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中心医院
万方医学电子图书馆单一来源采购项目
采购公告
编号:采2024-63
一、采购单位名称:河南省三门峡市中心医院
二、采购单位地址:三门峡市湖滨区崤山路中段
三、项目名称:万方医学电子图书馆 单一来源采购项目
四、采购方式:单一来源采购
五、预算金额:8万元/年。
六、报名企业需具备的资质及应提供的证件:
1、注册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营业执照(具有本次采购货物的经营或生产能力的制造商或代理商)。
2、如果报名企业代表为非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企业代表应执有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的授权书原件。
3、企业法定代表人和授权企业代表(非企业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身份证复印件。
4、根据《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的规定,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单位,拒绝参与本项目采购活动。【查询渠道:“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
5、供应商(查询对象:企业、法定代表人及授权人)均需出具在中国裁判文书网的无行贿证明查询结果截图或自行承诺。
6、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注:以上证书或资格证明文件提供复印件,必须加盖谈判企业人公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7、企业报名后,不能参加开标,需提前三天告知综合采购办公室,如无故不参加开标的,将该企业拉入黑名单。
备注:报名资料按照公告资质序号排序整理,使用抽杆文件夹报送,封面写明投标人姓名、电话、邮箱。
八、报名时间: 2024年4月27日至4月30日工作时间
九、磋商时间:2023年5月7日09:30
磋商地点:三门峡市中心医院眼科医院3号楼2楼采购办会议室
十、发布公告的媒体:《三门峡市中心医院官方网站》
注:具体要求以实地考察与相关科室沟通
联系电话:18303980081(王老师)
综合采购办公室
2024年4月26日
三门峡市中心医院4月份耗材遴选项目
采购公告
编号:采2024-56
一、采购单位名称:三门峡市中心医院
二、采购单位地址:三门峡市湖滨区崤山路中段
三、采购项目概况 :
1包:青光眼引流阀:清光眼手术所用耗材,控制价4600元/套。计划遴选2种不同价格的产品。
2包:胎牛血清(原装)2瓶,规格500ML。控制价:7558元/瓶。
3包:输尿管支架。控制价:350元/套。
4包:微创扩张引流套件。控制价2500/套。
5包: 一次性使用电子输尿管肾盂内窥镜导管。控制价4000元/套。
6包:一次性使用非血管腔道混合导丝。控制价1476元/套。
7包:一次性使用输尿管软镜取石套件(取石篮型)。控制价2500/套。
8包:一次性使用输尿管软镜取石套件(导入鞘)。控制价1500元/套。
9包:主动脉内球囊导管套件(球囊反搏套件)。控制价15840元/套。计划遴选2种不同价格的产品。
10包:眼科泪液检测滤纸条。控制价70元/盒。
11包:疼痛科植入式给药装置。控制价8550元/套。计划遴选2种不同价格的产品。
12包:一次性使用不粘双极电凝镊。控制价260元/套。
四、报名企业需提供资质要求:
1、注册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营业执照(具有本次采购货物的经营或生产能力的制造商或代理商)。
2、如果报名企业代表为非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企业代表应执有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的授权书原件。
3、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企业代表(非企业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身份证复印件。
4、根据《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的规定,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单位,拒绝参与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查询渠道:“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
5、供应商(查询对象:企业、法定代表人及授权人)均需出具在中国裁判文书网的无行贿证明查询结果截图或自行承诺。
6、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注:以上证书或资格证明文件提供复印件,必须加盖谈判企业人公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7、企业报名后,不能参加开标,需提前三天告知综合采购办公室,如无故不参加开标的,将该企业拉入黑名单。
8、该项目确定供应商后与医院配送单位协商后续事宜。
9、报名资料封面写明供应商名称、所报产品、联系人姓名、电话、邮箱。
10、本次遴选优先选取标内耗材。有标产品供应商需提供标号。
七、报名时间:2024年4月24日至2024年4月30日
八、磋商时间: 另行通知
九、地点:三门峡市中心医院眼科医院综合采购办(3号楼2楼综合采购办)
九:联系电话:18303980081(王老师)
综合采购办公室
2024年4月23日
下午5点30分,忙碌一天的三门峡市中心医院泌尿外科主任曹建波接到儿童重症监护病区主任翟炳辉急会诊电话,收住一名12岁女孩,不幸被轿车撞倒卷在车轮下,急需支援。
经泌尿外科、肝胆外科、介入科、骨科和儿童重症多学科会诊得出结论,右肾碎裂伤,肝脏血肿,多发骨折,失血性休克。
由于患者年龄小肾脏损伤重,介入治疗难以保证,急需外科手术切除碎裂肾脏,阻断出血,抢救生命。
此时,千斤重担压在了泌尿外科身上,泌尿外科紧急讨论,急诊手术指征明确,传统的开刀手术会留下将近20厘米的瘢痕,对一个小姑娘来说,影响不言而喻。
微创小切囗的腹腔镜手术可将切口缩短到4厘米。可由于肾损伤出血汹涌,腹腔镜手术视野易被污染,这对手术医生来说,难度大要求高,曹建波当即与病人家属沟通并向医院汇报。在征得家属同意和领导支持后,紧急手术。
无影灯下,麻醉,快速输液、输血有条不紊,曹建波带领熊步高副主任医师和包贤涛硕士在腹壁上打了4个小孔,在高清电子腹腔镜下边吸引边分离,仔细暴露右肾,保护周围组织以免误伤,经过一个多小时,顺利切除碎裂肾脏,女孩的生命体征也逐渐平稳。
曹建波主任介绍:外科手术是外伤患者生命安全的最后一道屏障,肾损伤手术有着极大不确定性,很少选择腔镜手术。
多学科协作和泌尿外科15年的腹腔镜手术经验,是此次手术成功的重要保证。虽然开放手术对医生来说更省时省力,而微创手术能最大程度保障病人利益,这也是医者的最高追求。
第一编 总 则
第一章 总体要求和适用范围
第一条 为了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严肃党的纪律,纯洁党的组织,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教育党员遵纪守法,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保证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党的纪律建设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弘扬伟大建党精神,坚持自我革命,贯彻全面从严治党战略方针,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推动解决大党独有难题、健全全面从严治党体系,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为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提供坚强纪律保障。
第三条 党章是最根本的党内法规,是管党治党的总规矩。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党组织和党员必须坚守初心使命,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始终坚定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切实践行正确的权力观、政绩观、事业观,自觉遵守和维护党章,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约束,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第四条 党的纪律处分工作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把严的基调、严的措施、严的氛围长期坚持下去,加强对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把纪律挺在前面,抓早抓小、防微杜渐。
(二)党纪面前一律平等。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必须严肃、公正执行纪律,党内不允许有任何不受纪律约束的党组织和党员。
(三)实事求是。对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纪的行为,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执纪执法贯通,准确认定行为性质,区别不同情况,恰当予以处理。
(四)民主集中制。实施党纪处分,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经党组织集体讨论决定,不允许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擅自决定和批准。上级党组织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作出的处理决定,下级党组织必须执行。
(五)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处理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应当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做到宽严相济。
第五条 深化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及时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成为少数;严重违纪涉嫌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成为极少数。
第六条 本条例适用于违犯党纪应当受到党纪责任追究的党组织和党员。
第二章 违纪与纪律处分
第七条 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党和国家政策,违反社会主义道德,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依照规定应当给予纪律处理或者处分的,都必须受到追究。
重点查处党的十八大以来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政治问题和经济问题交织的腐败案件,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问题。
第八条 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撤销党内职务;
(四)留党察看;
(五)开除党籍。
第九条 对于违犯党纪的党组织,上级党组织应当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或者给予通报批评。对于严重违犯党纪、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党组织,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在查明核实后,根据情节严重的程度,可以予以:
(一)改组;
(二)解散。
第十条 党员受到警告处分一年内、受到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半内,不得在党内提拔职务或者进一步使用,也不得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或者进一步使用。
第十一条 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是指撤销受处分党员由党内选举或者组织任命的党内职务。对于在党内担任两个以上职务的,党组织在作处分决定时,应当明确是撤销其一切职务还是一个或者几个职务。如果决定撤销其一个职务,必须撤销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如果决定撤销其两个以上职务,则必须从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开始依次撤销。对于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
对于在立案审查中因涉嫌违犯党纪被免职的党员,审查后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应当按照其原任职务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对于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但是本人没有担任党内职务的,应当给予其严重警告处分。同时,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
党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或者依照前款规定受到严重警告处分的,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第十二条 留党察看处分,分为留党察看一年、留党察看二年。对于受到留党察看处分一年的党员,期满后仍不符合恢复党员权利条件的,应当延长一年留党察看期限。留党察看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留党察看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期满后恢复其党员权利;坚持不改或者又发现其他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的,应当开除党籍。
党员受到留党察看处分,其党内职务自然撤销。对于担任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恢复党员权利后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第十三条 党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也不得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另有规定不准重新入党的,依照规定。
第十四条 党员干部受到党纪处分,需要同时进行组织处理的,党组织应当按照规定给予组织处理。
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受到留党察看以上处分的,党组织应当终止其代表资格。
