育科研诚信的机构环境。
第二章 医学科研人员诚信行为规范
第五条 医学科研人员在科研活动中要遵循科研伦理准则,主动申请伦理审查,接受伦理监督,切实保障受试者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医学科研人员在进行项目申请等科研与学术活动时,必须保证所提供的学历、工作经历、发表论文、出版专著、获奖证明、引用论文、专利证明等相关信息真实、准确。
第七条 医学科研人员在采集科研样本、数据和资料时要客观、全面、准确;要树立国家安全和保密意识,对涉及生物安全、国家秘密、工作秘密以及个人隐私的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八条 医学科研人员在研究中,应当诚实记录研究过程和结果,如实、规范书写病历,包括不良反应和不良事件,依照相关规定及时报告严重的不良反应和不良事件信息。
第九条 医学科研人员在涉及传染病、新发传染病、不明原因疾病和已知病原改造等研究中,要树立公共卫生和实验室生物安全意识,在相应等级的生物安全实验室开展研究,病原采集、运输和处理等均应当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要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报告传染病、新发或疑似新发的传染病例,留存相关凭证,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十条 医学科研人员在研究结束后,对于人体或动物样本、毒害物质、数据或资料的储存、分享和销毁要遵循相应的生物安全和科研管理规定。
论文相关资料和数据应当确保齐全、完整、真实和准确,相关论文等科研成果发表后1个月内,要将所涉及的原始图片、实验记录、实验数据、生物信息、记录等原始数据资料交所在机构统一管理、留存备查。
第十一条 医学科研人员在动物实验中,应当自觉遵守《实验动物管理条例》,严格选用符合要求的合格动物进行实验,科学合理使用、保护和善待动物。
第十二条 医学科研人员在开展学术交流、审阅他人的学术论文或项目申报书时,应当尊重和保护他人知识产权,遵守科技保密规则。
第十三条 医学科研人员在引用他人已发表的研究观点、数据、图像、结果或其他研究资料时,要保证真实准确并诚实注明出处,引文注释和参考文献标注要符合学术规范。在使用他人尚未公开发表的设计思路、学术观点、实验数据、生物信息、图表、研究结果和结论时,应当获得其本人的书面知情同意,同时要公开致谢或说明。
第十四条 医学科研人员在发表论文或出版学术著作过程中,要遵守《发表学术论文“五不准”》和学术论文投稿、著作出版有关规定。论文、著作、专利等成果署名应当按照对科研成果的贡献大小据实署名和排序,无实质学术贡献者不得“挂名”。
第十五条 医学科研人员作为导师或科研项目负责人,要充分发挥言传身教作用,在指导学生或带领课题组成员开展科研活动时要高度负责,严格把关,加强对项目(课题)成员、学生的科研诚信管理。
导师、科研项目负责人须对使用自己邮箱投递的稿件、需要署名的科研成果进行审核,对科研成果署名、研究数据真实性、实验可重复性等负责,并不得侵占学生、团队成员的合法权益。
学生、团队成员在科研活动中发生不端行为的,同意参与署名的导师、科研项目负责人除承担相应的领导、指导责任外,还要与科研不端行为直接责任人承担同等责任。
第十六条 医学科研人员应当认真审核拟公开发表成果,避免出现错误和失误。对已发表研究成果中出现的错误和失误,应当以适当的方式公开承认并予以更正或撤回。
第十七条 医学科研人员在项目验收、成果登记及申报奖励时,须提供真实、完整的材料,包括发表论文、文献引用、第三方评价证明等。
第十八条 医学科研人员作为评审专家、咨询专家、评估人员、经费审计人员参加科技评审等活动时,要忠于职守,严格遵守科研诚信要求以及保密、回避规定和职业道德,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和办法,实事求是,独立、客观、公正开展工作,提供负责任、高质量的咨询评审意见,不得违规谋取私利,不参加自己不熟悉领域的咨询评审活动,不在情况不掌握、内容不了解的意见建议上署名签字。
第十九条 医学科研人员与他人进行科研合作时应当认真履行诚信义务和合同约定,发表论文、出版著作、申报专利和奖项等时应当根据合作各方的贡献合理署名。
第二十条 医学科研人员应当严格遵守科研经费管理规定,不得虚报、冒领、挪用科研资金。
第二十一条 医学科研人员在成果推广和科普宣传中应当秉持科学精神、坚守社会责任,避免不实表述和新闻炒作,不人为夸大研究基础和学术价值,不得向公众传播未经科学验证的现象和观点。
医学科研人员公布突破性科技成果和重大科研进展应当经所在机构同意,推广转化科技成果不得故意夸大技术价值和经济社会效益,不得隐瞒技术风险,要经得起同行评、用户用、市场认可。
医学科研人员发布与疫情相关的研究结果时,应当牢固树立公共卫生、科研诚信和伦理意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疫情防控管理要求。
