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中心医院
13部电梯维保项目(二次)采购公告
编号:采2024-10
一、采购单位名称:河南省三门峡市中心医院
二、采购单位地址:三门峡市湖滨区崤山路中段
三、项目名称:电梯维保项目,共13台
四、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五、维保期:1年
六、预算金额:22750元/年
七、报名企业需具备的资质及应提供的证件:
1、注册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营业执照(具有本次采购项目的经营或生产能力的制造商或代理商)。
2、如果报名企业代表为非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企业代表应执有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的授权书原件。
3、企业法定代表人和授权企业代表(非企业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身份证复印件。
4、根据《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的规定,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单位,拒绝参与本项目采购活动。【查询渠道:“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
5、供应商(查询对象:企业、法定代表人及授权人)均需出具在中国裁判文书网的无行贿证明查询结果截图或自行承诺。
6、报名企业需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B级及以上资质;
7、维保单位技术负责人必须具有电气或机械专业高级工程师及以上职称,从事特种设备技术和施工管理工作3年以上经验,具备与投标相关的维修保养技术能力;项目负责人及技术负责人必须为投标单位在职员工。
8、非本地企业需在当地有固定办公场所(房产证明或租房证明),提供迅捷故障处理服务,技术支撑服务,电话支持服务;(提供常驻机构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
9、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注:以上证书或资格证明文件提供复印件,必须加盖谈判企业人公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10、企业报名后,不能参加开标,需提前三天告知综合采购办公室,如无故不参加开标的,将该企业拉入黑名单。
备注:报名资料按照公告资质序号排序整理,使用抽杆文件夹报送,写明投标人姓名、电话、邮箱。
八、报名时间: 2024年5月8日至5月14日工作时间
九、磋商时间:2024年5月27日15:30
磋商地点:三门峡市中心医院眼科医院3号楼2楼采购办会议室
十、发布公告的媒体:《三门峡市中心医院官方网站》
注:具体要求以实地考察与相关科室沟通
联系电话:18303980081(王老师)
综合采购办公室
2024年5月7日
4月29日上午,三门峡市召开2024年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工作专题会议。
省卫健委科教处专家王胜;市卫健委党组书记、主任张建军,二级调研员刘存棣;市中心医院党委书记杨冬林,党委副书记、院长刘宽出席会议。
各县、(市、区)卫健委主任、二级以上医院负责人等参加会议。
王胜就今后一个时期如何加强住培教育强调:
一是充分认识住培教育重要意义。加强住培教育、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既是国家战略需要,又是地方社会发展需求。各级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和各医疗单位要提高政治站位,要对辖区内未规培人员摸底,督导医院做到“应培尽培”。
二是牢固树立住培教育质量观。质量是住培教育生命线,是可持续发展基石,要将提升质量确立为住培工作第一任务,将保证质量固化为培训基地第一责任。
三是持续深化住培教育内涵建设,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切实加强住培生思想政治教育。卫健行政部门要对住培基地开展日常监管,适时督导评估,落实一把手责任制。
四是全面开启住培教育工作新征程。各级各部门要心往一处想,劲往一处使,形成多方合力,确保住培工作落到实处。
张建军在发言中指出:加强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既是国家战略需要,也是地方社会发展的需求。三门峡市中心医院开展住培工作难能可贵,是靠着一种为三门峡市医疗卫生事业持续发展的情怀在坚持。
各县市区卫健部门要提高认识,强化住培管理、做好住培宣传,让辖区内及所辖医疗机构做到“应培尽培”,进一步促进全市医疗卫生事业发展。
同时,借助住培工作规范化推动各项医疗卫生工作规范化。要针对本地外传病种重点培训,针对基础需求开展订单式培养。
张建军强调:各部门要持续关注安全生产,消除安全隐患,切实服务好黄河两岸百姓健康。
刘存棣主持会议。
杨冬林在欢迎辞中说:住培医师在基地学习三年,就是市中心医院的住院医师,医院将一视同仁,悉心呵护。
各兄弟医院的委培学员,医院将严格履行委培协议,信守承诺,充分保障待遇,建立畅通协调机制,提供个性化、订单式委培服务。
医院将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政策和标准,用三年时间为各兄弟医院、为三门峡百姓培养具备扎实医学知识、良好临床技能和高尚医德医风的优秀住院医师。
住培工作是一把手工程,医院将常态化剖析查找住培工作不足和短板,不断学习改进,用心做事,用心育人。
刘宽汇报住陪工作情况。
二级以上医院负责人针对住培招生等内容表态发言。
会后,与会人员到三门峡市中心医院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参观。
三门峡市中心医院既是政府公立三甲综合医院,也是国家级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承担着全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
近年来院党委和领导班子高度重视、高位推进,坚持“一把手”负责,成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委员会和专家委员会;各专业基地配备基地主任、教学主任、基地教秘;轮转科室设置教学秘书和教学小组,形成培训基地、职能管理部门、专业基地三级管理机构。组织健全,职责明确,培训和考核方案齐全,高效组织和落实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和年度计划,高效组织和指导各科室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有序开展。
医院将进一步提高规培医师待遇,缴纳五险一金,第一年补助不低于3900元/月,第二年补助不低于4600元/月,第三年补助不低于4800元/月,解决他们后顾之忧。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是国家确保医疗卫生事业健康发展的重要途径和必要手段,是医疗卫生事业一项需要不断发展完善的长期工作。
医院将积极响应习总书记“为党育人、为国育才”的号召,为三门峡培养“信得过、靠得住、留得下、用得上”的住院医师。
2024-04-29 查看更多>《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共同违纪主要是指二人以上(含二人)共同故意违纪。
为首者,主要是指在共同违纪中起主要作用的党员。除非《条例》另有规定,对为首者,从重处分。
对其他成员,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给予处分。
教唆,主要是指以授意、怂恿、劝说、利诱或者其他方法故意唆使他人违纪,行为人必须具有教唆他人实施违纪的故意。教唆他人违纪的,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追究党纪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新修订的《条例》将经济方面共同违纪的,由按照“个人所得数额”调整为按照“个人参与数额”及其所起作用,分别给予处分。还规定对共同违纪的为首者,情节严重的,按照共同违纪的总数额处分。这一数额认定规则,与刑法规定的共同犯罪中各行为人犯罪数额通常以行为人实际参与数额计算的做法,实现了贯通。
与共同违纪不同,集体违纪的主体是党组织的领导机构。集体违纪包括集体故意违纪和集体过失违纪两种情况。党组织领导机构集体作出违犯党纪的决定或者实施其他违犯党纪的行为,对具有共同故意的成员,按共同违纪处理;对过失违纪的成员,按照各自在集体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给予处分。
需要留意不能以“集体领导”“集体负责”“集体研究”等为借口,不追究集体作出违纪决定或者集体实施违纪行为的领导成员责任。但是,以下两种情形不属于集体违纪:一是个人违反民主集中制的原则,擅自作出错误决定,不能追究集体责任,只能按照个人违纪处理。二是对于在领导机构作出错误决定或者实施错误行为时,没有参与或者表示反对的,不视为集体违纪人员。
检验全科医生转岗培训教学质量,验收培训成果。
按照河南省卫健委科教处和三门峡市卫健委对全科医生转岗培训工作要求,4月25日至26日,三门峡市中心医院举行2024年全科医生转岗结业考核。
来自全市各县市区34名学员参加。
考核分为理论考试和临床技能考核两部分,由省卫健委统一组织命题。
理论部分采用手机App统一考核,临床技能采用接诊病人病史采集、体格检查、基本技能操作、慢病管理和辅助检查结果判读五站式测试。
考前,医院制定详细的考生须知,明确考场纪律,每站设两名考官,在考核中引入标准化病人和实境式考场。
整个考核过程井然有序、严谨规范,全程录制备查,确保考试公平。三门峡市卫健委副主任刘存棣到考核现场督导。
全科医生转岗培训有效提升三门峡市基层医务工作者综合素质,进一步提高全科医师实践操作能力与基本医疗技术水平,对全市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完善发挥重要作用。
医院将进一步加强全科医生转岗培训工作,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培养更多优秀医学人才。
2024-04-27 查看更多>药物性肝炎,顾名思义,是由药物或药物代谢产物引起的肝脏损伤。
日常生活中难免疼痛感冒,吃药打针,其实某些药物是存在潜在肝损风险的。
肝脏作为我们体内主要的药物代谢器官,负责分解和排除各种药物和毒素。有些药物或其代谢产物可能会对肝脏产生直接或间接毒性作用,导致肝脏损伤,即药物性肝炎。
今天特邀三门峡市中心医院肝病诊疗中心主任董小平跟大家聊聊药物性肝炎……
可能导致药物性肝炎的药物
多种药物类别都可能导致药物性肝炎,其中一些常见的药物包括:
1、抗生素:如利福平、异烟肼等;
2、抗真菌药:如酮康唑、氟康唑等;
3、抗精神病药:如氯丙嗪、氟哌啶醇等;
4、抗肿瘤药:如甲氨蝶呤、环磷酰胺等;
5、心血管药:如甲基多巴、胺碘酮等。
这些药物在使用过程中,如果剂量过大、使用时间过长,或者患者本身有肝脏疾病,都可能增加药物性肝炎的风险。
临床表现和诊断依据
药物性肝炎的临床表现多样,可能包括乏力、食欲不振、恶心、呕吐、黄疸、肝区疼痛等症状。诊断药物性肝炎时,医生通常会考虑患者是否有药物使用史,以及药物使用的剂量和时间。此外,肝功能检查(如转氨酶升高)也是诊断的重要依据。
药物性肝炎的预防
预防药物性肝炎的关键在于正确使用药物。在使用任何药物前,都应咨询医生,并按照医生的建议使用适当的剂量和时间。同时,定期检查肝功能也是预防药物性肝炎的重要手段。
药物性肝炎的治疗
对已出现药物性肝炎的患者,首要治疗策略是停止使用可能导致肝损伤的药物。此外,保肝药物治疗和支持治疗也是常用的治疗手段。保肝药物可以帮助肝脏恢复功能,而支持治疗则包括补充营养物质、维持水电解质平衡等。
预防和减少药物性肝炎的研究进展
近年来,关于预防和减少药物性肝炎的研究取得了一定的进展。例如,及时报告医生或专业机构以寻求帮助或进行干预措施,可帮助医生及时调整药物使用方案,避免或减少药物性肝炎的发生。此外,科研人员也在不断探索新的药物剂型、新的药物代谢途径等,以降低药物对肝脏的毒性。
结论
药物性肝炎是一种不容忽视的肝脏疾病。正确认识和关注药物性肝炎,合理使用药物,定期检查肝功能,对于预防和治疗药物性肝炎具有重要意义。希望通过这篇科普文章使大家更深入了解药物性肝炎,共同呵护我们的肝脏健康。
2024-04-25 查看更多>三门峡市中心医院
13部电梯维保项目采购公告
编号:采2024-10
一、采购单位名称:河南省三门峡市中心医院
二、采购单位地址:三门峡市湖滨区崤山路中段
三、项目名称:电梯维保项目,共13台
四、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五、维保期:1年
六、预算金额:22750元/年
七、报名企业需具备的资质及应提供的证件:
1、注册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营业执照(具有本次采购项目的经营或生产能力的制造商或代理商)。
2、如果报名企业代表为非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企业代表应执有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的授权书原件。
3、企业法定代表人和授权企业代表(非企业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身份证复印件。
4、根据《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的规定,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单位,拒绝参与本项目采购活动。【查询渠道:“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
5、供应商(查询对象:企业、法定代表人及授权人)均需出具在中国裁判文书网的无行贿证明查询结果截图或自行承诺。
6、报名企业需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B级及以上资质;
7、维保单位技术负责人必须具有电气或机械专业高级工程师及以上职称,从事特种设备技术和施工管理工作3年以上经验,具备与投标相关的维修保养技术能力;项目负责人及技术负责人必须为投标单位在职员工。
8、非本地企业需在当地有固定办公场所(房产证明或租房证明),提供迅捷故障处理服务,技术支撑服务,电话支持服务;(提供常驻机构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
9、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注:以上证书或资格证明文件提供复印件,必须加盖谈判企业人公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10、企业报名后,不能参加开标,需提前三天告知综合采购办公室,如无故不参加开标的,将该企业拉入黑名单。
备注:报名资料按照公告资质序号排序整理,使用抽杆文件夹报送,写明投标人姓名、电话、邮箱。
八、报名时间: 2024年4月25日至5月6日工作时间
九、磋商时间:2024年5月13日09:00
磋商地点:三门峡市中心医院眼科医院3号楼2楼采购办会议室
十、发布公告的媒体:《三门峡市中心医院官方网站》
注:具体要求以实地考察与相关科室沟通
联系电话:18303980081(王老师)
综合采购办公室
2024年4月24日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对党组织的处理主要分为两种情况:对一般违犯党纪的党组织,上级党组织应当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或者给予通报批评;对于严重违犯党纪、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党组织,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在查明核实后,根据情节的严重程度,可以予以改组或解散。
党组织受到改组处理时,担任该党组织机构成员的,除了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的外,均自然免职。
具体应当按照下列情形把握:一是对经审查发现存在严重违纪问题,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及以上处分的,给予其撤销党内职务及以上处分,不需要自然免职;二是对经审查发现存在违纪问题,应当受到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的,给予其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并自然免职;三是对经审查发现涉嫌违纪但短时间内难以查清的,先自然免职,再对其涉嫌违纪问题另案处理;四是对经审查未发现存在违纪问题的,自然免职。
在执行时,对受到自然免职处理的党组织领导机构成员,应当注意:
一是自然免职后,所任该党组织及其所属党的组织的党内职务均自然撤销。比如,某市委被改组处理,该市委常委、市委组织部部长所担任的市委常委、委员、市委组织部部长以及市党代会代表职务均自然免职。
二是自然免职后,所任党外职务与该党组织领导机构成员职务密切关联的,通常应当建议党外组织免去其所任党外职务。比如,某市财政局党组受到改组处理后,该市财政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所任该市财政局党组成员职务即自然免职,但其所任该市财政局副局长职务则需另行予以免职处理。
三是自然免职后,地方党委中系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军分区(警备区)和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武装部主官出任的地方党委常委,在该地方党委被改组处理后,其所任该地方党委常委、委员职务即自然免职,但其所任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军分区(警备区)和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武装部主官职务不属于自然免职的范围。
四是自然免职后,被改组处理的党组织领导机构成员中系挂职干部的,其所任该党组织及其所属党的组织的党内职务均自然撤销,但其所任原单位职务不属于自然免职的范围。
