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重庆要对标新时代新征程党的中心任务和党中央赋予的使命,充分发挥比较优势、后发优势,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开放,主动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奋力打造新时代西部大开发重要战略支点、内陆开放综合枢纽,在发挥“三个作用”上展现更大作为,不断谱写中国式现代化重庆篇章
■ 重庆制造业基础较好,科教人才资源丰富,要着力构建以先进制造业为骨干的现代化产业体系。深入实施制造业重大技术改造升级和大规模设备更新工程,加快传统产业转型升级,积极培育具有国际先进水平和竞争力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加强重大科技攻关,强化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积极培育新业态新模式新动能,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积极推进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更好发挥全国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增长极和新的动力源作用。大力推动绿色发展,建设美丽重庆,筑牢长江上游重要生态屏障
■ 重庆要以敢为人先的勇气,全面深化改革,扩大高水平对外开放。坚持和落实“两个毫不动摇”,一手抓深化国企改革、培育一批核心竞争力强的国有企业,一手抓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激发各类经营主体活力。积极融入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主动融入和服务国家重大战略,在推动共建“一带一路”、长江经济带、西部陆海新通道联动发展中发挥更大作用。主动对接高标准国际经贸规则,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
■ 重庆是我国辖区面积和人口规模最大的城市,要深入践行人民城市理念,积极探索超大城市现代化治理新路子。加快智慧城市建设步伐,构建城市运行和治理智能中枢,建立健全“大综合一体化”城市综合治理体制机制,让城市治理更智能、更高效、更精准。扎实推进党建引领基层治理,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深化城乡精神文明建设,推进移风易俗,提高全社会文明程度。全面推进韧性城市建设,有效提升防灾减灾救灾能力
■ 重庆集大城市、大农村、大山区、大库区于一体,要大力推进城乡融合发展。积极推进以县(区)城为重要载体的新型城镇化建设,有序引导、依法规范城市工商资本和科技、人才下乡,助力乡村全面振兴。抓牢抓实粮食生产,依山就势发展生态特色农业。学好用好“千万工程”经验,因地制宜开展乡村建设,聚焦现阶段农民群众需求强烈、能抓得住、抓几年就能见到成效的重点实事,抓一件成一件,让农民群众可感可及、得到实惠。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确保不发生规模性返贫
■ 要毫不放松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巩固拓展主题教育成果,建立健全长效机制,推动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增强政治能力、提高工作水平,真抓实干、积极进取、担当作为。持续深化整治形式主义为基层减负,为基层干部干事创业创造良好条件。扎实开展党纪学习教育,引导党员、干部真正把纪律规矩转化为政治自觉、思想自觉、行动自觉。一以贯之反对和惩治腐败,不断铲除腐败滋生的土壤和条件,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
本报重庆4月24日电 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近日在重庆考察时强调,重庆要对标新时代新征程党的中心任务和党中央赋予的使命,充分发挥比较优势、后发优势,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开放,主动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奋力打造新时代西部大开发重要战略支点、内陆开放综合枢纽,在发挥“三个作用”上展现更大作为,不断谱写中国式现代化重庆篇章。
4月22日至24日,习近平在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重庆市委书记袁家军和市长胡衡华陪同下,深入物流园区、城市社区、数字化城市运行和治理中心等进行考察调研。
22日下午,习近平首先考察了重庆国际物流枢纽园区。他来到西部陆海新通道重庆无水港运营调度中心,听取新通道建设情况汇报。习近平强调,物流是实体经济的“筋络”。建设西部陆海新通道,对于推动形成“陆海内外联动、东西双向互济”的对外开放格局具有重要意义。各有关方面要齐心协力,把这一标志性项目建设好、运营好,带动西部和内陆地区高水平对外开放。物流园区要积极运用先进技术,不断创新联运模式,提高科学管理水平,在建设现代物流体系中发挥更大作用。
随后,习近平来到重庆铁路集装箱中心站,听取货物集散、运输路径、运营成本和效益等介绍,同货车司机、列车司机、装卸工人、场站管理人员等亲切交流,询问他们的工作强度、劳动保护、节假日休息和收入情况。习近平说,大家在物流一线,也是在对外开放一线,通过你们的辛勤劳动,很多商品跨越山海、走向世界,你们的工作很有意义。推动西部大开放、促进西部大开发,物流很重要,大家要继续努力,不断创造新的业绩,作出新的贡献。
习近平还听取了重庆推动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情况汇报,参观了重庆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成果展示。习近平表示,建设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是党中央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重庆、四川两地要紧密合作,不断提升发展能级,共同唱好新时代西部“双城记”。支柱产业是发展新质生产力的主阵地。重庆的制造业有自身的结构特点、有相应的优势,希望重庆牢牢抓住科技创新这个“牛鼻子”,扬优势、补短板,抓当前、谋未来,坚定不移、久久为功,奋力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