第二十二条 医学科研人员学术兼职要与本人研究专业相关,杜绝无实质性工作内容的兼职和挂名。
第三章 医学科研机构诚信规范
第二十三条 医学科研机构应当根据《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规则(试行)》制定完善本机构的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办法,明确调查程序、处理规则、处理措施等具体要求,并认真组织相关调查处理。对有关部门调查本机构科研不端行为应当积极配合、协助。
第二十四条 医学科研机构要主动对本机构科研不端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同时应当严格保护举报人个人信息。
调查应当包括行政调查和学术评议,保障相关责任主体申诉权等合法权利,调查结果和处理意见应当与涉事人员当面确认后予以公布。
第二十五条 医学科研机构要通过机构章程或学术委员会章程,对科研诚信工作任务、职责权限作出明确规定。学术委员会要认真履行科研诚信建设职责,切实发挥审议、评定、受理、调查、监督、咨询等作用。学术委员会要定期组织或委托学术组织、第三方机构对本机构医学科研人员的重要学术论文等科研成果进行核查。
第二十六条 医学科研机构要加强科研成果管理,建立学术论文发表诚信承诺制度、科研过程可追溯制度、科研成果检查和报告制度等成果管理制度。对学术论文等科研成果存在科研不端情形的,应当依法依规对相应责任人严肃处理并要求其采取撤回论文等措施,消除不良影响。
第二十七条 医学科研机构应当加强对科研论文和成果发表的署名管理,依法依规严肃追究无实质性贡献挂名的责任;要建立健全科研活动记录、科研档案保存等各项制度,明晰责任主体,完善内部监督约束机制;要妥善管理本机构医学科研相关原始数据、生物信息、图片、记录等,以备核查。
第二十八条 医学科研机构应当加强对本机构内医学科研人员发表论文的管理,不允许将论文发表数量、影响因子等与人员奖励奖金、临床工作考核等挂钩,对在学术期刊预警名单内期刊上发表论文的医学科研人员,要及时警示提醒;对学术期刊预警黑名单内期刊上发表的论文,在各类评审评价中不予认可,不得报销论文发表的相关费用。
第二十九条 医学科研机构应当将科研诚信教育纳入医学科研人员职业培训和教育体系,不断完善教育内容及手段,营造崇尚科研诚信的良好风气与文化。在入学入职、职称晋升、参与科技计划项目、国家重大项目、人才项目等重要节点开展科研诚信教育。对在科研诚信方面存在倾向性、苗头性问题的人员,所在机构应当及时开展科研诚信谈话提醒,加强教育。
第三十条 医学科研机构在组织申请科研项目和推荐申报科学技术成果奖励时,应当责成申报人奉守科研诚信,可以签署科研诚信承诺书并公示有关信息。
第三十一条 医学科研机构对查实的科研失信行为,应当将处理决定及时报送科研诚信主管部门,并作为其职务晋升、职称评定、成果奖励、评审表彰等方面的重要参考。
第三十二条 医学科研机构应当对涉及传染病、生物安全等领域的研究及论文、成果进行审查,评估其对社会及公共卫生安全的潜在影响,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三条 医学科研机构负责人、学术带头人及科研管理人员等应当率先垂范,严格遵守有关科研诚信管理规定,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侵占他人科研成果和谋取不当利益。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2021年2月19日
三门峡市中心医院示范区医院眼科
验光仪采购结果公示
编号:示范2025-02
三门峡市中心医院示范区医院眼科验光仪项目于2025年7月11日下午15:30,在眼科医院采购办会议室院内谈判。经过专家综合评审,最终确定的采购企业是:
郑州莱铭商贸有限公司
本公示周期为3天。
监督电话:0398—3118019
特此公示
综合采购办公室
2025年7月12日
三门峡市中心医院示范区医院糖尿病
足筛查仪采购结果公示
编号:示范2025-01
三门峡市中心医院示范区医院糖尿病足筛查仪项目于2025年7月11日下午16:30,在眼科医院采购办会议室院内谈判。经过专家综合评审,最终确定的采购企业是:
郑州盈美医疗设备销售有限公司
本公示周期为3天。
监督电话:0398—3118019
特此公示
综合采购办公室
2025年7月12日
三门峡市中心医院2025年放射诊疗
设备年度检测采购结果公示
编号:采2025-77
三门峡市中心医院2025年放射诊疗设备年度检测项目于2025年7月10日上午9:00,在眼科医院采购办会议室院内谈判。经过专家综合评审,最终确定的采购企业是:
河南省正信检测技术 有限公司
本公示周期为3天。
监督电话:0398—3118019
特此公示
综合采购办公室
2025年7月11日
三门峡市中心医院1号楼9号电梯
变频器更换项目采购结果公示
编号:采2025-68