第十五条 对于受到改组处理的党组织领导机构成员,除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的外,均自然免职。
第十六条 对于受到解散处理的党组织中的党员,应当逐个审查。其中,符合党员条件的,应当重新登记,并参加新的组织过党的生活;不符合党员条件的,应当对其进行教育、限期改正,经教育仍无转变的,予以劝退或者除名;有违纪行为的,依照规定予以追究。
第三章 纪律处分运用规则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一)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
(二)在组织谈话函询、初步核实、立案审查过程中,能够配合核实审查工作,如实说明本人违纪违法事实;
(三)检举同案人或者其他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或者法律追究的问题,经查证属实,或者有其他立功表现;
(四)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
(五)主动上交或者退赔违纪所得;
(六)党内法规规定的其他从轻或者减轻处分情形。
第十八条 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由中央纪委决定或者经省(部)级纪委(不含副省级市纪委)决定并呈报中央纪委批准,对违纪党员也可以在本条例规定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处分。
第十九条 对于党员违犯党纪应当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但是具有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可以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或者组织处理,免予党纪处分。对违纪党员免予处分,应当作出书面结论。
党员有作风纪律方面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者违犯党纪情节轻微的,可以给予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等,或者予以诫勉,不予党纪处分。
党员行为虽然造成损失或者后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可抗力等原因所引起的,不追究党纪责任。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一)强迫、唆使他人违纪;
(二)拒不上交或者退赔违纪所得;
(三)违纪受处分后又因故意违纪应当受到党纪处分;
(四)违纪受处分后,又被发现其受处分前没有交代的其他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
(五)党内法规规定的其他从重或者加重处分情形。
第二十一条 党员在党纪处分影响期内又受到党纪处分的,其影响期为原处分尚未执行的影响期与新处分影响期之和。
第二十二条 从轻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轻的处分。
从重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重的处分。
第二十三条 减轻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一档给予处分。
加重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加重一档给予处分。
本条例规定的只有开除党籍处分一个档次的违纪行为,不适用第一款减轻处分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一人有本条例规定的两种以上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应当合并处理,按其数种违纪行为中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加重一档给予处分;其中一种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开除党籍处分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五条 一个违纪行为同时触犯本条例两个以上条款的,依照处分较重的条款定性处理。
一个条款规定的违纪构成要件全部包含在另一个条款规定的违纪构成要件中,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
第二十六条 二人以上共同故意违纪的,对为首者,从重处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对其他成员,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给予处分。
对于经济方面共同违纪的,按照个人参与数额及其所起作用,分别给予处分。对共同违纪的为首者,情节严重的,按照共同违纪的总数额处分。
教唆他人违纪的,应当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追究党纪责任。
第二十七条 党组织领导机构集体作出违犯党纪的决定或者实施其他违犯党纪的行为,对具有共同故意的成员,按共同违纪处理;对过失违纪的成员,按照各自在集体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给予处分。
第四章 对违法犯罪党员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八条 对违法犯罪的党员,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党纪处分,做到适用纪律和适用法律有机融合,党纪政务等处分相匹配。
第二十九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浪费国家资财等违反法律涉嫌犯罪行为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三十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构成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或者有其他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违反治安管理等违法行为,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违反国家财经纪律,在公共资金收支、税务管理、国有资产管理、政府采购管理、金融管理、财务会计管理等财经活动中有违法行为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党员有嫖娼或者吸食、注射毒品等丧失党员条件,严重败坏党的形象行为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三十一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犯罪的,原则上先作出党纪处分决定,并按照规定由监察机关给予政务处分或者由任免机关(单位)给予处分后,再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二条 党员被依法留置、逮捕的,党组织应当按照管理权限中止其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党员权利。根据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处理结果,可以恢复其党员权利的,应当及时予以恢复。
第三十三条 党员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并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党员犯罪,被单处罚金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三十四条 党员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
(二)被单处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三)因过失犯罪,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
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被判处管制、拘役的,一般应当开除党籍。对于个别可以不开除党籍的,应当对照处分违纪党员批准权限的规定,报请再上一级党组织批准。
第三十五条 党员依法受到刑事责任追究的,党组织应当根据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是公职人员的由监察机关给予相应政务处分或者由任免机关(单位)给予相应处分。
党员依法受到政务处分、任免机关(单位)给予的处分、行政处罚,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可以根据生效的处分、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经核实后依照规定给予相应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其中,党员依法受到撤职以上处分的,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
党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社会组织的规章制度受到其他处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在对有关方面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进行核实后,依照规定给予相应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党组织作出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决定后,监察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等依法改变原生效判决、裁定、决定等,对原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决定产生影响的,党组织应当根据改变后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等重新作出相应处理。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三十六条 预备党员违犯党纪,情节较轻,可以保留预备党员资格的,党组织应当对其批评教育或者延长预备期;情节较重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第三十七条 对违纪后下落不明的党员,应当区别情况作出处理:
(一)对有严重违纪行为,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党组织应当作出决定,开除其党籍;
(二)除前项规定的情况外,下落不明时间超过六个月的,党组织应当按照党章规定对其予以除名。
第三十八条 违纪党员在党组织作出处分决定前死亡,或者在死亡之后发现其曾有严重违纪行为,对于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开除其党籍;对于应当给予留党察看以下处分的,作出违犯党纪的书面结论和相应处理。
第三十九条 违纪行为有关责任人员的区分:
(一)直接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党员或者党员领导干部;
(二)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三)重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本条例所称领导责任者,包括主要领导责任者和重要领导责任者。
第四十条 本条例所称主动交代,是指涉嫌违纪的党员在组织谈话函询、初步核实前向有关组织交代自己的问题,或者在谈话函询、初步核实和立案审查期间交代组织未掌握的问题。
第四十一条 担任职级、单独职务序列等级的党员干部违犯党纪受到处分,需要对其职级、单独职务序列等级进行调整的,参照本条例关于党外职务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计算经济损失应当计算立案时已经实际造成的全部财产损失,包括为挽回违纪行为所造成损失而支付的各种开支、费用。立案后至处理前持续发生的经济损失,应当一并计算在内。
第四十三条 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收缴或者责令退赔。对于主动上交的违纪所得和经济损失赔偿,应当予以接收,并按照规定收缴或者返还有关单位、个人。
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职务、职级、职称、学历、学位、奖励、资格等其他利益,应当由承办案件的纪检机关或者由其上级纪检机关建议有关组织、部门、单位按照规定予以纠正。
对于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处理的党员,经调查确属其实施违纪行为获得的利益,依照本条规定处理。
第四十四条 党纪处分决定作出后,应当在一个月内向受处分党员所在党的基层组织中的全体党员及其本人宣布,是领导班子成员的还应当向所在党组织领导班子宣布,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将处分决定材料归入受处分者档案;对于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的,还应当在一个月内办理职务、工资、工作及其他有关待遇等相应变更手续;涉及撤销或者调整其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及时撤销或者调整其党外职务。特殊情况下,经作出或者批准作出处分决定的组织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办理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四十五条 执行党纪处分决定的机关或者受处分党员所在单位,应当在六个月内将处分决定的执行情况向作出或者批准处分决定的机关报告。
党员对所受党纪处分不服的,可以依照党章及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第四十六条 党员因违犯党纪受到处分,影响期满后,党组织无需取消对其的处分。
第四十七条 本条例所称以上、以下,除有特别标明外均含本级、本数。
第四十八条 本条例总则适用于有党纪处分规定的其他党内法规,但是中共中央发布或者批准发布的其他党内法规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第二编 分 则
第六章 对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四十九条 在重大原则问题上不同党中央保持一致且有实际言论、行为或者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条 通过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传单、书籍等,或者利用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公开发表坚持资产阶级自由化立场、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反对党的改革开放决策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发布、播出、刊登、出版前款所列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或者为上述行为提供方便条件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一条 通过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传单、书籍等,或者利用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公开发表违背四项基本原则,违背、歪曲党的改革开放决策,或者其他有严重政治问题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