五是自然免职属于惩戒性质的处理,应当依照《中国共产党组织处理规定(试行)》第十一条关于免职处理影响后果的规定予以执行。
党组织受到解散处理时,党组织中的党员,应当逐个审查。
主要分三种情况处理:一是符合党员条件的,应当重新登记,并参加新的组织过党的生活;二是不符合党员条件的,应当对其进行教育、限期改正,经教育仍无转变的,予以劝退或者除名;三是对有违纪行为的,依照规定予以追究。
按照《省人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规程>的通知》(豫人社〔2015〕55号)和《关于统筹安排全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联考工作的通知》(豫人社函〔2023〕289号)等有关规定,根据工作需要,2024年三门峡市中心医院公开招聘岗位9个,招聘人数12名。
一、招聘方式
本次招聘采取考试(笔试与面试)与考察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笔试考试工作由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统一部署。面试、体检工作由三门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实施。考察工作由用人单位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二、招聘对象和条件
(一)应聘人员必备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遵守宪法和法律;
3.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
4.具有符合岗位要求的专业知识或技能;
5.具有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6.具有岗位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1)2024年应届毕业生应当于用人单位聘用前取得毕业证、学位证。其他报考者应当在报名前取得相应学历(学位)。
(2)对于报考岗位要求的政治面貌、资格证书等其他资格条件,报考者应当在报名前具备相应资格条件。
(3)专业条件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教育部《职业教育专业目录》(2021年版)、《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23年版)、《研究生教育学科专业目录》(2022年版)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技工院校专业目录(2022年修订)》执行。专业类别包含关系如下:专业要求为学科门类的,该门类所包含的专业类和一级学科均符合要求;专业要求为一级学科的,该一级学科所包含的二级学科均符合要求;专业要求为专业类的,该专业类所包含的具体专业均符合要求。在上述专业目录中没有具体对应的,可参照主要课程、研究方向、学习内容和岗位专业需求等,综合研判是否符合岗位要求。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报名应聘
1.现役军人、试用期内的公务员和试用期内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及在读的非2024年应届毕业生;
2.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以及刑事处罚期限未满或者涉嫌违法犯罪正在接受调查的人员;
3. 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的人员、被开除公职的人员,以及尚未解除党纪、政纪处分或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人员;
4.曾在公务员招录、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考试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招聘纪律行为还在禁考期的;
5.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人员;
6.国家和省另有规定不得应聘到事业单位的人员。
(三)条件说明
1.“年龄”表述中的“*年1月1日以后出生”和“学历、学位”表述的“及以上”均包括“含”;
2.条件设定中普通高等教育本科专业目录与研究生专业目录不一致的同类专业,可视为相近专业报考;
3.2017年起,由国家统一下达招生计划的非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证书,同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具有同等法律地位和相同效力;
4.全日制技工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生,按同等大专、本科学历报考。
三、招聘程序和办法
(一)发布招聘公告
2024年4月15日在三门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rsj.smx.gov.cn)发布。
(二)报名
本次考试实行网上报名方式。
1.提交报名申请。报名时间为2024年4月18日9:00至4月25日17:00,报考者登录三门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按照报名流程和有关要求进行注册、报名;完成注册、填表及上传照片的报考者,即可选报岗位。选报岗位时,系统将对报考者的信息自动进行资格初审,资格初审后报考者需点击“提交审核”完成报名操作。
报名前,报考者应认真仔细阅读并签订诚信承诺书,确保所填报的报名申请信息全面、真实、准确、完整、有效。
本次考试不再进行笔试资格预审。报考者应仔细阅读公告、报考岗位具体招聘方案及相关附件,应全面了解岗位要求,与自身实际情况逐一对照,自行判断是否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是否符合报考岗位要求等,理性、审慎选择报考岗位,避免误报、错报。报考信息一经提交并审核通过,将无法修改报考信息。如因报考者提供信息不准确或不符合岗位应聘条件,导致影响应聘或被取消应聘资格的,其后果由报考者自行承担。
资格审查贯穿考试招聘全过程。对在各环节发现不具备报考资格条件、不符合岗位应聘条件、弄虚作假或违反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规定的,按规定取消其报考资格或应聘资格。
上传照片时,须使用本系统提供的专用照片处理工具。要求原照片须为单色(红、蓝或白色)背景,正面免冠近期1寸或2寸证件照,jpg或jpeg格式,原始字节大于30kb,宽高像素大于220×300,照片清晰,禁止缩放后使用。上传的照片由系统自动审核。报名申请被接受后,将向报考人员反馈一个报名序号。报名序号是报考人员查询报考资格审查结果、网上缴费、下载打印准考证和查询成绩等事项的重要依据,请妥善留存。
2.网上缴费。已提交审核并通过的报考人员,通过原报名网站按照提示步骤进行网上缴费。报考人员应于2024年4月26日17:00前进入缴费系统,完成缴费视为报名成功,未按要求进行缴费的视为放弃报名。
3.收费标准。根据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批准的收费标准,按每人每科30元缴纳笔试考务费。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人员和城市低保人员可按照《三门峡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免缴考试费用办理须知》办理免缴费手续。
4.打印准考证。已确认缴费的考生,于2024年5月22日9:00至5月26日14:30,通过原报名网站下载并打印准考证。笔试准考证是报考者面试资格确认等事项的重要依据,请妥善留存。
5.每名报考人员限报考一个岗位。报名时使用的本人有效身份证及相关信息在招聘工作中必须一致。
报名人数与拟聘用人数的比例不低于3:1,报名结束后达不到比例的岗位,相应核减该岗位招聘人数,直至取消该岗位。
核减及取消岗位信息于2024年4月29日在三门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公布。属于取消岗位的报考人员可在2024年4月30日17:30前,通过原报名网站重新选报其他岗位。未重新选报的,按自动放弃处理,退还缴纳的笔试考务费。
6.加分政策。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大学生村干部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豫办〔2012〕36号)《关于进一步加大大学生征集力度的意见》(豫政〔2016〕53号)文件规定,享受招聘笔试加分政策的大学生村干部、退役大学生士兵报名参加本次招聘,报考市级各类事业单位的可在笔试总成绩上增加5分,报考县、乡镇各类事业单位的可在笔试总成绩上增加10分。大学生村干部、退役大学生士兵已通过公开招聘聘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招录为公务员的,不再享受加分政策。符合加分政策的应聘人员于5月29日至30日工作时间持相关材料到三门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301室进行加分资格审核。逾期未参加加分资格审核的视为放弃加分。三门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经过审核汇总后,将拟享受加分人员情况向社会公示,公示期3天。
加分资格审核时提供以下材料:
大学生村官提供材料:⑴本人任职所在的县(市、区)组织部门证明,证明内容包括:姓名、性别、身份证号、在××县××乡××村任××职务,任职期限为××××年××月至××××年××月;⑵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复印件;⑶本人符合报名条件的毕业证原件、复印件。
退役大学生士兵提供材料:⑴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复印件;⑵本人入伍通知书原件、复印件;⑶本人退伍证原件、复印件;⑷本人符合报名条件的毕业证原件、复印件。
(三)考试
考试分为笔试和面试。
本次考试不指定考试辅导用书,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或个人举办考试辅导培训班。任何以事业单位考试命题组、考试教材编委会、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授权等名义举办的有关事业单位招聘考试辅导班、辅导网站或发行的出版物、微信公众号等,均与本次考试无关,敬请广大报考者提高警惕,切勿上当受骗。
1.笔试
笔试采用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统一评分的方式。笔试分两科进行,每科满分100分。
(1)笔试科目
综合类岗位:《职业能力测验》和《公共基础知识》
教育类岗位:《职业能力测验》和《教育类专业知识》
卫生类岗位:《职业能力测验》和《卫生类专业知识》
(2)笔试时间:2024年5月26日
上午9:00~10:30《职业能力测验》
下午14:00~15:30《公共基础知识》或《教育类专业知识》或《卫生类专业知识》
(3)笔试地点:见《笔试准考证》。报考者须凭笔试准考证和与报名时一致的本人有效身份证入场考试。
(4)笔试成绩:
笔试成绩=《职业能力测验》成绩×50%+《公共基础知识》成绩(或《教育类专业知识》《卫生类专业知识》成绩)×50%+加分
2.面试
面试由三门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一组织实施。
(1)面试确认及资格审查
根据笔试成绩,按报考岗位拟招聘人数1:3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确定参加面试确认及资格审查的人员,如遇末位名次并列的可同时参加面试确认及资格审查。笔试有一科缺考、作弊或成绩为零分的,不得进入面试确认及资格审查。未按要求参加面试确认或资格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其面试资格,出现的岗位空缺按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
面试确认及资格审查的方式、时间及地点另行公告。
面试确认及资格审查时,应试者应如实提供本人真实、完整的学习经历和工作经历,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笔试准考证、毕业证(学位证)等原件以及应聘岗位要求的其他材料(面试确认及资格审查时所在学校未办理毕业证、学位证的考生,可由考生所在学校出具证明材料,正常参加面试,在用人单位聘用前仍没有提供毕业证、学位证的考生将不予聘用)。在职人员须出具所在单位同意报考证明(有主管部门的须同时提供主管部门同意报考证明)。
主动放弃面试的考生,本人应提交书面声明;对未提交书面声明的,以三门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核实记录为准。未进入面试确认及资格审查的考生,也应保持报名时登记的联系方式畅通,以免影响递补。
面试确认及资格审查时如发现通过填报虚假信息取得报考资格的,取消报考资格,列入不诚信人员名单。
面试确认及资格审查合格人员即为参加面试人员。
(2)面试时间和地点:详见《面试通知单》。
(3)面试形式和内容:
综合类、卫生类岗位面试采取结构化面试的形式进行,教育类岗位面试采取试讲的形式进行,满分100分,面试成绩当场公布。
(4)实际参加面试人数与该岗位拟聘用人数的比例等于或低于1∶1、形不成竞争的,组织现有的应聘人员进行面试,综合类、卫生类岗位应聘人员的面试成绩应达到其所在面试考官组使用同一套面试题本面试的所有人员的平均分以上,方可进入下一环节;教育类岗位应聘人员的面试成绩应达到75分以上,方可进入下一环节。
3.考试总成绩计算
考试总成绩=笔试成绩×50%+面试成绩×50%。
笔试成绩、面试成绩和考试总成绩,均计算到小数点以后两位数。考试总成绩在三门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公布。
四、体检
体检由三门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一组织实施。
根据考试总成绩,按报考岗位从高分到低分等额确定参加体检人员。如同一个岗位出现末位应试者考试总成绩相同的情况,则按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等额确定参加体检人员;如笔试成绩也相同,按《职业能力测验》成绩确定参加体检人员;如《职业能力测验》成绩也相同,按照管理权限报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同意后加试一场面试,名次按加试的面试成绩排列。参加体检人员按规定提交《入职承诺书》。
综合类、卫生类岗位体检标准参照现行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执行,教育类岗位体检标准参照《河南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格检查标准(2017年修订)》执行。具体时间、地点另行通知。体检费用自理。
对体检结果有疑问的,可在接到体检结论7日内根据体检的有关规定提出复检。复检只能进行一次,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
体检对象放弃体检或因体检不合格出现招聘岗位缺额的,可在同岗位应聘人员中,按考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等额递补,考试总成绩相同的则按确定体检人员办法进行递补。
五、考察
体检合格人员确定为考察对象。考察由各招聘单位主管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考察采取审查档案和实地考察等方式进行,主要考察报考者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以及与应聘岗位相关的业务能力和工作实绩等,并对报考资格条件进行复查。
考察阶段因考察不合格出现招聘岗位缺额的不再递补,因自愿放弃和资格复查不合格出现招聘岗位缺额的可以递补。考试总成绩相同的则按确定体检人员办法进行递补。
六、公示
招聘单位主管部门根据考试总成绩和考察情况,按报考岗位确定拟聘用人员。拟聘用人员名单在三门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
七、聘用
公示结束后,对公示反映有严重问题并查有实据、不符合聘用条件的,取消其拟聘人选资格;对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或有反映问题但经核实不影响聘用的,由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提出聘用意见,按管理范围分别报组织、人社部门审批后,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公示中反映的问题一时难以查实的,暂缓聘用,待查清后再决定是否聘用。
被聘人员无正当理由逾期(自接到聘用通知20日内)不报到的,视其放弃聘用资格,按照《入职承诺书》予以处理。招聘单位和聘用人员签订《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聘用合同》,合同期限不得低于3年,享受国家规定的工资福利待遇。初次就业的按规定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一年,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考核不合格的,取消聘用资格。
2024-04-18 查看更多>每年的4月10日是世界灭菌科学日
号召全球消毒供应中心在这天对外开放
宣传消毒供应中心
对可复用器械再处理过程
及相关灭菌知识
促进沟通,增进信任
4月10日上午,三门峡市中心医院消毒供应中心举办“用心消毒 用爱供应”CSSD开放日活动。
医院党委书记杨冬林、院长刘宽、党委委员毛天敏及相关临床和职能科主任和护士长参加活动。
消毒供应中心作为国家消毒供应哨点医院和三门峡地区消毒供应质量控制中心,肩负指导和管理三门峡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消毒供应质量同质化重任。
中心先后荣膺2021年医院品管圈“PDCA项目”二等奖,第六届河南省医院品质管理成果大赛多维工具管理组三等奖等荣誉。