九龙坡区谢家湾街道民主村社区是一个老小区,2022年初启动更新改造项目并纳入全国有关试点。习近平来到这里,察看小区改造和便民服务情况,听取提升基层治理效能、为基层减负情况介绍。他还走进社区食堂,同正在就餐的群众亲切交流,鼓励社区食堂实现可持续发展。习近平指出,老旧小区改造是城市更新的一个重点,也是一项民生工程,既要保留历史记忆和特色风貌,又要解决居民关切的实际问题。要总结推广这方面的成功经验,更好惠及广大社区居民。城市治理的很多工作要靠基层党组织这个战斗堡垒和社区这个平台去落实,要厘清城市社区职责事项,继续推动资源下沉、完善服务设施,强化网格化管理、信息化支撑,提高社区精细化治理、精准化服务水平。
离开时,社区居民纷纷围拢过来欢送总书记。习近平对大家说,中国式现代化,民生为大。党和政府的一切工作,都是为了老百姓过上更加幸福的生活。希望各级党委和政府都能为解决民生问题投入更多的财力物力,每年办一些民生实事,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23日上午,习近平考察了重庆市数字化城市运行和治理中心,听取当地加快城市数字化转型、探索超大城市治理新路等情况汇报,观看系统应用演示。习近平指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中国式现代化的应有之义。强化数字赋能、推进城市治理现代化,要科学规划建设大数据平台和网络系统,强化联合指挥和各方协同,切实提高执行力。城市治理涉及方方面面,首要的是以“时时放心不下”的责任感,做好预案、精准管控、快速反应,有效处置各类事态,确保城市安全有序运行。希望你们不断探索,积累新的经验。
24日上午,习近平听取了重庆市委和市政府工作汇报,对重庆各项工作取得的成绩给予肯定。
习近平指出,重庆制造业基础较好,科教人才资源丰富,要着力构建以先进制造业为骨干的现代化产业体系。深入实施制造业重大技术改造升级和大规模设备更新工程,加快传统产业转型升级,积极培育具有国际先进水平和竞争力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加强重大科技攻关,强化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积极培育新业态新模式新动能,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积极推进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更好发挥全国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增长极和新的动力源作用。大力推动绿色发展,建设美丽重庆,筑牢长江上游重要生态屏障。
习近平强调,重庆要以敢为人先的勇气,全面深化改革,扩大高水平对外开放。坚持和落实“两个毫不动摇”,一手抓深化国企改革、培育一批核心竞争力强的国有企业,一手抓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激发各类经营主体活力。积极融入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主动融入和服务国家重大战略,在推动共建“一带一路”、长江经济带、西部陆海新通道联动发展中发挥更大作用。主动对接高标准国际经贸规则,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
习近平指出,重庆是我国辖区面积和人口规模最大的城市,要深入践行人民城市理念,积极探索超大城市现代化治理新路子。加快智慧城市建设步伐,构建城市运行和治理智能中枢,建立健全“大综合一体化”城市综合治理体制机制,让城市治理更智能、更高效、更精准。扎实推进党建引领基层治理,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深化城乡精神文明建设,推进移风易俗,提高全社会文明程度。全面推进韧性城市建设,有效提升防灾减灾救灾能力。
习近平强调,重庆集大城市、大农村、大山区、大库区于一体,要大力推进城乡融合发展。积极推进以县(区)城为重要载体的新型城镇化建设,有序引导、依法规范城市工商资本和科技、人才下乡,助力乡村全面振兴。抓牢抓实粮食生产,依山就势发展生态特色农业。学好用好“千万工程”经验,因地制宜开展乡村建设,聚焦现阶段农民群众需求强烈、能抓得住、抓几年就能见到成效的重点实事,抓一件成一件,让农民群众可感可及、得到实惠。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确保不发生规模性返贫。
习近平指出,要毫不放松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巩固拓展主题教育成果,建立健全长效机制,推动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增强政治能力、提高工作水平,真抓实干、积极进取、担当作为。持续深化整治形式主义为基层减负,为基层干部干事创业创造良好条件。扎实开展党纪学习教育,引导党员、干部真正把纪律规矩转化为政治自觉、思想自觉、行动自觉。一以贯之反对和惩治腐败,不断铲除腐败滋生的土壤和条件,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
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办公厅主任蔡奇陪同考察。
李干杰、何立峰及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负责同志陪同考察。
西部地区在全国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中举足轻重。近日,习近平总书记在重庆主持召开新时代推动西部大开发座谈会并发表重要讲话,充分肯定西部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取得的成就,强调“要一以贯之抓好党中央推动西部大开发政策举措的贯彻落实,进一步形成大保护、大开放、高质量发展新格局,提升区域整体实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在中国式现代化建设中奋力谱写西部大开发新篇章”。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西部地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考察调研的足迹遍布西部12个省区市,为新时代西部大开发把脉定向、擘画蓝图。党中央对新时代推进西部大开发形成新格局作出部署5年来,西部地区坚持抓重点、补短板、强弱项,扎实推进各项工作,生态环境保护修复取得重大成效,高质量发展能力明显提升,开放型经济格局加快构建,基础设施条件大为改观,人民生活水平稳步提高,一个更具活力、更加开放、更加美丽的中国西部正在新征程上踔厉奋发、阔步前行。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推动西部大开发形成新格局,这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着眼于中国式现代化建设全局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西部地区是我国重要的生态安全屏障,是我国民族地区和边疆地区最集中的区域。必须清醒地看到,西部地区发展仍面临不少困难和挑战。进一步形成大保护、大开放、高质量发展新格局,促进区域协调发展,促进西部地区可持续发展,促进陆海内外联动和东西双向互济,才能增强内生增长动力,实现西部地区民族团结和边疆稳定。