(二)妄议党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
(三)丑化党和国家形象,或者诋毁、诬蔑党和国家领导人、英雄模范,或者歪曲党的历史、中华人民共和国历史、人民军队历史。
发布、播出、刊登、出版前款所列内容或者为上述行为提供方便条件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二条 制作、贩卖、传播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所列内容之一的报刊、书籍、音像制品、电子读物,以及网络文本、图片、音频、视频资料等,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私自携带、寄递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所列内容之一的报刊、书籍、音像制品、电子读物等入出境,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私自阅看、浏览、收听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所列内容之一的报刊、书籍、音像制品、电子读物,以及网络文本、图片、音频、视频资料等,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五十三条 在党内组织秘密集团或者组织其他分裂党的活动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参加秘密集团或者参加其他分裂党的活动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四条 在党内搞团团伙伙、结党营私、拉帮结派、政治攀附、培植个人势力等非组织活动,或者通过搞利益交换、为自己营造声势等活动捞取政治资本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导致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政治生态恶化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五条 搞投机钻营,结交政治骗子或者被政治骗子利用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充当政治骗子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六条 党员领导干部在本人主政的地方或者分管的部门自行其是,搞山头主义,拒不执行党中央确定的大政方针,甚至背着党中央另搞一套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只表态不落实,或者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不坚决,打折扣、搞变通,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不顾党和国家大局,搞部门或者地方保护主义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五十七条 党员领导干部政绩观错位,违背新发展理念、背离高质量发展要求,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第五十八条 对党不忠诚不老实,表里不一,阳奉阴违,欺上瞒下,搞两面派,做两面人,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九条 制造、散布、传播政治谣言,破坏党的团结统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政治品行恶劣,匿名诬告,有意陷害或者制造其他谣言,造成损害或者不良影响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六十条 擅自对应当由党中央决定的重大政策问题作出决定、对外发表主张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六十一条 不按照有关规定向组织请示、报告重大事项,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六十二条 干扰巡视巡察工作或者不落实巡视巡察整改要求,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六十三条 对抗组织审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串供或者伪造、销毁、转移、隐匿证据;
(二)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
(三)包庇同案人员;
(四)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
(五)其他对抗组织审查行为。
第六十四条 组织、参加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或者重大方针政策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或者以组织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或者重大方针政策,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或者以提供信息、资料、财物、场地等方式支持上述活动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未经组织批准参加其他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六十五条 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党的领导、反对社会主义制度或者敌视政府等组织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六十六条 组织、参加会道门或者邪教组织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的参加人员,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第六十七条 从事、参与挑拨破坏民族关系制造事端或者参加民族分裂活动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有其他违反党和国家民族政策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六十八条 组织、利用宗教活动反对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破坏民族团结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有其他违反党和国家宗教政策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六十九条 对信仰宗教的党员,应当加强思想教育,要求其限期改正;经党组织帮助教育仍没有转变的,应当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参与利用宗教搞煽动活动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七十条 组织迷信活动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参加迷信活动或者个人搞迷信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的参加人员,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第七十一条 组织、利用宗族势力对抗党和政府,妨碍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的实施,或者破坏党的基层组织建设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第七十二条 在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申请政治避难,或者违纪后逃往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在国(境)外公开发表反对党和政府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故意为上述行为提供方便条件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七十三条 在涉外活动中,其言行在政治上造成恶劣影响,损害党和国家尊严、利益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七十四条 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监督责任或者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监督责任不力,给党组织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七十五条 党员领导干部对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等错误思想和行为不报告、不抵制、不斗争,放任不管,搞无原则一团和气,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七十六条 违反党的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等党的规矩,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七章 对违反组织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七十七条 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一)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重大决定;
(二)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问题;
(三)故意规避集体决策,决定重大事项、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
(四)借集体决策名义集体违规。
第七十八条 下级党组织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上级党组织决定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七十九条 拒不执行党组织的分配、调动、交流等决定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在特殊时期或者紧急状况下,拒不执行党组织上述决定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八十条 在党组织纪律审查中,依法依规负有作证义务的党员拒绝作证或者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八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一)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隐瞒不报;
(二)在组织进行谈话函询时,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
(三)不按要求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个人去向;
(四)不如实填报个人档案资料。
有前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同时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的,依照本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处理。
篡改、伪造个人档案资料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隐瞒入党前严重错误的,一般应当予以除名;对入党多年且一贯表现好,或者在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八十二条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八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党内选举中搞拉票、助选等非组织活动;
(二)在法律规定的投票、选举活动中违背组织原则搞非组织活动,组织、怂恿、诱使他人投票、表决;
(三)在选举中进行其他违反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有关章程活动。
搞有组织的拉票贿选,或者用公款拉票贿选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第八十四条 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任人唯亲、排斥异己、封官许愿、说情干预、跑官要官、突击提拔或者调整干部等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行为,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八十五条 在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工作中,搞好人主义,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一)以党纪政务等处分规避组织调整;
(二)以组织调整代替党纪政务等处分;
(三)其他避重就轻作出处理行为。
第八十六条 在干部、职工的录用、考核、职务职级晋升、职称评聘、荣誉表彰,授予学术称号和征兵、安置退役军人等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有关规定为本人或者其他人谋取利益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弄虚作假,骗取职务、职级、职称、待遇、资格、学历、学位、荣誉、称号或者其他利益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八十七条 侵犯党员的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以强迫、威胁、欺骗、拉拢等手段,妨害党员自主行使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八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对批评、检举、控告进行阻挠、压制,或者将批评、检举、控告材料私自扣压、销毁,或者故意将其泄露给他人;