消毒供应中心护士长李小华介绍中心的布局、三区划分、设备配置,讲解外来医疗器械全流程规范化处理流程。
党委书记杨冬林指出,质量发展是永恒的主题,消供人要时刻谨记强规范流程、重质量安全,时刻做到规范、专业、安全、高效,更好为临床提供优质服务,确保医疗安全。
2024-04-11 查看更多>第一编 总 则
第一章 总体要求和适用范围
第一条 为了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严肃党的纪律,纯洁党的组织,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教育党员遵纪守法,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保证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党的纪律建设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弘扬伟大建党精神,坚持自我革命,贯彻全面从严治党战略方针,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推动解决大党独有难题、健全全面从严治党体系,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为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提供坚强纪律保障。
第三条 党章是最根本的党内法规,是管党治党的总规矩。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党组织和党员必须坚守初心使命,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始终坚定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切实践行正确的权力观、政绩观、事业观,自觉遵守和维护党章,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约束,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第四条 党的纪律处分工作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把严的基调、严的措施、严的氛围长期坚持下去,加强对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把纪律挺在前面,抓早抓小、防微杜渐。
(二)党纪面前一律平等。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必须严肃、公正执行纪律,党内不允许有任何不受纪律约束的党组织和党员。
(三)实事求是。对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纪的行为,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执纪执法贯通,准确认定行为性质,区别不同情况,恰当予以处理。
(四)民主集中制。实施党纪处分,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经党组织集体讨论决定,不允许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擅自决定和批准。上级党组织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作出的处理决定,下级党组织必须执行。
(五)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处理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应当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做到宽严相济。
第五条 深化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及时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成为少数;严重违纪涉嫌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成为极少数。
第六条 本条例适用于违犯党纪应当受到党纪责任追究的党组织和党员。
第二章 违纪与纪律处分
第七条 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党和国家政策,违反社会主义道德,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依照规定应当给予纪律处理或者处分的,都必须受到追究。
重点查处党的十八大以来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政治问题和经济问题交织的腐败案件,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问题。
第八条 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撤销党内职务;
(四)留党察看;
(五)开除党籍。
第九条 对于违犯党纪的党组织,上级党组织应当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或者给予通报批评。对于严重违犯党纪、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党组织,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在查明核实后,根据情节严重的程度,可以予以:
(一)改组;
(二)解散。
第十条 党员受到警告处分一年内、受到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半内,不得在党内提拔职务或者进一步使用,也不得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或者进一步使用。
第十一条 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是指撤销受处分党员由党内选举或者组织任命的党内职务。对于在党内担任两个以上职务的,党组织在作处分决定时,应当明确是撤销其一切职务还是一个或者几个职务。如果决定撤销其一个职务,必须撤销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如果决定撤销其两个以上职务,则必须从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开始依次撤销。对于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
对于在立案审查中因涉嫌违犯党纪被免职的党员,审查后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应当按照其原任职务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对于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但是本人没有担任党内职务的,应当给予其严重警告处分。同时,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
党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或者依照前款规定受到严重警告处分的,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第十二条 留党察看处分,分为留党察看一年、留党察看二年。对于受到留党察看处分一年的党员,期满后仍不符合恢复党员权利条件的,应当延长一年留党察看期限。留党察看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留党察看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期满后恢复其党员权利;坚持不改或者又发现其他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的,应当开除党籍。
党员受到留党察看处分,其党内职务自然撤销。对于担任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恢复党员权利后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第十三条 党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也不得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另有规定不准重新入党的,依照规定。
第十四条 党员干部受到党纪处分,需要同时进行组织处理的,党组织应当按照规定给予组织处理。
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受到留党察看以上处分的,党组织应当终止其代表资格。
第十五条 对于受到改组处理的党组织领导机构成员,除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的外,均自然免职。
第十六条 对于受到解散处理的党组织中的党员,应当逐个审查。其中,符合党员条件的,应当重新登记,并参加新的组织过党的生活;不符合党员条件的,应当对其进行教育、限期改正,经教育仍无转变的,予以劝退或者除名;有违纪行为的,依照规定予以追究。
第三章 纪律处分运用规则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一)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
(二)在组织谈话函询、初步核实、立案审查过程中,能够配合核实审查工作,如实说明本人违纪违法事实;
(三)检举同案人或者其他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或者法律追究的问题,经查证属实,或者有其他立功表现;
(四)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
(五)主动上交或者退赔违纪所得;
(六)党内法规规定的其他从轻或者减轻处分情形。
第十八条 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由中央纪委决定或者经省(部)级纪委(不含副省级市纪委)决定并呈报中央纪委批准,对违纪党员也可以在本条例规定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处分。
第十九条 对于党员违犯党纪应当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但是具有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可以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或者组织处理,免予党纪处分。对违纪党员免予处分,应当作出书面结论。
党员有作风纪律方面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者违犯党纪情节轻微的,可以给予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等,或者予以诫勉,不予党纪处分。
党员行为虽然造成损失或者后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可抗力等原因所引起的,不追究党纪责任。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一)强迫、唆使他人违纪;
(二)拒不上交或者退赔违纪所得;
(三)违纪受处分后又因故意违纪应当受到党纪处分;
(四)违纪受处分后,又被发现其受处分前没有交代的其他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
(五)党内法规规定的其他从重或者加重处分情形。
第二十一条 党员在党纪处分影响期内又受到党纪处分的,其影响期为原处分尚未执行的影响期与新处分影响期之和。
第二十二条 从轻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轻的处分。
从重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重的处分。
第二十三条 减轻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一档给予处分。
加重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加重一档给予处分。
本条例规定的只有开除党籍处分一个档次的违纪行为,不适用第一款减轻处分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一人有本条例规定的两种以上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应当合并处理,按其数种违纪行为中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加重一档给予处分;其中一种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开除党籍处分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五条 一个违纪行为同时触犯本条例两个以上条款的,依照处分较重的条款定性处理。
一个条款规定的违纪构成要件全部包含在另一个条款规定的违纪构成要件中,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
第二十六条 二人以上共同故意违纪的,对为首者,从重处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对其他成员,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给予处分。
对于经济方面共同违纪的,按照个人参与数额及其所起作用,分别给予处分。对共同违纪的为首者,情节严重的,按照共同违纪的总数额处分。
教唆他人违纪的,应当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追究党纪责任。
第二十七条 党组织领导机构集体作出违犯党纪的决定或者实施其他违犯党纪的行为,对具有共同故意的成员,按共同违纪处理;对过失违纪的成员,按照各自在集体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给予处分。
第四章 对违法犯罪党员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八条 对违法犯罪的党员,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党纪处分,做到适用纪律和适用法律有机融合,党纪政务等处分相匹配。
第二十九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浪费国家资财等违反法律涉嫌犯罪行为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三十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构成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或者有其他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违反治安管理等违法行为,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违反国家财经纪律,在公共资金收支、税务管理、国有资产管理、政府采购管理、金融管理、财务会计管理等财经活动中有违法行为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党员有嫖娼或者吸食、注射毒品等丧失党员条件,严重败坏党的形象行为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三十一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犯罪的,原则上先作出党纪处分决定,并按照规定由监察机关给予政务处分或者由任免机关(单位)给予处分后,再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二条 党员被依法留置、逮捕的,党组织应当按照管理权限中止其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党员权利。根据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处理结果,可以恢复其党员权利的,应当及时予以恢复。
第三十三条 党员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并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党员犯罪,被单处罚金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三十四条 党员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
(二)被单处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三)因过失犯罪,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
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被判处管制、拘役的,一般应当开除党籍。对于个别可以不开除党籍的,应当对照处分违纪党员批准权限的规定,报请再上一级党组织批准。
第三十五条 党员依法受到刑事责任追究的,党组织应当根据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是公职人员的由监察机关给予相应政务处分或者由任免机关(单位)给予相应处分。
党员依法受到政务处分、任免机关(单位)给予的处分、行政处罚,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可以根据生效的处分、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经核实后依照规定给予相应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其中,党员依法受到撤职以上处分的,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