三门峡市中心医院1号楼9号电梯变频器更换项目于2025年7月10日上午8:30,在眼科医院采购办会议室院内谈判。经过专家综合评审,最终确定的采购企业是:
蒂升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
本公示周期为3天。
监督电话:0398—3118019
特此公示
综合采购办公室
2025年7月11日
三门峡市中心医院
慈云健康管理系统短信费采购结果公示
编号:采2025-08
三门峡市中心医院采购财政一体化系统数据专线项目于2025年7月11日下午15:30,在信息中心会议室院内谈判。经过专家综合评审,最终确定的采购企业是:
中金慈云健康科技有限公司
本公示周期为3天。
监督电话:0398—3118019
特此公示
信息中心
2025年7月11日
三门峡市中心医院
复合过氧乙酸消毒液采购结果公示
编号:2025-采-31
三门峡市中心医院复合过氧乙酸消毒液采购项目于2025年7月10日 下午15点30分 地点:崤山礼堂二楼会议室院内谈判。经过专家综合评审,最终确定的采购企业是:
遴选企业:河南计冠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本公示周期为3天。
监督电话:0398—3118019
特此公示
物资供应中心
2025年7月10日
三门峡市中心医院财务用友系统
软件维保采购结果公示
编号:采2025-85
三门峡市中心医院财务用友系统软件维保项目于2025年7月8日下午16:30,在眼科医院采购办会议室院内谈判。经过专家综合评审,最终确定的采购企业是:
河南环宇伟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本公示周期为3天。
监督电话:0398—3118019
特此公示
综合采购办公室
2025年7月9日
三门峡市中心医院零星五金配件
采购结果公示
编号:采2025-70
三门峡市中心医院零星五金配件项目于2025年7月8日下午15:30,在眼科医院采购办会议室院内谈判。经过专家综合评审,最终确定的采购企业是:
三门峡湖滨区金力五金配件销售部
本公示周期为3天。
监督电话:0398—3118019
特此公示
综合采购办公室
2025年7月9日
关于间质性肺疾病(ILD)存在一些看似“好心”或“无害”的建议实则潜藏危害……
ILD患者夏季面临的挑战
缺氧加重
高温加速新陈代谢,耗氧量增加,湿度高影响肺泡氧气弥散效率。
感染高发
空调房内干燥损伤呼吸道黏膜,病原体易趁虚而入,尤其对使用免疫抑制剂者。
气压变化影响
夏季低气压或雷暴天气可诱发呼吸困难也就是“天气敏感肺"现象。
药物副作用放大
部分抗纤维化药物在高温下可能加重胃肠道反应。
夏季ILD患者血氧饱和度波动增大,建议日常监测指脉氧,低于93%需警惕。
环境调控 打造呼吸安全区
1、空调温度设26~28℃,湿度保持40%~60%;避免正午外出;
2、每周清洗滤网,使用空气净化器,避免冷风直吹,穿高领护住颈部;
3、进出空调房前在门廊过渡5分钟,随身携带薄外套防温差刺激;
4、关注气象预警,雷暴前关闭门窗,使用内循环空调,备好急药物和制氧设备
呼吸训练 强化肺功能
腹式呼吸
1、找一个安静、放松的环境,可以坐下或躺下,确保身体放松,肩膀不要紧张。
2、一只手放在胸部,一只手放在腹部,这样可以帮助感知呼吸时的变化。
3、深吸气用鼻子慢慢吸气,确保气息进入腹部而不是胸部。吸气时,腹部应当膨胀胸部保持不动。
4、吸气完成后,暂停一两秒钟。注意不要憋气太久,以免感到不适。
5、通过嘴巴慢慢呼气,感觉腹部向内收缩。呼气的速度要比吸气的速度稍慢,让气息完全排除。
6、重复这一过程,每次练习5到10分钟,开始时可以缓慢进行,逐渐增加练习时间和频率。
阶梯式呼吸法
步行30分钟→暂停做腹式呼吸5次→继续步行,循环进行
禁忌:避免过度呼吸训练,过度充气可能加重肺纤维化损伤
运动处方 安全提升心肺耐力
1、 床边脚踏车:转速≤40转/分,阻力最低档,运动时血氧饱和度维持在90%以上;
2、 坐式八段锦:仅做“两手托天理三焦”等上肢动作,避免弯腰、憋气动作。
单次时间不宜过长,从5~10分钟逐渐到15~20分钟,如果出现胸闷立即停止。
营养支持 抗炎修复双管齐下
饮食的核心目标:减轻炎症负担+修复肺组织
高氧化食物:紫甘蓝、蓝莓、胡萝卜(对抗氧化应激)
ω-3脂肪酸:三文鱼、亚麻籽油(抑制纤维化进程)
优质蛋白:鸡蛋清、鳕鱼、豆腐(维持呼吸肌功能)
慎食、禁忌
产气食物(豆类、碳酸饮料)→腹胀压迫膈肌
高盐食品→加重肺水肿
生冷食物→损伤脾胃阳气
经典药膳
百合银耳羹:百合15g+银耳10g+山药30g,慢炖2小时
功效:润肺抗纤维化,缓解干咳,糖尿病患者去糖
三门峡市中心医院呼吸呼吸与危重症二病区
专家门诊
10号楼4楼435诊室
病区地址
8号楼4楼呼吸与危重症二病区
咨询专线
0398~3118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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