(二)对党员的申辩、辩护、作证等进行压制,造成不良后果;
(三)压制党员申诉,造成不良后果,或者不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党员申诉;
(四)其他侵犯党员权利行为,造成不良后果。
对批评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人员打击报复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第八十九条 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规定,采取弄虚作假或者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或者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违反有关规定程序发展党员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九十条 违反有关规定取得外国国籍或者获取国(境)外永久居留资格、长期居留许可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九十一条 违反有关规定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前往港澳通行证,或者未经批准出入国(边)境,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虽经批准因私出国(境)但存在擅自变更路线、无正当理由超期未归等超出批准范围出国(境)行为,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九十二条 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擅自脱离组织,或者从事外事、机要、军事等工作的党员违反有关规定同国(境)外机构、人员联系和交往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九十三条 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脱离组织出走时间不满六个月又自动回归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脱离组织出走时间超过六个月的,按照自行脱党处理,党内予以除名。
故意为他人脱离组织出走提供方便条件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八章 对违反廉洁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九十四条 党员干部必须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清正廉洁,反对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行为。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九十五条 相互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搞权权交易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九十六条 纵容、默许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利用党员干部本人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党员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不实际工作而获取薪酬或者虽实际工作但领取明显超出同职级标准薪酬,党员干部知情未予纠正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九十七条 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券)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收受其他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财物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九十八条 向从事公务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赠送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券)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以讲课费、课题费、咨询费等名义变相送礼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九十九条 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的钱款、住房、车辆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通过民间借贷等金融活动获取大额回报,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条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操办婚丧喜庆事宜,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借机敛财或者有其他侵犯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行为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第一百零一条 接受、提供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零二条 违反有关规定取得、持有、实际使用运动健身卡、会所和俱乐部会员卡、高尔夫球卡等各种消费卡(券),或者违反有关规定出入私人会所,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零三条 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经商办企业;
(二)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
(三)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
(四)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五)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
(六)其他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的行为。
利用参与企业重组改制、定向增发、兼并投资、土地使用权出让等工作中掌握的信息买卖股票,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通过购买信托产品、基金等方式非正常获利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违反有关规定在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单位中兼职,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的,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零四条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在审批监管、资源开发、金融信贷、大宗采购、土地使用权出让、房地产开发、工程招投标以及公共财政收支等方面谋取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吸收存款、推销金融产品、经营名贵特产类特殊资源等提供帮助谋取利益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零五条 离职或者退(离)休后违反有关规定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或者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和中介机构等单位的聘用,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或者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活动,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处分。
党员领导干部离职或者退(离)休后违反有关规定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等职务,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零六条 离职或者退(离)休后利用原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经营活动谋取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离职或者退(离)休后利用原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零七条 党员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反有关规定在该党员领导干部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或者有其他违反经商办企业禁业规定行为的,该党员领导干部应当按照规定予以纠正;拒不纠正的,其本人应当辞去现任职务或者由组织予以调整职务;不辞去现任职务或者不服从组织调整职务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零八条 党和国家机关违反有关规定经商办企业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零九条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工作、生活保障制度,在交通、医疗、警卫等方面为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求特殊待遇,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一十条 在分配、购买住房中侵犯国家、集体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一十一条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侵占非本人经管的公私财物,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侵占公私财物,或者无偿、象征性地支付报酬接受服务、使用劳务,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将应当由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个人支付的费用,由下属单位、其他单位或者他人支付、报销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一十二条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有关规定占用公物归个人使用,时间超过六个月,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占用公物进行营利活动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将公物借给他人进行营利活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一十三条 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请、娱乐、健身活动,或者用公款购买赠送或者发放礼品、消费卡(券)等,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一十四条 违反有关规定自定薪酬或者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福利等,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一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公款旅游或者以学习培训、考察调研、职工疗养等为名变相公款旅游;
(二)改变公务行程,借机旅游;
(三)参加所管理企业、下属单位组织的考察活动,借机旅游。
以考察、学习、培训、研讨、招商、参展等名义变相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一十六条 违反接待管理规定,超标准、超范围接待或者借机大吃大喝,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一十七条 违反有关规定配备、购买、更换、装饰、使用公务交通工具或者有其他违反公务交通工具管理规定的行为,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一十八条 违反会议活动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一)到禁止召开会议的风景名胜区开会;
(二)决定或者批准举办各类节会、庆典活动;
(三)其他违反会议活动管理规定行为。
擅自举办评比达标表彰、创建示范活动或者借评比达标表彰、创建示范活动收取费用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一十九条 违反办公用房管理等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一)决定或者批准兴建、装修办公楼、培训中心等楼堂馆所;
(二)超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
(三)未经批准租用、借用办公用房;
(四)用公款包租、占用客房或者其他场所供个人使用;
(五)其他违反办公用房管理等规定行为。
第一百二十条 搞权色交易或者给予财物搞钱色交易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二十一条 有其他违反廉洁纪律规定行为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九章 对违反群众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一百二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超标准、超范围向群众筹资筹劳、摊派费用,加重群众负担;
(二)违反有关规定扣留、收缴群众款物或者处罚群众;
(三)克扣群众财物,或者违反有关规定拖欠群众钱款;
(四)在管理、服务活动中违反有关规定收取费用;
(五)在办理涉及群众事务时刁难群众、吃拿卡要;
(六)其他侵害群众利益行为。