党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社会组织的规章制度受到其他处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在对有关方面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进行核实后,依照规定给予相应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党组织作出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决定后,监察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等依法改变原生效判决、裁定、决定等,对原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决定产生影响的,党组织应当根据改变后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等重新作出相应处理。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三十六条 预备党员违犯党纪,情节较轻,可以保留预备党员资格的,党组织应当对其批评教育或者延长预备期;情节较重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第三十七条 对违纪后下落不明的党员,应当区别情况作出处理:
(一)对有严重违纪行为,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党组织应当作出决定,开除其党籍;
(二)除前项规定的情况外,下落不明时间超过六个月的,党组织应当按照党章规定对其予以除名。
第三十八条 违纪党员在党组织作出处分决定前死亡,或者在死亡之后发现其曾有严重违纪行为,对于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开除其党籍;对于应当给予留党察看以下处分的,作出违犯党纪的书面结论和相应处理。
第三十九条 违纪行为有关责任人员的区分:
(一)直接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党员或者党员领导干部;
(二)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三)重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本条例所称领导责任者,包括主要领导责任者和重要领导责任者。
第四十条 本条例所称主动交代,是指涉嫌违纪的党员在组织谈话函询、初步核实前向有关组织交代自己的问题,或者在谈话函询、初步核实和立案审查期间交代组织未掌握的问题。
第四十一条 担任职级、单独职务序列等级的党员干部违犯党纪受到处分,需要对其职级、单独职务序列等级进行调整的,参照本条例关于党外职务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计算经济损失应当计算立案时已经实际造成的全部财产损失,包括为挽回违纪行为所造成损失而支付的各种开支、费用。立案后至处理前持续发生的经济损失,应当一并计算在内。
第四十三条 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收缴或者责令退赔。对于主动上交的违纪所得和经济损失赔偿,应当予以接收,并按照规定收缴或者返还有关单位、个人。
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职务、职级、职称、学历、学位、奖励、资格等其他利益,应当由承办案件的纪检机关或者由其上级纪检机关建议有关组织、部门、单位按照规定予以纠正。
对于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处理的党员,经调查确属其实施违纪行为获得的利益,依照本条规定处理。
第四十四条 党纪处分决定作出后,应当在一个月内向受处分党员所在党的基层组织中的全体党员及其本人宣布,是领导班子成员的还应当向所在党组织领导班子宣布,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将处分决定材料归入受处分者档案;对于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的,还应当在一个月内办理职务、工资、工作及其他有关待遇等相应变更手续;涉及撤销或者调整其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及时撤销或者调整其党外职务。特殊情况下,经作出或者批准作出处分决定的组织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办理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四十五条 执行党纪处分决定的机关或者受处分党员所在单位,应当在六个月内将处分决定的执行情况向作出或者批准处分决定的机关报告。
党员对所受党纪处分不服的,可以依照党章及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第四十六条 党员因违犯党纪受到处分,影响期满后,党组织无需取消对其的处分。
第四十七条 本条例所称以上、以下,除有特别标明外均含本级、本数。
第四十八条 本条例总则适用于有党纪处分规定的其他党内法规,但是中共中央发布或者批准发布的其他党内法规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第二编 分 则
第六章 对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四十九条 在重大原则问题上不同党中央保持一致且有实际言论、行为或者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条 通过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传单、书籍等,或者利用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公开发表坚持资产阶级自由化立场、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反对党的改革开放决策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发布、播出、刊登、出版前款所列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或者为上述行为提供方便条件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一条 通过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传单、书籍等,或者利用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公开发表违背四项基本原则,违背、歪曲党的改革开放决策,或者其他有严重政治问题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
(二)妄议党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
(三)丑化党和国家形象,或者诋毁、诬蔑党和国家领导人、英雄模范,或者歪曲党的历史、中华人民共和国历史、人民军队历史。
发布、播出、刊登、出版前款所列内容或者为上述行为提供方便条件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二条 制作、贩卖、传播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所列内容之一的报刊、书籍、音像制品、电子读物,以及网络文本、图片、音频、视频资料等,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私自携带、寄递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所列内容之一的报刊、书籍、音像制品、电子读物等入出境,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私自阅看、浏览、收听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所列内容之一的报刊、书籍、音像制品、电子读物,以及网络文本、图片、音频、视频资料等,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五十三条 在党内组织秘密集团或者组织其他分裂党的活动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参加秘密集团或者参加其他分裂党的活动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四条 在党内搞团团伙伙、结党营私、拉帮结派、政治攀附、培植个人势力等非组织活动,或者通过搞利益交换、为自己营造声势等活动捞取政治资本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导致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政治生态恶化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五条 搞投机钻营,结交政治骗子或者被政治骗子利用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充当政治骗子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六条 党员领导干部在本人主政的地方或者分管的部门自行其是,搞山头主义,拒不执行党中央确定的大政方针,甚至背着党中央另搞一套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只表态不落实,或者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不坚决,打折扣、搞变通,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不顾党和国家大局,搞部门或者地方保护主义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五十七条 党员领导干部政绩观错位,违背新发展理念、背离高质量发展要求,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第五十八条 对党不忠诚不老实,表里不一,阳奉阴违,欺上瞒下,搞两面派,做两面人,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九条 制造、散布、传播政治谣言,破坏党的团结统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政治品行恶劣,匿名诬告,有意陷害或者制造其他谣言,造成损害或者不良影响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六十条 擅自对应当由党中央决定的重大政策问题作出决定、对外发表主张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六十一条 不按照有关规定向组织请示、报告重大事项,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六十二条 干扰巡视巡察工作或者不落实巡视巡察整改要求,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六十三条 对抗组织审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串供或者伪造、销毁、转移、隐匿证据;
(二)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
(三)包庇同案人员;
(四)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
(五)其他对抗组织审查行为。
第六十四条 组织、参加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或者重大方针政策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或者以组织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或者重大方针政策,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或者以提供信息、资料、财物、场地等方式支持上述活动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未经组织批准参加其他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六十五条 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党的领导、反对社会主义制度或者敌视政府等组织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六十六条 组织、参加会道门或者邪教组织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的参加人员,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第六十七条 从事、参与挑拨破坏民族关系制造事端或者参加民族分裂活动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有其他违反党和国家民族政策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六十八条 组织、利用宗教活动反对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破坏民族团结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有其他违反党和国家宗教政策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六十九条 对信仰宗教的党员,应当加强思想教育,要求其限期改正;经党组织帮助教育仍没有转变的,应当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参与利用宗教搞煽动活动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七十条 组织迷信活动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参加迷信活动或者个人搞迷信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的参加人员,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第七十一条 组织、利用宗族势力对抗党和政府,妨碍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的实施,或者破坏党的基层组织建设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第七十二条 在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申请政治避难,或者违纪后逃往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在国(境)外公开发表反对党和政府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故意为上述行为提供方便条件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七十三条 在涉外活动中,其言行在政治上造成恶劣影响,损害党和国家尊严、利益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七十四条 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监督责任或者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监督责任不力,给党组织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七十五条 党员领导干部对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等错误思想和行为不报告、不抵制、不斗争,放任不管,搞无原则一团和气,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七十六条 违反党的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等党的规矩,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七章 对违反组织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七十七条 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一)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重大决定;
(二)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问题;
(三)故意规避集体决策,决定重大事项、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
(四)借集体决策名义集体违规。
第七十八条 下级党组织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上级党组织决定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七十九条 拒不执行党组织的分配、调动、交流等决定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在特殊时期或者紧急状况下,拒不执行党组织上述决定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八十条 在党组织纪律审查中,依法依规负有作证义务的党员拒绝作证或者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八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一)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隐瞒不报;