“坚持把发展特色优势产业作为主攻方向”“坚持以高水平保护支撑高质量发展”“坚持以大开放促进大开发”“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推进新型城镇化和乡村全面振兴有机结合”“坚持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习近平总书记鲜明提出“六个坚持”的重大要求,科学回答了新时代推动西部大开发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为进一步形成大保护、大开放、高质量发展新格局指明了努力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奋进新征程,既从大处着眼,将西部大开发放到中国式现代化建设全局中定位思考、统筹推进,也从细处着手,根据各地禀赋条件、发展潜力等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分类施策,不折不扣把这“六个坚持”的重大要求落到实处,定能推动西部大开发不断迈上新台阶。
高质量发展是新时代的硬道理。推动西部大开发形成新格局,必须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更加注重抓好大保护,更加注重抓好大开放,更加注重推动高质量发展。要因地制宜发展新兴产业,加快西部地区产业转型升级,形成地区发展新动能;要筑牢国家生态安全屏障,优化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格局,深化重点区域、重点领域污染防治;要提高西部地区对内对外开放水平,大力推进西部陆海新通道建设,更加主动服务对接区域重大战略;要提升能源资源等重点领域安全保障能力,加快建设新型能源体系,提高水资源安全保障水平;要在发展中保障和改善民生,深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发展各具特色的县域经济,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要切实维护民族团结和边疆稳定,紧贴民生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全面准确贯彻党的民族政策,全面贯彻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深入推进新时代兴边富民行动。
抓落实、求实效,是做好一切工作的关键。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上来,推动党中央决策部署落实落地,锐意进取、大胆开拓、担当作为,就一定能进一步形成大保护、大开放、高质量发展新格局,在中国式现代化建设中谱写好西部大开发新篇章。
检验全科医生转岗培训教学质量,验收培训成果。
按照河南省卫健委科教处和三门峡市卫健委对全科医生转岗培训工作要求,4月25日至26日,三门峡市中心医院举行2024年全科医生转岗结业考核。
来自全市各县市区34名学员参加。
考核分为理论考试和临床技能考核两部分,由省卫健委统一组织命题。
理论部分采用手机App统一考核,临床技能采用接诊病人病史采集、体格检查、基本技能操作、慢病管理和辅助检查结果判读五站式测试。
考前,医院制定详细的考生须知,明确考场纪律,每站设两名考官,在考核中引入标准化病人和实境式考场。
整个考核过程井然有序、严谨规范,全程录制备查,确保考试公平。三门峡市卫健委副主任刘存棣到考核现场督导。
全科医生转岗培训有效提升三门峡市基层医务工作者综合素质,进一步提高全科医师实践操作能力与基本医疗技术水平,对全市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完善发挥重要作用。
医院将进一步加强全科医生转岗培训工作,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培养更多优秀医学人才。
2024-04-27 查看更多>三门峡市中心医院4月份耗材遴选项目
采购公告
编号:采2024-56
一、采购单位名称:三门峡市中心医院
二、采购单位地址:三门峡市湖滨区崤山路中段
三、采购项目概况 :
1包:青光眼引流阀:清光眼手术所用耗材,控制价4600元/套。计划遴选2种不同价格的产品。
2包:胎牛血清(原装)2瓶,规格500ML。控制价:7558元/瓶。
3包:输尿管支架。控制价:350元/套。
4包:微创扩张引流套件。控制价2500/套。
5包: 一次性使用电子输尿管肾盂内窥镜导管。控制价4000元/套。
6包:一次性使用非血管腔道混合导丝。控制价1476元/套。
7包:一次性使用输尿管软镜取石套件(取石篮型)。控制价2500/套。
8包:一次性使用输尿管软镜取石套件(导入鞘)。控制价1500元/套。
9包:主动脉内球囊导管套件(球囊反搏套件)。控制价15840元/套。计划遴选2种不同价格的产品。
10包:眼科泪液检测滤纸条。控制价70元/盒。
11包:疼痛科植入式给药装置。控制价8550元/套。计划遴选2种不同价格的产品。
12包:一次性使用不粘双极电凝镊。控制价260元/套。
四、报名企业需提供资质要求:
1、注册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营业执照(具有本次采购货物的经营或生产能力的制造商或代理商)。
2、如果报名企业代表为非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企业代表应执有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的授权书原件。
3、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企业代表(非企业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身份证复印件。
4、根据《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的规定,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单位,拒绝参与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查询渠道:“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
5、供应商(查询对象:企业、法定代表人及授权人)均需出具在中国裁判文书网的无行贿证明查询结果截图或自行承诺。