在乡村振兴领域有上述行为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第一百二十三条 干涉生产经营自主权,致使群众财产遭受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二十四条 在社会保障、社会救助、政策扶持、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优亲厚友、明显有失公平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二十五条 利用宗族或者黑恶势力等欺压群众,或者纵容涉黑涉恶活动、为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一)对涉及群众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问题依照政策或者有关规定能解决而不及时解决,庸懒无为、效率低下,造成不良影响;
(二)对符合政策的群众诉求消极应付、推诿扯皮,损害党群、干群关系;
(三)对待群众态度恶劣、简单粗暴,造成不良影响;
(四)弄虚作假,欺上瞒下,损害群众利益;
(五)其他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假作为等损害群众利益行为。
第一百二十七条 遇到国家财产和群众生命财产受到严重威胁时,能救而不救,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二十八条 不按照规定公开党务、政务、厂务、村(居)务等,侵犯群众知情权,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二十九条 有其他违反群众纪律规定行为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十章 对违反工作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一百三十条 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疏于管理,贯彻执行、检查督促落实上级决策部署不力,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党员领导干部对于到任前已经存在且属于其职责范围内的问题,消极回避、推卸责任,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三十一条 工作中不敢斗争、不愿担当,面对重大矛盾冲突、危机困难临阵退缩,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三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热衷于搞舆论造势、浮在表面;
(二)单纯以会议贯彻会议、以文件落实文件,在实际工作中不见诸行动;
(三)脱离实际,不作深入调查研究,搞随意决策、机械执行;
(四)违反精文减会有关规定搞文山会海;
(五)在督查检查考核等工作中搞层层加码、过度留痕,增加基层工作负担;
(六)工作中其他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行为。
第一百三十三条 在公务活动用餐、单位食堂用餐管理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宣传教育、监督管理职责,导致餐饮浪费,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三十四条 在机构编制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擅自超出“三定”规定范围调整职责、设置机构、核定领导职数和配备人员;
(二)违规干预地方机构设置;
(三)其他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行为。
第一百三十五条 在信访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不按照规定受理、办理信访事项;
(二)对规模性集体访等处置不力,导致事态扩大;
(三)对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提出的改进工作、完善政策等建议重视不够、落实不力,导致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
(四)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信访工作职责行为。
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信访事项发生,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三十六条 党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一)党员被立案审查期间,擅自批准其出差、出国(境)、辞职,或者对其交流、提拔职务、晋升职级、进一步使用、奖励,或者办理退休手续;
(二)党员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后,不按照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对党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给予党纪处分而不处分;
(三)党纪处分决定或者申诉复查决定作出后,不按照规定落实决定中关于被处分人党籍、职务、职级、待遇等事项;
(四)党员受到党纪处分后,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对受处分党员开展日常教育、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一百三十七条 滥用问责,或者在问责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造成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三十八条 因工作不负责任致使所管理的人员叛逃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因工作不负责任致使所管理的人员出逃、出走,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三十九条 进行统计造假,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统计造假失察,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四十条 在上级检查、视察工作或者向上级汇报、报告工作时对应当报告的事项不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在上级检查、视察工作或者向上级汇报、报告工作时纵容、唆使、暗示、强迫下级说假话、报假情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第一百四十一条 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采购、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介机构服务等活动;
(二)干预和插手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兼并、破产、产权交易、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资产转让、重大项目投资以及其他重大经营活动等事项;
(三)干预和插手批办各类行政许可和资金借贷等事项;
(四)干预和插手经济纠纷;
(五)干预和插手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的使用、分配、承包、租赁等事项。
第一百四十二条 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向有关地方或者部门打听案情、打招呼、说情,或者以其他方式对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施加影响,情节较轻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公共财政资金分配、项目立项评审、功勋荣誉表彰奖励等活动,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四十三条 按照有关规定对干预和插手行为负有报告和登记义务的受请托人,不按照规定报告或者登记,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四十四条 泄露、扩散或者打探、窃取党组织关于干部选拔任用、纪律审查、巡视巡察等尚未公开事项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内容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私自留存涉及党组织关于干部选拔任用、纪律审查、巡视巡察等方面资料,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四十五条 在考试、录取工作中,有泄露试题、考场舞弊、涂改考卷、违规录取等违反有关规定行为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四十六条 以不正当方式谋求本人或者其他人用公款出国(境),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四十七条 临时出国(境)团(组)或者人员中的党员,擅自延长在国(境)外期限,或者擅自变更路线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四十八条 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触犯驻在国家、地区的法律、法令或者不尊重驻在国家、地区的宗教习俗,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四十九条 在党的纪律检查、组织、宣传、统一战线工作以及机关工作等其他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十一章 对违反生活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一百五十条 生活奢靡、铺张浪费、贪图享乐、追求低级趣味,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五十一条 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利用职权、教养关系、从属关系或者其他相类似关系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的,从重处分。
第一百五十二条 党员领导干部不重视家风建设,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失管失教,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在公共场所、网络空间有不当言行,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五十四条 有其他严重违反社会公德、家庭美德行为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三编 附 则
第一百五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各自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单项实施规定。
第一百五十六条 中央军事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实际情况,制定补充规定或者单项规定。
第一百五十七条 本条例由中央纪委负责解释。
第一百五十八条 本条例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本条例施行前,已结案的案件如需进行复查复议,适用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尚未结案的案件,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或者政策不认为是违纪,而本条例认为是违纪的,依照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处理;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或者政策认为是违纪的,依照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处理,但是如果本条例不认为是违纪或者处理较轻的,依照本条例规定处理。
(新华社北京12月27日电)
办理住院的手续及流程:
1.就诊:首先,患者需要到医院的门诊就诊,由医生根据病情判断是否需要住院治疗。
2.开具住院证:如果医生认为患者需要住院治疗,会开具住院证,并告知患者住院的时间和注意事项。
3.办理住院手续:患者凭住院证到相关科室或住院处办理住院手续,需要提供患者的身份证、医保卡等相关证件,并缴纳住院预交金。
4.入住病房:办理完住院手续后,由护士安排床位。
住院须知:
为了患者在住院期间能有一个安静、整洁、舒适的医疗环境,能充分享受应有的权利,积极履行应尽的义务,利于诊疗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相关事宜告知如下:
1.住院期间请遵守医院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医疗活动中的各项要求,不私自外出、外宿、以免发生意外及影响医保、农合报销;如执意离开病区,离开后发生病情变化、意外后果自负。
2.请自觉遵守探视及作息时间,下午14:30-21:30为探视时间,治疗查房时间请勿探视,21:00患者熄灯休息。
3.医院为无烟单位所有区域禁止吸烟,不带宠物、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入病房。医院为公共场所,请保管好自己的贵重物品。
4.请爱护公物、节约水电,请不要私自使用热水袋取暖,以免烫伤,不要使用非医院配置的各种电器。正确使用配餐间的公共微波炉,确保用电安全。病房内设备带电源作为治疗抢救设施,不得他用。
5.住院患者遵医嘱留陪护人员,陪护家属要看护好患者,防止患者发生跌倒、坠床及其它意外。
6.请及时准确提供相关证件和既往诊疗信息,积极配合治疗。
7.在院治疗期间,患者及家属有权向医务人员就病情、所采取的医疗措施及医疗风险进行咨询。
8.为了治疗能顺利进行,请按时支付住院押金,以免因账面金额不足影响治疗,对每日费用的一日清单,如有疑问可及时向护士反映。
9.医务人员不接受患者的礼品及红包、请积极配合并监督。
10.出院后应当遵从医嘱,按时服药或复诊,如果需要住院病历中的相关资料,请按规定提供相关证件,于出院后7个工作日后到病案室复印。
家住崤函古道山区的76岁马大爷,几个月前开始大便困难,经过肠镜检查,被告知直肠肿瘤,来源不明。
患者和家属来到三门峡市中心医院消化内科就诊,经过系统检查发现前列腺癌指标明显升高,有没有可能是前列腺癌转移侵犯直肠?
消化内科立即请泌尿外科会诊,曹建波主任详细询问了病史,结合临床做出判断,病人可能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前列腺癌转移侵犯直肠导致排便困难,另一种是直肠肿瘤和前列腺癌都有。
要想确诊,常现操作是前列腺穿刺活检取得病理组织确诊,而患者已76岁,也做过肠镜,再做前列腺穿刺,会受二茬罪,花二茬钱,还浪费医保资金,曹建波决定请经验丰富的病理科主任杨迪会诊,切片会诊后结果还是不能确定肿瘤来源,诊断一时陷入困境,怎么办?
没有准确的诊断治疗无从谈起,曹建波再次与杨迪讨论,杨迪认为病人在外院做了常规病理和两次免疫组化,确定是恶性肿瘤,要想病人免受穿刺之苦,还需行前列腺癌专项免疫组化才可确诊。
再次免疫组化,结果证实是前列腺癌直肠转移侵犯。
曹建波说,临床医生是病人诊治方案的主导者,只有从病人利益出发,用最小的代价获得最大的诊疗权益,让有限的医保资金发挥最大的民生效益,才是我们的医者初心。
2024-04-07 查看更多>三门峡市门诊慢性病病种名称及代码管理文件已到位,三门峡地区的参保患者可享受!