(二)在组织进行谈话函询时,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
(三)不按要求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个人去向;
(四)不如实填报个人档案资料。
有前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同时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的,依照本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处理。
篡改、伪造个人档案资料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隐瞒入党前严重错误的,一般应当予以除名;对入党多年且一贯表现好,或者在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八十二条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八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党内选举中搞拉票、助选等非组织活动;
(二)在法律规定的投票、选举活动中违背组织原则搞非组织活动,组织、怂恿、诱使他人投票、表决;
(三)在选举中进行其他违反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有关章程活动。
搞有组织的拉票贿选,或者用公款拉票贿选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第八十四条 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任人唯亲、排斥异己、封官许愿、说情干预、跑官要官、突击提拔或者调整干部等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行为,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八十五条 在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工作中,搞好人主义,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一)以党纪政务等处分规避组织调整;
(二)以组织调整代替党纪政务等处分;
(三)其他避重就轻作出处理行为。
第八十六条 在干部、职工的录用、考核、职务职级晋升、职称评聘、荣誉表彰,授予学术称号和征兵、安置退役军人等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有关规定为本人或者其他人谋取利益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弄虚作假,骗取职务、职级、职称、待遇、资格、学历、学位、荣誉、称号或者其他利益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八十七条 侵犯党员的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以强迫、威胁、欺骗、拉拢等手段,妨害党员自主行使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八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对批评、检举、控告进行阻挠、压制,或者将批评、检举、控告材料私自扣压、销毁,或者故意将其泄露给他人;
(二)对党员的申辩、辩护、作证等进行压制,造成不良后果;
(三)压制党员申诉,造成不良后果,或者不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党员申诉;
(四)其他侵犯党员权利行为,造成不良后果。
对批评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人员打击报复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第八十九条 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规定,采取弄虚作假或者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或者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违反有关规定程序发展党员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九十条 违反有关规定取得外国国籍或者获取国(境)外永久居留资格、长期居留许可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九十一条 违反有关规定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前往港澳通行证,或者未经批准出入国(边)境,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虽经批准因私出国(境)但存在擅自变更路线、无正当理由超期未归等超出批准范围出国(境)行为,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九十二条 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擅自脱离组织,或者从事外事、机要、军事等工作的党员违反有关规定同国(境)外机构、人员联系和交往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九十三条 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脱离组织出走时间不满六个月又自动回归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脱离组织出走时间超过六个月的,按照自行脱党处理,党内予以除名。
故意为他人脱离组织出走提供方便条件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八章 对违反廉洁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九十四条 党员干部必须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清正廉洁,反对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行为。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九十五条 相互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搞权权交易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九十六条 纵容、默许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利用党员干部本人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党员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不实际工作而获取薪酬或者虽实际工作但领取明显超出同职级标准薪酬,党员干部知情未予纠正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九十七条 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券)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收受其他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财物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九十八条 向从事公务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赠送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券)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以讲课费、课题费、咨询费等名义变相送礼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九十九条 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的钱款、住房、车辆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通过民间借贷等金融活动获取大额回报,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条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操办婚丧喜庆事宜,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借机敛财或者有其他侵犯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行为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第一百零一条 接受、提供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零二条 违反有关规定取得、持有、实际使用运动健身卡、会所和俱乐部会员卡、高尔夫球卡等各种消费卡(券),或者违反有关规定出入私人会所,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零三条 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经商办企业;
(二)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
(三)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
(四)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五)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
(六)其他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的行为。
利用参与企业重组改制、定向增发、兼并投资、土地使用权出让等工作中掌握的信息买卖股票,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通过购买信托产品、基金等方式非正常获利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违反有关规定在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单位中兼职,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的,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零四条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在审批监管、资源开发、金融信贷、大宗采购、土地使用权出让、房地产开发、工程招投标以及公共财政收支等方面谋取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吸收存款、推销金融产品、经营名贵特产类特殊资源等提供帮助谋取利益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零五条 离职或者退(离)休后违反有关规定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或者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和中介机构等单位的聘用,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或者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活动,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处分。
党员领导干部离职或者退(离)休后违反有关规定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等职务,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零六条 离职或者退(离)休后利用原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经营活动谋取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离职或者退(离)休后利用原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零七条 党员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反有关规定在该党员领导干部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或者有其他违反经商办企业禁业规定行为的,该党员领导干部应当按照规定予以纠正;拒不纠正的,其本人应当辞去现任职务或者由组织予以调整职务;不辞去现任职务或者不服从组织调整职务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零八条 党和国家机关违反有关规定经商办企业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零九条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工作、生活保障制度,在交通、医疗、警卫等方面为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求特殊待遇,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一十条 在分配、购买住房中侵犯国家、集体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一十一条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侵占非本人经管的公私财物,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侵占公私财物,或者无偿、象征性地支付报酬接受服务、使用劳务,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将应当由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个人支付的费用,由下属单位、其他单位或者他人支付、报销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一十二条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有关规定占用公物归个人使用,时间超过六个月,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占用公物进行营利活动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将公物借给他人进行营利活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一十三条 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请、娱乐、健身活动,或者用公款购买赠送或者发放礼品、消费卡(券)等,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一十四条 违反有关规定自定薪酬或者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福利等,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一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公款旅游或者以学习培训、考察调研、职工疗养等为名变相公款旅游;
(二)改变公务行程,借机旅游;
(三)参加所管理企业、下属单位组织的考察活动,借机旅游。
以考察、学习、培训、研讨、招商、参展等名义变相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一十六条 违反接待管理规定,超标准、超范围接待或者借机大吃大喝,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一十七条 违反有关规定配备、购买、更换、装饰、使用公务交通工具或者有其他违反公务交通工具管理规定的行为,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一十八条 违反会议活动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一)到禁止召开会议的风景名胜区开会;
(二)决定或者批准举办各类节会、庆典活动;
(三)其他违反会议活动管理规定行为。
擅自举办评比达标表彰、创建示范活动或者借评比达标表彰、创建示范活动收取费用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一十九条 违反办公用房管理等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一)决定或者批准兴建、装修办公楼、培训中心等楼堂馆所;
(二)超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
(三)未经批准租用、借用办公用房;