6、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注:以上证书或资格证明文件提供复印件,必须加盖谈判企业人公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7、企业报名后,不能参加开标,需提前三天告知综合采购办公室,如无故不参加开标的,将该企业拉入黑名单。
8、该项目确定供应商后与医院配送单位协商后续事宜。
9、报名资料封面写明供应商名称、所报产品、联系人姓名、电话、邮箱。
10、本次遴选优先选取标内耗材。有标产品供应商需提供标号。
七、报名时间:2024年4月24日至2024年4月30日
八、磋商时间: 另行通知
九、地点:三门峡市中心医院眼科医院综合采购办(3号楼2楼综合采购办)
九:联系电话:18303980081(王老师)
综合采购办公室
2024年4月23日
2023年12月,中共中央印发了修订后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这是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党第3次修订《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下面,我们一起回顾《条例》如何与时俱进,不断修订完善。
1997年
1997年2月,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此前我们党的历史上,还没有制定过全面系统的党的纪律处分规定。试行条例共172条,规定了七类违反党的纪律的错误情形:政治类错误,组织、人事类错误,经济类错误,失职类错误,侵犯党员权利、公民权利类错误,严重违反社会主义道德类错误,违反社会管理秩序类错误等。
2003年
2003年12月,《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正式印发,共178条,将违纪种类分为十类: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行为,贪污贿赂行为,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行为,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失职、渎职行为,侵犯党员权利、公民权利的行为,严重违反社会主义道德的行为,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等。
2015年
2015年10月,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印发,共133条,把党章、党中央的纪律要求以及其他党内法规的纪律规定,整合为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六项纪律,突出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坚持纪严于法、纪在法前、纪法分开。
2018年
2018年8月,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印发,共142条,增写“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等重要内容,实践中普遍运用的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得以体现,纪法衔接条款更加完善。
2023年
2023年12月,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印发,共158条,牢牢把握党的纪律建设的政治属性和时代特征,在总则中增写“坚持自我革命”、“为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提供坚强纪律保障”等内容,突出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完善了纪律处分运用规则,加强了纪法衔接,充实了违纪情形,细化了处分规定。
2024-04-22 查看更多>
为强国建设、民族复兴提供坚强安全保障
——写在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
国家安全是民族复兴的根基,社会稳定是国家强盛的前提。今天是第九个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连日来,各地区各部门围绕“总体国家安全观·创新引领10周年”这一主题,广泛开展形式多样、喜闻乐见的宣教活动,推动大安全理念深入人心、落地生根。
2014年4月15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国家安全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从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战略高度,把马克思主义国家安全理论和当代中国安全实践、中华优秀传统战略文化结合起来,创造性提出了总体国家安全观。指出“国家安全是安邦定国的重要基石,维护国家安全是全国各族人民根本利益所在”,强调“坚持以人民安全为宗旨、以政治安全为根本、以经济安全为基础、以军事科技文化社会安全为保障、以促进国际安全为依托”,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总体国家安全观的重要论述,把我们党对国家安全的认识提升到了新的高度和境界,为新时代国家安全工作提供了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
化危机、闯难关、应变局、开新局。新时代以来,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我们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国家安全得到全面加强,经受住了来自政治、经济、意识形态、自然界等方面的风险挑战考验。从成立中央国家安全委员会、制定出台一系列国家安全领域法律法规,国家安全领导体制和法治体系、战略体系、政策体系不断完善,到有效防范化解各类风险挑战,顶住和反击外部极端打压遏制,以坚定的意志品质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国家安全工作取得历史性成就、发生历史性变革,彰显了总体国家安全观的科学价值和实践伟力,中国特色国家安全道路越走越宽广。