此次文件重症慢性病病种名称及代码变更主要涉及两方面:
一、2024年4月1日起终止使用“关联病种”相关病种及代码。所有涉及“关联病种”的门慢门特登记信息终止日期统一 调整为2024年3月31日24时,并按照取消“关联病种”后单个病种重新登记,开始日期为2024年4月1日,终止日期按照参保人员门诊重症慢性病待遇有效期限不变。
二、调整部分慢性病病种名称及代码。本次涉及调整病种名称及代码的门诊重症慢性病包括肾功能不全、精神分裂症、分裂情感障碍、 持久的妄想性障碍(偏执性精神病)、双相(情感)障碍、癫痫 所致精神障碍、精神发育迟缓所致精神障碍等7个病种。7个病种的原有病种门慢门特登记信息继续有效,4月1日起新增门诊重症慢性病患者按调整后病种名称及代码登记。
附件一:“关联病种”相关病种及代码
附件二:调整病种名称及病种代码
医保科
2024年4月7日
附件一:“关联病种”相关病种及代码
序号 |
关联病种代码 |
病种名称 |
1 |
M01605 |
糖尿病性肾病 |
2 |
M07701 |
难治性肾病 |
3 |
M07700 |
肾病综合征 |
4 |
M03906 |
高血压性肾病 |
5 |
M01606 |
糖尿病合并脑损害 |
6 |
M01607 |
糖尿病合并心脏损害 |
7 |
M01604 |
糖尿病合并高血压 |
8 |
MO3113 |
脑供血不足 |
9 |
M03129 |
脑病 |
10 |
M03905 |
高血压性心脏病 |
11 |
M01614 |
1型糖尿病性肾病 |
12 |
M01620 |
2型糖尿病肾病 |
13 |
M01303 |
紫癜性肾炎 |
14 |
M07113 |
狼疮性肾炎 |
15 |
M07600 |
慢性肾炎 |
16 |
M07602 |
IgA肾病 |
17 |
M01628 |
糖尿病伴有并发症(2种以内) |
18 |
M01629 |
糖尿病伴有并发症(3种及以上) |
19 |
M01619 |
2型糖尿病合并心脏损害 |
20 |
M03120 |
脑炎后遗症 |
附件二:调整病种名称及病种代码
规范后病种名称及病种代码 |
原病种名称及病种代码 |
|||
序号 |
病种代码 |
病种名称 |
病种代码 |
病种名称 |
1 |
M07808 |
肾功能不全 |
M07806 |
慢性肾功能不全 失代偿期 |
2 |
M02101 |
精神分裂症 |
M0210( |
重症精神症 (重性精神病) |
3 |
M02102 |
双向障碍 |
||
4 |
MO2103 |
偏执性情感障 碍 |
||
5 |
M02104 |
分裂情感障碍 |
||
6 |
M02105 |
癫痫性精神病 |
||
7 |
M02106 |
精神发育迟滞 所致精神障碍 |
备注: M02102 双向障碍对应双相(情感)障碍,M02103 偏执性情感 障碍对应持久的妄想性障碍(偏执性精神病),MO2105 癫痫性精神病对应癫痫所致精神障碍。
一周前,湖滨区78岁文大爷查出左肩粘液样平滑肌肉瘤,入住三门峡市中心医院肿瘤内科一病区。
医生会诊后,考虑患者年纪大,基础病较多,手术风险大。与家属沟通后,决定为他实施微创放射性碘125粒子植入术。
粒子植入术是一种将放射源植入肿瘤内部,让其以摧毁肿瘤的治疗手段。
粒子植入术核心是放射粒子,临床运用的是碘125。
碘125粒子就像一个小太阳,其中心附近射线最强,可最大限度保护正常组织。
肿瘤内科一病区主治医师薛凌飞、张冬在CT模拟定位下将60颗碘125粒子植入精准文大爷左肩部病灶。
手术采用局麻,无痛、微创、出血少。
复查CT显示,放射性碘125粒子分布均匀,与术前计算机治疗计划相符,所发出的γ射线完整覆盖整个肿瘤区域,有效保护肿瘤周围正常器官。
肿瘤内科一病区主任田春桃介绍:粒子植入术微创不开刀、副作用少、住院时间短、医保可报销、可重复进行;适用于头颈部肿瘤、胸部肿瘤、腹部肿瘤、盆腔肿瘤、骨肿瘤、软组织肿瘤、淋巴结转移瘤等。
医生通过术前计划设计,术中3D打印模板辅助和CT、彩超影像引导,让粒子合理分布,肿瘤内部可达到高放射剂量,周边正常组织剂量迅速衰减,最大程度杀伤肿瘤并保护周围正常组织,达到精准治疗目的。
2024-04-03 查看更多>3月21日~22日,2024年河南省医药服务管理工作座谈会暨DRG/DIP支付方式改革三年行动计划表彰会在三门峡召开。
21日下午,河南省医保局党组成员、副局长罗文阁,医药服务管理处处长申成峰带领与会人员到三门峡市中心医院参观交流。
三门峡市副市长卫祥玉,三门峡市医保局党组书记、局长杨跃民,三门峡市中心医院党委副书记、院长刘宽,第二人民医院党支部书记、院长杨晓存陪同。
在门诊大厅,医护人员详细介绍了医院集团化管理、DIP付费和一站式服务中心情况。
三门峡市中心医院始建于1956年,经过67年发展,现已成为三级甲等综合医院。
医院拥有硕士研究生导师8人,博士、硕士研究生200余人,高中级职称1200余人。急危重症患者救治例数占全市70%,综合实力连年稳居全省医疗第一梯队,连续6年获评河南省群众满意医院。
医院在医保管理上实现了过程管理、提质增效、成本管控三个突破。在2023年第十七届中国医院院长年会上,医院荣获“医保支付改革应对”五星管理奖。
医院一站式服务中心整合了咨询服务、惠民服务、预约服务、医保服务等26项服务举措,群众就医只用跑一次。
医院是2022年第一批实行DIP付费的试点医院。在市医保局、市卫健委指导下,医院成立DIP专班,完成全院65个临床科室DIP政策培训。
作为医院十四五规划文化建设的一部分,文化长廊由仁爱长廊和精医长廊组成。
仁爱长廊分初心、使命、福民三个篇章,充分展现医者仁爱之心,寓意不忘医者初心、牢记建院使命、造福一方民众的大医情怀。
医院率先在全省实现病区结算,患者等待时间由过去的1-3小时减少至现在的一两分钟。目前病区总结算率达93%,50%的科室结算率达到100%。
医疗耗材智慧供应链运营(SPD)中心,搭建以“院内物资管理平台+院外采供协同平台”为框架的信息系统,组建院内物流团队,实现账面零库存、耗材零损耗、科室零人力,有效缓解医院运营和管理压力;耗材唯一码管理,全流程信息可溯源;管办分离,耗材周转效率极大提升。
加速康复外科是由外科、麻醉手术科、医学检验科、营养科、康复医学科等多学科组成。1年时间内,髋膝关节置换平均住院日由13.2天降至11.4天,不仅缩短了患者住院时间,还大大降低了住院费用,减少术后并发症发生率,收到患者及家属一致好评。
健康管理中心是全国健康管理示范基地、河南省科普教育基地、河南省青年文明号。
健康管理中心在全市及周边地区45家企事业单位和社区开设标准化健康小屋,设立联络员,定期开展健康科普讲座,每周在小屋坐诊,做到门诊关口前移。
健康管理中心还是首批通过国家防控重大慢病创新融合试点项目单位,形成慢病健康管理从健康体检到治疗回访的闭环。
儿童健康管理中心为河南省地市级医院首家。
中心施行一站式服务并与成人体检软件信息平台共享,孩子所有体检信息家人手机端均可以看到,并随时可以收到线上、线下指导和干预意见,真正实现了大手牵小手,小手拉大手,全生命周期健康管理。
2021年11月医学检验科通过CNAS-15189实验室认证,标志着检验结果能在100多个国家,1300多家医院互认。
2023年6月实现河南省结果互认,互认项目达226项,实现不重复检查,缩短患者手术预约时间,减少就医费用。
检验科参加国家级室间质评226项,参加率99.8%、合格率100%;河南省室间质评于2019年实现全覆盖,参加率100%、合格率100%。
2024-03-22 查看更多>3月21日~22日,河南省医保局在三门峡组织召开2024年全省医药服务管理工作座谈会暨DRG/DIP支付方式改革三年行动计划表彰会。