(四)用公款包租、占用客房或者其他场所供个人使用;
(五)其他违反办公用房管理等规定行为。
第一百二十条 搞权色交易或者给予财物搞钱色交易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二十一条 有其他违反廉洁纪律规定行为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九章 对违反群众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一百二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超标准、超范围向群众筹资筹劳、摊派费用,加重群众负担;
(二)违反有关规定扣留、收缴群众款物或者处罚群众;
(三)克扣群众财物,或者违反有关规定拖欠群众钱款;
(四)在管理、服务活动中违反有关规定收取费用;
(五)在办理涉及群众事务时刁难群众、吃拿卡要;
(六)其他侵害群众利益行为。
在乡村振兴领域有上述行为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第一百二十三条 干涉生产经营自主权,致使群众财产遭受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二十四条 在社会保障、社会救助、政策扶持、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优亲厚友、明显有失公平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二十五条 利用宗族或者黑恶势力等欺压群众,或者纵容涉黑涉恶活动、为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一)对涉及群众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问题依照政策或者有关规定能解决而不及时解决,庸懒无为、效率低下,造成不良影响;
(二)对符合政策的群众诉求消极应付、推诿扯皮,损害党群、干群关系;
(三)对待群众态度恶劣、简单粗暴,造成不良影响;
(四)弄虚作假,欺上瞒下,损害群众利益;
(五)其他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假作为等损害群众利益行为。
第一百二十七条 遇到国家财产和群众生命财产受到严重威胁时,能救而不救,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二十八条 不按照规定公开党务、政务、厂务、村(居)务等,侵犯群众知情权,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二十九条 有其他违反群众纪律规定行为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十章 对违反工作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一百三十条 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疏于管理,贯彻执行、检查督促落实上级决策部署不力,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党员领导干部对于到任前已经存在且属于其职责范围内的问题,消极回避、推卸责任,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三十一条 工作中不敢斗争、不愿担当,面对重大矛盾冲突、危机困难临阵退缩,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三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热衷于搞舆论造势、浮在表面;
(二)单纯以会议贯彻会议、以文件落实文件,在实际工作中不见诸行动;
(三)脱离实际,不作深入调查研究,搞随意决策、机械执行;
(四)违反精文减会有关规定搞文山会海;
(五)在督查检查考核等工作中搞层层加码、过度留痕,增加基层工作负担;
(六)工作中其他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行为。
第一百三十三条 在公务活动用餐、单位食堂用餐管理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宣传教育、监督管理职责,导致餐饮浪费,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三十四条 在机构编制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擅自超出“三定”规定范围调整职责、设置机构、核定领导职数和配备人员;
(二)违规干预地方机构设置;
(三)其他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行为。
第一百三十五条 在信访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不按照规定受理、办理信访事项;
(二)对规模性集体访等处置不力,导致事态扩大;
(三)对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提出的改进工作、完善政策等建议重视不够、落实不力,导致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
(四)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信访工作职责行为。
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信访事项发生,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三十六条 党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一)党员被立案审查期间,擅自批准其出差、出国(境)、辞职,或者对其交流、提拔职务、晋升职级、进一步使用、奖励,或者办理退休手续;
(二)党员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后,不按照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对党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给予党纪处分而不处分;
(三)党纪处分决定或者申诉复查决定作出后,不按照规定落实决定中关于被处分人党籍、职务、职级、待遇等事项;
(四)党员受到党纪处分后,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对受处分党员开展日常教育、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一百三十七条 滥用问责,或者在问责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造成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三十八条 因工作不负责任致使所管理的人员叛逃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因工作不负责任致使所管理的人员出逃、出走,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三十九条 进行统计造假,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统计造假失察,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四十条 在上级检查、视察工作或者向上级汇报、报告工作时对应当报告的事项不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在上级检查、视察工作或者向上级汇报、报告工作时纵容、唆使、暗示、强迫下级说假话、报假情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第一百四十一条 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采购、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介机构服务等活动;
(二)干预和插手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兼并、破产、产权交易、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资产转让、重大项目投资以及其他重大经营活动等事项;
(三)干预和插手批办各类行政许可和资金借贷等事项;
(四)干预和插手经济纠纷;
(五)干预和插手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的使用、分配、承包、租赁等事项。
第一百四十二条 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向有关地方或者部门打听案情、打招呼、说情,或者以其他方式对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施加影响,情节较轻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公共财政资金分配、项目立项评审、功勋荣誉表彰奖励等活动,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四十三条 按照有关规定对干预和插手行为负有报告和登记义务的受请托人,不按照规定报告或者登记,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四十四条 泄露、扩散或者打探、窃取党组织关于干部选拔任用、纪律审查、巡视巡察等尚未公开事项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内容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私自留存涉及党组织关于干部选拔任用、纪律审查、巡视巡察等方面资料,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四十五条 在考试、录取工作中,有泄露试题、考场舞弊、涂改考卷、违规录取等违反有关规定行为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四十六条 以不正当方式谋求本人或者其他人用公款出国(境),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四十七条 临时出国(境)团(组)或者人员中的党员,擅自延长在国(境)外期限,或者擅自变更路线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四十八条 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触犯驻在国家、地区的法律、法令或者不尊重驻在国家、地区的宗教习俗,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四十九条 在党的纪律检查、组织、宣传、统一战线工作以及机关工作等其他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十一章 对违反生活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一百五十条 生活奢靡、铺张浪费、贪图享乐、追求低级趣味,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五十一条 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利用职权、教养关系、从属关系或者其他相类似关系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的,从重处分。
第一百五十二条 党员领导干部不重视家风建设,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失管失教,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在公共场所、网络空间有不当言行,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五十四条 有其他严重违反社会公德、家庭美德行为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三编 附 则
第一百五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各自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单项实施规定。
第一百五十六条 中央军事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实际情况,制定补充规定或者单项规定。
第一百五十七条 本条例由中央纪委负责解释。
第一百五十八条 本条例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本条例施行前,已结案的案件如需进行复查复议,适用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尚未结案的案件,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或者政策不认为是违纪,而本条例认为是违纪的,依照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处理;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或者政策认为是违纪的,依照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处理,但是如果本条例不认为是违纪或者处理较轻的,依照本条例规定处理。
(新华社北京12月27日电)
一、医院愿景:打造员工认可、患者信赖、社会赞誉的黄河金三角区域医疗中心。
二、医院宗旨:以人为本、关爱生命、呵护健康、奉献社会。
三、发展目标:建设成为豫晋陕黄河金三角地区区域性领先的现代化、规范化、信息化、人性化的三级甲等综合医院。
四、功能任务:依照政府部门的规划和要求,以打造豫晋陕黄河金三角区域医疗中心的发展目标,承担三门峡及周边地区居民常见病、多发病、慢性病、地方病和危急重症病人救治,重大疑难疾病的接治和转诊;适宜医疗技术的推广应用;承担对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人员培训和技术指导;承担部分公共卫生服务以及自然灾害和突发性事件医疗救治等工作;承担省、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交办的其它任务。
4月1日下午,“全生涯服务、全方位关爱”第十七个世界孤独症日捐赠仪式在三门峡市中心医院温暖开启。
三门峡市残联、湖滨区区委、区政府和湖滨区残联向三门峡市中心医院捐赠了价值10余万元的书柜、图书和辅具租赁折扣卡。
此次捐赠分体现了市区两级党委政府对特殊儿童的重视和关心,积极倡导孩子们“爱读书、读好书,与书籍结为好朋友”,引导孩子们通过阅读了解世界、感知世界。
湖滨区委副书记李平,三门峡市残联康教中心主任仝原锋,三门峡市中心医院党委书记杨冬林出席捐赠仪式。
湖滨区副区长白莉主持捐赠仪式。
杨冬林在讲话中说:“全生涯服务,全方位关爱”是大家共同的期许和承诺。孤独症儿童是来自星星的孩子,是折翼的天使,需要更多的支持与关爱。
目前有11个省份的孤独症儿童在三门峡市中心医院康复治疗,其中80%都已经回归校园、融入社会。
此次湖滨区委、区政府为医院捐赠10余万元的教具、图书、书架以及康复辅具,这份爱心犹如温暖春风,唤醒孩子们美好生活的希望。
物有价,爱无价!医院将在社会各界关心支持下,努力做好“星星守护人”,以爱为基,细心耕耘,以爱之名,高举火把,为孤独症儿童提供更加专业、全面、优质的康复服务,帮助他们早日融入社会、勇敢面对未来,给孤独症家庭带来信心和温暖。
捐赠仪式后,李平一行先后到三门峡市中心医院孤独症日健康集市和儿童行为发育科参观指导。
三门峡市中心医院为爱臻造孤独症日健康集市,共设置健康筛查、早期发展评估、学校适应、融合发展、智能助力和萌娃中医六个摊位,针对全市儿童开展免费义诊、心理咨询、语言评估执行功能和五大人格测评以及耳穴压豆、小儿中医辨证等服务。
“在世界孤独症日来临之际开设健康集市旨在让全社会关注、关爱孤独症儿童,让来自星星的孩子不再孤单。同时通过健康大集市架起医院和孩子之间的桥梁,让孩子在这里享受到一站式生长发育评估、心理咨询以及学习能力提升等服务,让孩子家长安心、放心。”三门峡市中心医院发育行为科主任董玉红说。
发育行为科主要瞄准老百姓急需解决的孤独症谱系障碍、语言障碍、学习能力障碍(包含儿童青少年心理)3大问题,通过机制体制创新、服务模式创新、技术创新,探索出三门峡孤独症防治“十大举措”:一是探索实践出市卫健委、市残联、市妇联、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和医疗机构等多部门联动机制;二是打造孤独症诊断和治疗的MDT平台;三是开创在三甲医院开展“医教康”融合发展模式的尝试;四是成立市级儿童心理诊疗质量控制中心;五是自主研发支撑孤独症相关服务的市级信息化平台;六是技术创新驱动孤独症防控事业的高质量发展;七是打造流动儿童管理平台;八是建立特殊人群的监测队列;九是充分利用妇幼保健网络开展县、乡、村三级网络筛查,辖区内开展入园和入校筛查。十是开展超早期干预模式。
进一步提高了孤独症筛查、诊断和干预三级网络的规范化水平,建立了成熟的三门峡市儿童发育行为筛查与宣教平台,创建了儿向技能训练服务体系并成为全国首家落地单位,2020年被三门峡市卫健委评为“三门峡市孤独症筛查评估中心”“三门峡市医教康联合研究实践基地”,2021年被省卫健委授予河南省唯一面向儿童语言康复的省级重点实验室,2022年获批成为中国妇幼保健协会首批孤独症筛查、诊断和干预三级网络规范化建设项目示范单位。
历经多年发展,发育行为科诊疗水平已位于全省前列,与国际和国内知名专家展开深入合作,采用“医教康”结合模式,将医学诊断、治疗与康复干预、特殊教育、心理行为矫治有机结合,形成了孤独症筛查、诊断、干预及防治的“三门峡模式”,取得了孤独症防治工作政府牵头主导、相关部门全力配合、医疗机构全面落实、孤独症儿童筛查救助“一个不能不少”的良好成效。
2024-04-02 查看更多>3月24日是第29个世界防治结核病日
今年主题是“你我共同努力 终结结核流行”
旨在倡导全社会关注结核病防治
不断提高健康意识
共同终结结核流行
今天特邀三门峡市中心医院感染性疾病科副主任护师李文华为大家科普结核病的预防……
什么是结核病?