会议全面回顾总结了近年来全省DRG/DIP支付方式改革工作,表彰了三年行动计划实施以来涌现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分析研判2024年医药服务管理工作新形势,部署安排下阶段工作任务;旨在持续深化医保支付方式改革,提升医药服务管理能力,提高基金使用效率,降低群众就医负担,推动医疗机构高质量发展。
河南省医保局党组成员、副局长罗文阁出席会议并讲话,三门峡市副市长艾合买提·艾开木致辞。
会议通报表扬了DRG/DIP支付方式改革三年行动计划先进单位101个,先进个人112名,特别贡献单位4个,创新工作先进单位11个,宣传培训工作先进单位6个,并颁发奖牌和荣誉证书。
三门峡市医疗保障局、三门峡市医疗保障服务中心和三门峡市中心医院荣获DRG/DIP支付方式改革三年行动计划先进单位。
会议由省医保局医药服务管理处处长申成峰主持。
罗文阁指出:医保基金是老百姓的“看病钱”“救命钱”,基金平稳运行对于医保、医疗、医药协同发展和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医保制度已经进入提质增效阶段,医保支付方式改革要发挥医改领域协同推进需求侧管理和供给侧改革的基础性作用,调控好医保基金支出的“水龙头”,算好经济账、社会帐和长远账,为参保人提供稳定有力的费用保障,为医疗机构提供持续稳健的资金来源。
罗文阁强调:医保支付方式改革的意义绝不是简单的“省钱”“控费”,而是把筹集到的医保基金使用的更加合理、更有效率,保障参保群众获得优质医药服务。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进行沟通协商,达成统一的思想认识。2024年全省医保部门DRG/DIP改革重点要从抓扩面向提质量迈进,全面提升改革质量、管理能力和专业化水平。
罗文阁要求,2024年全省医保部门要以党的二十大精神为指引,结合医疗保障工作实际,准确把握医药服务管理工作面临的新形势,重点做好十个方面的工作,概括为“1234”,即:围绕一条主线、突出两个重点、强化三项任务、推进四项工作。以持续推进DRG/DIP支付方式改革为主线,抓好医保目录规范化管理和支持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两个重点,加强医保支持紧密型县域医共体建设、定点零售药店纳入职工医保门诊统筹、医保支付宣传培训三项任务,推进治疗性辅助生殖项目纳入医保、中药配方颗粒纳入医保、建立医保医用耗材目录、开展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医保支付四项工作,坚持做到思想上提神、能力上提升、工作上提标、效率上提速、落实上提效、成果上提质,推动医药服务管理制度更加健全、机制更加完善、管理更加精细、操作更加规范,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同时全省医保系统要开展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十百千”培训宣讲活动,在全省范围内进行医保支付政策培训宣讲,省级层面要举办10场培训宣讲活动、市级层面要举办100场、覆盖全省1000家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
艾合买提·艾开木在致辞中说:近年来,三门峡市委、市政府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在省委省政府的坚强领导下,在省医保局的正确指导下,顺应医保体系高质量运行、医院工作高质量发展的双重需要,稳步推进DRG/DIP改革行动走深走实,逐步建立管用高效的医保支付机制,充分发挥医保杠杆作用,协同推进“三医联动”改革,全面落实药品、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制度,保障群众获得优质实惠的医药服务。
河南省DRG/DIP支付方式改革三年行动计划表彰会在三门峡召开,既是对三门峡工作的充分肯定和极大鼓舞,也为三门峡进一步改进完善支付方式提供了难得机遇。三门峡将以这次会议为契机,认真学习领会会议精神,充分借鉴兄弟地市的好经验、好做法,进一步推动医保工作再上新台阶。
会上,三门峡市医保局、安阳市医保局、河南省肿瘤医院、洛阳正骨医院和渑池县人民医院先后作先进发言。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医保局、航空港区组织人社局汇报了2023年医药服务管理工作开展情况、亮点经验和2024年工作计划;并递交了2024年医保支付方式改革目标责任书。
河南省委改革办改革一处副处长李伟,省财政厅社会保障处副处长王明侠,省卫健委中医处三级调研员徐宏伟,三门峡市政府副秘书长贾成伟,省医保局医药服务管理处二级调研员刘占立,三门峡市医保局党组书记、局长杨跃民出席会议。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医保局领导及医药服务管理科(处)负责人、医保服务中心负责人,航空港区组织人社局分管医药服务管理工作的领导,省医保局相关处室、局属单位和省医保局医药服务管理处全体人员等300余人参加会议。
会前,与会人员到三门峡市中心医院实地参观了一站式服务中心、加速康复中心、健康管理中心、儿童健康管理中心和医学检验中心,详细了解医院DIP支付、SPD运营和病区床旁结算工作开展情况。
2024-03-22 查看更多>三门峡市2024年门诊特定药品调整已到位,符合条件的患者可享受!
此次门诊特定药品调整主要涉及以下三方面:
一、调整门诊特定药品目录:含新增2023年谈判进入的46种药品纳入我省特药及"双通道"管理范围、调整41种药品支付标准、 调出艾尔巴韦格拉瑞韦片。
二、因病情需要等更换同通用名、同适应症、不同剂型的,无需重新申报只需填写《河南省门诊特定药品剂型变更申请表》(附件4) ,经责任医师评估签字确认后交到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或定点医疗机构核准通过直接审批。
三、因跨统筹区就业、户籍或常住地变动,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特药待遇全省互认,无需重新申报直接向转入地医保经办机构提交《河南省门诊特定药品待遇转移申请表》(附件5),直接变更至转入地。
新增药品名单如下:
酒石酸艾格司他胶囊、芦曲泊帕片、甲氧聚二醇重组人促红素注射液、恩那度司他片、培莫沙肽注射液、奥磷布韦片、艾诺米替片、盐酸米托蒽醌脂质体注射液、泽贝妥单抗注射液、瑞帕妥单抗注射液、曲妥珠单抗注射液(皮下注射)、琥珀酸瑞波西利片、甲磺酸贝福替尼胶囊、硫酸氢司美替尼胶囊、伏罗尼布片、阿可替尼胶囊、恩曲替尼胶囊、谷美替尼片、阿伐替尼片、伊鲁阿克片、林普利塞片、度维利塞胶囊、塞利尼索片、磷酸索立德吉胶囊、注射用醋酸曲普瑞林微球、注射用戈舍瑞林微球、艾贝格司亭α注射液、拓培非格司亭注射液、艾加莫德α注射液、盐酸奥扎莫德胶囊、依库珠单抗注射液、佩索利单抗注射液、替瑞奇珠单抗注射液、注射用司妥昔单抗、萨特利珠单抗注射液、西罗莫司凝胶、盐酸可乐定缓释片、盐酸替洛利生片、注射用奥马珠单抗α、奥马珠单抗注射液、氟轻松玻璃体内植入剂、蔗糖羟基氧化铁咀嚼片、淫羊藿素软胶囊、尼替西农胶囊、曲氟尿苷替匹嘧啶片、丁苯那嗪片。
三门峡市中心医院医保科
2024年3月20日
省直职工2024年门诊特定药品定点医疗机构确定文件已到位,有需求的患者可享受!