结核病是一种慢性传染病,由结核杆菌侵入人体引起,结核杆菌可累及人体除指甲、毛发以外的各个脏器,其中以肺结核最为常见。
肺结核症状有哪些
肺结核可疑症状是咳嗽、咳痰大于2周、咯血或血痰,此外,胸闷、胸痛、低热、盗汗、乏力、食欲减退和体重减轻等为常见症状。
肺结核是如何传播
肺结核主要经空气传播。当肺结核患者咳嗽、打喷嚏或大声说话时,大量含有结核杆菌微小飞沫排放空气中,人体一旦吸入,就有可能被传染。
结核病筛查
结核菌素试验(PPD试验);
痰结核分枝杆菌检查:痰结核菌涂片及结核菌培养;
影像学检查:CT或X线检查。
结核病的治疗
使用国家制定统一标准化治疗方案,按照早期、联合、适量、规律和全程的治疗原则,经过6~9个月治疗,绝大部分患者可以治愈。
结核病的预防
1、接种卡介苗;
2、养成勤洗手、多开窗通风等良好卫生习惯,不随地吐痰,咳嗽、打喷嚏时遮掩口鼻;
3、尽量减少在人群密集场所活动,在人群密集场所活动时戴好口罩,避免与已知确诊传染性结核病患者密切接触,降低传染风险;
4、保证充足睡眠,合理膳食,加强体育锻炼,保持健康心理,增强机体抵抗力;
5、有可疑症状或怀疑自己得了结核病时要尽早到政府指定结核病防治机构或定点医院检查。
就诊地址
三门峡市第二人民医院感染性疾病科
咨询专线
0398~3118836(门诊)
0398~3118896(病房)
3月21日~22日,河南省医保局在三门峡组织召开2024年全省医药服务管理工作座谈会暨DRG/DIP支付方式改革三年行动计划表彰会。
会议全面回顾总结了近年来全省DRG/DIP支付方式改革工作,表彰了三年行动计划实施以来涌现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分析研判2024年医药服务管理工作新形势,部署安排下阶段工作任务;旨在持续深化医保支付方式改革,提升医药服务管理能力,提高基金使用效率,降低群众就医负担,推动医疗机构高质量发展。
河南省医保局党组成员、副局长罗文阁出席会议并讲话,三门峡市副市长艾合买提·艾开木致辞。
会议通报表扬了DRG/DIP支付方式改革三年行动计划先进单位101个,先进个人112名,特别贡献单位4个,创新工作先进单位11个,宣传培训工作先进单位6个,并颁发奖牌和荣誉证书。
三门峡市医疗保障局、三门峡市医疗保障服务中心和三门峡市中心医院荣获DRG/DIP支付方式改革三年行动计划先进单位。
会议由省医保局医药服务管理处处长申成峰主持。
罗文阁指出:医保基金是老百姓的“看病钱”“救命钱”,基金平稳运行对于医保、医疗、医药协同发展和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医保制度已经进入提质增效阶段,医保支付方式改革要发挥医改领域协同推进需求侧管理和供给侧改革的基础性作用,调控好医保基金支出的“水龙头”,算好经济账、社会帐和长远账,为参保人提供稳定有力的费用保障,为医疗机构提供持续稳健的资金来源。
罗文阁强调:医保支付方式改革的意义绝不是简单的“省钱”“控费”,而是把筹集到的医保基金使用的更加合理、更有效率,保障参保群众获得优质医药服务。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进行沟通协商,达成统一的思想认识。2024年全省医保部门DRG/DIP改革重点要从抓扩面向提质量迈进,全面提升改革质量、管理能力和专业化水平。
罗文阁要求,2024年全省医保部门要以党的二十大精神为指引,结合医疗保障工作实际,准确把握医药服务管理工作面临的新形势,重点做好十个方面的工作,概括为“1234”,即:围绕一条主线、突出两个重点、强化三项任务、推进四项工作。以持续推进DRG/DIP支付方式改革为主线,抓好医保目录规范化管理和支持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两个重点,加强医保支持紧密型县域医共体建设、定点零售药店纳入职工医保门诊统筹、医保支付宣传培训三项任务,推进治疗性辅助生殖项目纳入医保、中药配方颗粒纳入医保、建立医保医用耗材目录、开展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医保支付四项工作,坚持做到思想上提神、能力上提升、工作上提标、效率上提速、落实上提效、成果上提质,推动医药服务管理制度更加健全、机制更加完善、管理更加精细、操作更加规范,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同时全省医保系统要开展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十百千”培训宣讲活动,在全省范围内进行医保支付政策培训宣讲,省级层面要举办10场培训宣讲活动、市级层面要举办100场、覆盖全省1000家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
艾合买提·艾开木在致辞中说:近年来,三门峡市委、市政府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在省委省政府的坚强领导下,在省医保局的正确指导下,顺应医保体系高质量运行、医院工作高质量发展的双重需要,稳步推进DRG/DIP改革行动走深走实,逐步建立管用高效的医保支付机制,充分发挥医保杠杆作用,协同推进“三医联动”改革,全面落实药品、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制度,保障群众获得优质实惠的医药服务。
河南省DRG/DIP支付方式改革三年行动计划表彰会在三门峡召开,既是对三门峡工作的充分肯定和极大鼓舞,也为三门峡进一步改进完善支付方式提供了难得机遇。三门峡将以这次会议为契机,认真学习领会会议精神,充分借鉴兄弟地市的好经验、好做法,进一步推动医保工作再上新台阶。
会上,三门峡市医保局、安阳市医保局、河南省肿瘤医院、洛阳正骨医院和渑池县人民医院先后作先进发言。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医保局、航空港区组织人社局汇报了2023年医药服务管理工作开展情况、亮点经验和2024年工作计划;并递交了2024年医保支付方式改革目标责任书。
河南省委改革办改革一处副处长李伟,省财政厅社会保障处副处长王明侠,省卫健委中医处三级调研员徐宏伟,三门峡市政府副秘书长贾成伟,省医保局医药服务管理处二级调研员刘占立,三门峡市医保局党组书记、局长杨跃民出席会议。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医保局领导及医药服务管理科(处)负责人、医保服务中心负责人,航空港区组织人社局分管医药服务管理工作的领导,省医保局相关处室、局属单位和省医保局医药服务管理处全体人员等300余人参加会议。
会前,与会人员到三门峡市中心医院实地参观了一站式服务中心、加速康复中心、健康管理中心、儿童健康管理中心和医学检验中心,详细了解医院DIP支付、SPD运营和病区床旁结算工作开展情况。
2024-03-22 查看更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中医药局、疾控局:
人民健康是中国式现代化的应有之义,卫生健康文化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奋进中国式现代化新征程中,为进一步加强新时代卫生健康文化建设,更好地增进全体人民健康福祉,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全面学习贯彻习近平文化思想,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卫生健康工作的重要论述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推动卫生健康文化进入新境界、卫生健康事业取得新进展、人民健康福祉提高到新水平,为建设健康中国提供坚强思想保证、强大精神力量和有利文化条件。
(二)工作目标。
——卫生健康系统学习贯彻习近平文化思想不断引向深入,思想自觉和文化自信更加增强,卫生健康领域意识形态向上向好态势更加巩固。
——卫生健康文化的研究阐释、宣传普及、保护传承、创新发展、传播交流等进一步协同推进,具有中国特色、中国风格的卫生健康文化产品更加丰富,卫生健康文化产业更加发展。
——卫生健康文化服务内容和手段更加全面,服务质量显著提升,管理运行和保障机制进一步完善,人民群众卫生健康文化需求得到更好满足。
——中外卫生健康文化交流对话更加深入,中国卫生健康文化的国际影响力进一步提升,推动构建人类卫生健康共同体的人文基础更加坚实。
(三)工作原则。
坚持党的领导。坚持和加强党对宣传思想文化工作的全面领导,坚持党管宣传、党管意识形态、党管媒体,坚持党管互联网,坚持党的文化领导权。发挥党建引领作用,把党的领导贯彻到卫生健康文化高质量发展全过程和各方面。
坚持人民至上。坚持党性和人民性相统一,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卫生健康文化的新需求新期盼,引导鼓励人民群众和广大卫生健康工作者积极参与卫生健康文化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
坚持守正创新。坚持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坚持“两个结合”,不断推动卫生健康文化工作体系创新、思路创新、话语创新和方法创新。
坚持交流互鉴。传播中国卫生健康文化理念,讲好健康中国故事,积极构建有中国特色的卫生健康文化思想体系和话语体系。推动构建人类卫生健康共同体,助力提升国家文化软实力和中华文化影响力。
二、坚持思想凝心铸魂
(四)强化理论武装。组织全系统深入学习和深刻把握习近平文化思想的重大意义、丰富内涵和实践要求,将学习贯彻习近平文化思想与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卫生健康工作的重要论述精神紧密结合,聚焦用党的创新理论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切实增强做好新时代卫生健康宣传思想文化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
(五)加强研究阐释和宣传普及。发挥国家高端智库等研究机构作用,集中优势力量,加强对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卫生健康工作重要论述的系统性、整体性研究阐释,围绕卫生健康事业服务中国式现代化开展理论研究,推出一系列具有前瞻性、基础性、战略性的研究成果。丰富理论宣传的方式手段,组织推出接地气、有生气的理论文章和通俗理论读物,开展对象化、分众化、互动化理论宣讲,回应群众关切期待,增强说服力感染力。
三、深入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六)筑牢卫生健康行业精神内核。大力弘扬中国共产党人精神谱系,从抗击“非典”精神、伟大抗疫精神、中国医疗队精神等伟大精神中汲取奋进力量,在全行业进一步唱响“敬佑生命、救死扶伤、甘于奉献、大爱无疆”主旋律,让卫生健康崇高职业精神的旗帜高高飘扬。从党的百余年奋斗历程中挖掘人民卫生健康事业传承发展的红色基因,讲好新时代传承白求恩精神、红医精神等感人故事。
(七)发挥先进典型示范带动作用。积极向“时代楷模”“道德模范”“中国好人”等推荐先进典型,联合宣传部门、精神文明建设部门共同将“最美医生”“中国好医生、中国好护士”和各地先进典型推荐宣传活动打造成“金字招牌”,塑造“新时代最可爱的人”群像。组织卫生健康系统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白求恩奖章”、全国医学杰出人才、国医大师和全国名中医表彰,利用中国医师节、国际护士节等广泛宣传先进典型事迹,树立行业精神榜样和价值标杆。
(八)加强道德风尚建设。进一步加强卫生健康领域职业道德建设,带动广大卫生健康工作者修医德、行仁术。大力弘扬雷锋精神,把学雷锋与志愿服务紧密结合,常态化组织开展“三下乡”“名医走基层--志愿服务行”等志愿服务活动,进一步增强群众的健康获得感。
四、传承发展中医药文化
(九)挖掘传承中医药文化精髓。深入研究中医药文化的精神内涵和时代价值,进行时代化、大众化、创新性阐释。普及名医名家、经典医籍、传世名方、道地药材、非遗项目等中医药经典元素。充分发挥中医药典籍的文化载体作用,系统保护、研究和利用中医药古籍,加快实施《中华医藏》等整理出版项目,建设中医药古籍数字图书馆。加大对传统医药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等保护传承和传播推广力度。
(十)深入实施中医药文化弘扬工程。推动中医药文化融入生产生活,广泛开展各类中医药文化大赛、征集、阅读、科普等群众性活动,让中医药成为群众促进健康的文化自觉。推动中医药文化加快从内容供给向产品供给转化。积极发展中医药博物馆事业,推动建设国家中医药博物馆和中医药博物馆体系,打造中医药文化宣传教育基地、体验场馆、知识角等传播平台,拓展中医药文化服务。
五、广泛增进社会共识
(十一)培育新型婚育文化。开展家庭家教家风宣传教育,推进新时代幸福健康家庭建设,选树一批幸福健康家庭典型,讲好新时代美好爱情、幸福婚育、和谐家庭故事。开展适龄婚育健康教育,宣传优生优育、生殖健康、科学养育知识。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尊重生育的社会价值,提倡适龄婚育、夫妻共担育儿责任,破除高价彩礼等陈规陋习。加强对年轻人婚恋观、生育观、家庭观的引导,培育新型婚育文化。
(十二)强化健康生活方式倡导。深入开展爱国卫生运动,丰富卫生健康文化内涵,在全社会倡导爱祖国、讲卫生、树文明、重健康,传播“治未病”理念,推动每个人做自己健康的第一责任人。大力普及健康知识与技能、中医药养生保健理念和方法,引导群众养成文明健康绿色环保的生活方式,不断提升居民健康素养水平和中医药健康文化素养水平。加强健康教育基地建设,建立完善健康科普专家库和资源库,构建全媒体健康科普知识发布和传播机制,进一步提高权威科学健康知识的传播力和可及性。
(十三)提升新闻舆论传播力引导力影响力公信力。做好卫生健康权威信息发布和政策解读,遵循互联网新技术发展和舆论发展规律,建设互联网新媒体宣传阵地,夯实互联网意识形态主体责任,做大做强主流思想舆论。精心开展卫生健康主题宣传、形势宣传、政策宣传、成就宣传、典型宣传,加大正面宣传力度,找准卫生健康政策举措与群众关心关切的契合点,科学把握公众心理和社会情绪,更好宣传阐释党和政府决策部署,回应公众关切,引导群众预期,凝聚社会共识。
六、推动卫生健康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繁荣发展
(十四)繁荣卫生健康文化产品创作。聚焦坚持高质量发展,围绕深化医改、健康中国建设、人口工作、中医药和疾控工作等重点领域,引导支持创作优质的卫生健康题材文学艺术、广播影视、网络视听等作品。加强卫生健康系统内外文艺创作交流,整合传播力量资源,扶持推广优秀作品。拓展传播渠道,大力推荐和广泛传播内容生动准确、满足群众多元化健康需求的文化产品。加强对传统节日、节气、卫生健康主题纪念日等特色文化资源的开发利用。
(十五)高水平建设文化传播传承阵地。巩固传统文化传播阵地,结合健康城市、健康县区等建设,促进卫生健康文化融入公共空间。积极挖掘行业内外资源,推动建设健康类博物馆、陈列馆、教育馆等,组织专题展陈和体验活动,促进科学技术与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中的健康理念互动融合,用先进技术手段赋能,打造卫生健康文化传承推广载体。
七、增强卫生健康文化交流互鉴
(十六)宣传中国卫生健康文化的先进经验。以开放包容的精神、海纳百川的胸怀、兼收并蓄的态度,开辟卫生健康文化交流的多样化渠道。深入总结中国抗击新冠疫情、开展爱国卫生运动、以全民健康托起全面小康等宝贵经验;大力展现广大人民群众逐步养成健康生活方式、共建共享健康中国的生动图景;着力宣传广大卫生健康工作者的坚守与担当,推出更多传播当代中国价值观念、彰显中国审美追求、反映全人类共同价值导向的优秀作品。
(十七)推动构建人类卫生健康共同体。注重在“健康丝绸之路”中开展健康文化交流,在全球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加强合作宣传,讲好中外卫生健康工作者携手合作共抗疫情、共筑健康,中外人民守望相助、互相支援的故事。促进中医药文化海外交流,依托中医药海外中心、海外中国文化中心、海外高水平医疗机构等,举办形式丰富的中医药文化宣传活动,打造一批有传播度和美誉度的中医药对外宣传产品。充分发挥中国援外医疗队的文化传播和宣传载体作用,将援外医疗队打造成为人类卫生健康共同体理念的倡导者、中国卫生健康文化走出去的宣传队。
八、培育医疗卫生机构文化新风貌
(十八)强化医疗卫生机构文化建设。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根本立场和公益性的价值导向,加强医疗卫生机构文化的传承和阐释,以文化人,厚植医学人文精神。发挥院训、院徽、院歌等积极作用,凝练管理和服务理念、目标、发展战略等,展示体现医疗卫生机构发展历程的重要资料、病案及实物,讲好新时代医疗卫生机构服务人民健康的故事。以中医药文化涵养中医药行业发展,深化中医医疗机构、其他医疗机构中医科文化建设。
(十九)推进卫生健康系统精神文明建设。加强卫生健康工作者职业精神和人文素养培训,注重利用法律手段和政策措施引导行业作风建设,促进形成良好医德医风。积极开展文明单位、青年文明号创建等活动。关心爱护卫生健康工作者身心健康,保障和维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增强职业荣誉感和归属感,营造尊医重卫的社会风尚。广泛开展廉洁文化宣传教育,让廉洁文化与行业工作内涵深度融合,推进廉洁文化进医院,着力营造行业清风正气。
九、完善卫生健康文化工作机制
(二十)完善文化建设制度体系。把卫生健康文化工作摆在卫生健康事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位置,建立完善制度体系,研究解决重要问题,确保工作责任到部门、到机构、到个人。不断完善新时代卫生健康文化工作方式方法,充分利用新技术新手段,提高工作质量效能。选优配强卫生健康宣传思想文化工作队伍,不断增强担当新的文化使命的素质本领。
(二十一)加强调查研究和经验推广。加强调查研究,及时掌握群众对卫生健康文化的新需求新期盼,总结运用全系统文化建设的好经验好做法。建立健全常态化调研机制,不断发现并推广典型经验,推进卫生健康文化高质量发展,为建设健康中国、增进人民健康福祉作出更大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