2024年我院共新增19种省直职工门诊特定药品权限,具体如下:
序号 |
药品名称 |
病种名称 |
1 |
琥珀酸瑞波西利片 |
乳腺癌 |
2 |
谷美替尼片 |
非小细胞肺癌 |
3 |
艾贝格司亭a注射液 |
重度中性粒细胞减少 |
4 |
拓培非格司亭注射液 |
重度中性粒细胞减少 |
5 |
佩索利单抗注射液 |
泛发性脓疱型银屑病 |
6 |
替瑞奇珠单抗注射液 |
斑块状银屑病 |
7 |
注射用奥马珠单抗a |
过敏性哮喘 |
8 |
奥马珠单抗注射液 |
过敏性哮喘、慢性自发性荨麻疹 |
9 |
淫羊藿素软胶囊 |
肝癌 |
10 |
阿贝西利片 |
乳腺癌 |
11 |
依奇珠单抗注射液 |
强直性脊柱炎 |
12 |
盐酸安罗替尼胶囊 |
小细胞肺癌、非小细胞肺癌 |
13 |
特瑞普利单抗注射液 |
食管鳞癌、非鳞状非小细胞肺癌 |
14 |
替雷利珠单抗注射液 |
非鳞状非小细胞肺癌、鳞状非小细胞肺癌、肝癌、食管鳞癌、胃癌(包括胃-食管结合部腺癌) |
15 |
信迪利单抗注射液 |
非鳞状非小细胞肺癌、鳞状非小细胞肺癌、肝癌、食管鳞癌 |
16 |
注射用卡瑞利珠单抗 |
肝癌、食管鳞癌、非鳞状非小细胞肺癌、鳞状非小细胞肺癌 |
17 |
羟乙磺酸达尔西利片 |
乳腺癌 |
18 |
乌帕替尼缓释片 |
银屑病关节炎、类风湿关节炎、特应性皮炎 |
19 |
阿普米司特片 |
斑块状银屑病 |
三门峡市中心医院医保科
2024年3月20日
三门峡市中心医宫腔镜电切镜采购项目
采购公告
编号:采2024-31
一、采购单位名称:三门峡市中心医院
二、采购单位地址:三门峡市湖滨区崤山路中段
三、采购项目概况 :宫腔镜电切镜技术参数
1、电极环具有网采号及医保编码
2、能与医院现有设备匹配使用,
3、带有方向标,
4、采用耐高温高强度陶瓷,内窥镜可承受低温等离子消毒
5、不锈钢水阀,彻底根除了水阀维护繁琐,易损坏的弊病
6、内外鞘保持静止时操作器、内窥镜和手术电极可360°旋
7、视向角:30度
8、内窥镜观察景深范围3mm~50mm
10.放大倍率:≥1.5X ,目镜罩外径:Ø32mm 光缆接头外径:Ø10mm
11、高频双极连接电缆一根
12、连续冲洗外层镜鞘,8.5mm外径,持续灌流,可360°旋转,有ABS防堵塞系统,保证手术正常进行,所有组件可以高温高压灭菌。
。
四、预算金额:8万元
五、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六、报名企业需提供资质要求:
1、注册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营业执照(具有本次采购货物的经营或生产能力的制造商或代理商)。
2、如果报名企业代表为非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企业代表应执有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的授权书原件。
3、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企业代表(非企业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身份证复印件。
4、根据《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的规定,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单位,拒绝参与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查询渠道:“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
5、供应商(查询对象:企业、法定代表人及授权人)均需出具在中国裁判文书网的无行贿证明查询结果截图或自行承诺。
6、潜在投标人(查询对象:企业、法定代表人及授权人)须提供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公告发布之日以前连续六个月的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
7、经销商的应取得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报名企业为生产厂商的,应取得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或具有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投标货物应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进口产品及配件须附与谈判型号规格相一致的《进口医疗器械注册证》及注册登记表。
8、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注:以上证书或资格证明文件提供复印件,必须加盖谈判企业人公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9、本项目执行优先采购节能环保、环境标志性产品,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企业发展等。
10、企业报名后,不能参加开标,需提前三天告知综合采购办公室,如无故不参加开标的,将该企业拉入黑名单。
备注:报名资料按照公告资质序号排序整理,使用抽杆文件夹报送,封面写明投标人姓名、电话、邮箱。
七、报名时间:2024年3月19日至2024年3月28日
八、磋商时间: 2024年4月3日上午9:00时
九、地点:三门峡市中心医院眼科医院综合采购办(3号楼2楼综合采购办)
九:联系电话:18303980081(王老师)
综合采购办公室
2024年3月18日
3月5日,李强总理向十四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作政府工作报告,要点如下:
2023年工作回顾
国内生产总值增长5.2%
粮食产量1.39万亿斤
城镇新增就业1244万人
全年新增税费优惠超过2.2万亿元
新能源汽车产销量占全球比重超过60%
电动汽车、锂电池、光伏产品“新三样”出口增长近30%
今年主要预期目标
国内生产总值增长5%左右
城镇新增就业1200万人以上
居民消费价格涨幅3%左右
粮食产量1.3万亿斤以上
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降低2.5%左右
今年部分重点工作
财政:赤字率拟按3%安排。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比上年增加1.1万亿元
政府投资:拟安排地方政府专项债券3.9万亿元。中央预算内投资拟安排7000亿元
特别国债:从今年开始拟连续几年发行超长期特别国债,专项用于国家重大战略实施和重点领域安全能力建设,今年先发行1万亿元
未来产业:开辟量子技术、生命科学等新赛道
数字经济:开展“人工智能+”行动
消费:鼓励和推动消费品以旧换新,提振智能网联新能源汽车、电子产品等大宗消费
住房: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和供给,完善商品房相关基础性制度
就业:要强化促进青年就业政策举措。分类完善灵活就业服务保障措施
乡村振兴:在全国实施三大主粮生产成本和收入保险政策。加强充电桩、冷链物流、寄递配送设施建设
城镇化:稳步实施城市更新行动。推动解决老旧小区加装电梯、停车等难题
教育:开展基础教育扩优提质行动。推动学前教育普惠发展
医保:居民医保人均财政补助标准提高30元
社会保障: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月最低标准提高20元,继续提高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在全国实施个人养老金制度。多渠道增加托育服务供给
开放:全面取消制造业领域外资准入限制措施,放宽电信、医疗等服务业市场准入。提升外籍人员来华工作、学习、旅游便利度
环保:完善支持绿色发展的财税、金融、投资、价格政策和相关市场化机制
2024-03-14 查看更多>三门峡市中心医院
电子票据运维服务采购结果公示
编号:采2024-10
三门峡市中心医院电子票据运维服务采购于2024年3月11日,在眼科医院采购办会议室院内谈判。经过专家综合评审,最终确定的采购企业是:
三门峡名城科技有限公司
本公示周期为3天。
监督电话:0398—3118019
特此公示
综合采购办公室
2024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