党的二十大擘画了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的宏伟蓝图,对推进国家安全体系和能力现代化、坚决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作出战略部署。习近平总书记在二十届中央国家安全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强调:“要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刻认识国家安全面临的复杂严峻形势,正确把握重大国家安全问题,加快推进国家安全体系和能力现代化,以新安全格局保障新发展格局,努力开创国家安全工作新局面。”中国式现代化是前无古人的开创性事业,也是一项充满风险挑战、需要付出艰辛努力的宏伟事业。为此,必须坚定不移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把维护国家安全贯穿党和国家工作各方面全过程,确保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才能把我国发展进步的命运牢牢掌握在自己手中。
当前我们所面临的国家安全问题的复杂程度、艰巨程度明显加大。要加快推进国家安全体系和能力现代化,更加注重协同高效、法治思维、科技赋能、基层基础,推动各方面建设有机衔接、联动集成;牢牢把握高质量发展这个首要任务,坚持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良性互动,以高质量发展促进高水平安全,以高水平安全保障高质量发展,实现发展和安全动态平衡、相得益彰;坚持国家安全一切为了人民、一切依靠人民,夯实国家安全的社会基础,汇聚起维护国家安全的强大力量。
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保证人民安居乐业,国家安全是头等大事。新征程上,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健全国家安全体系,增强维护国家安全能力,更好统筹发展和安全,我们定能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为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提供坚强安全保障。
2024-04-19 查看更多>
开栏的话
习近平总书记在二十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上强调,以学习贯彻新修订的纪律处分条例为契机,在全党开展一次集中性纪律教育。经党中央同意,自2024年4月至7月在全党开展党纪学习教育。这次党纪学习教育,是加强党的纪律建设、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的重要举措。为引导广大党员干部进一步学纪、知纪、明纪、守纪,即日起,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开设“党纪学习教育·每日一课”栏目,帮助党员干部准确掌握《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主旨要义和规定要求,敬请关注。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是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的党内法规,对什么样的行为是违犯党的纪律的行为、应该给予什么处分,作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条例》旨在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严肃党的纪律,纯洁党的组织,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教育党员遵纪守法,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
新修订的《条例》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严的基调,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相结合,与时俱进完善纪律规范,进一步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带动各项纪律全面从严,释放越往后执纪越严的强烈信号,为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提供坚强纪律保障。
《条例》适用于违犯党纪应当受到党纪责任追究的党组织和党员,是规范党组织和党员行为的基础性法规,不仅为惩治违纪违法行为提供了定性量纪标准,也为广大党员提供了科学、合理的行为规范,使党员能够明确是非界限、清楚自律标准、守住行为底线。
2023年12月19日,中共中央发布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修订后的《条例》共三编、一百五十八条,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2024-04-19 查看更多>进一步加强党的纪律建设、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按照中央部署和省委、市委要求,4月15日上午,三门峡市中心医院党委召开专题党委(扩大)会议,安排部署党纪学习教育工作。
会议强调,要以“准”字为本,深刻领会党纪学习教育丰富内涵。开展党纪学习教育,是加强党的纪律建设、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的重要举措,要教育引导全院党员干部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坚决践行“两个维护”的重要政治任务,自觉用党规党纪校正思想和行动,持续巩固、深化医药领域腐败问题和不正之风集中整治工作成效,深入开展清廉医院建设,为新时代医院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强保障。
会议指出,要以“实”字为要,确保党纪学习教育取得成效。要聚焦“两个重点”,把学深悟透总书记关于党纪学习教育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作为首要任务,把学习《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作为重中之重,逐章逐条学、联系实际学,切实做到学纪、知纪、明纪、守纪。要抓好“两个教育”,坚持经常性和集中性教育相结合,把纪律教育与“三会一课”、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主题党日活动等结合起来,融入日常、做在经常,切实将纪律教育与党性教育、廉洁教育贯通起来,让党员干部在潜移默化中增强遵规守纪的自觉;要坚持正面引导和反面警示相结合,既充分发挥正面典型的示范引领作用,又加强对反面案例的警示剖析,使党员干部心有所畏、言有所戒、行有所止。
会议要求,要以“严”字当头,高标准推进党纪学习教育开展。加强组织领导,压实工作责任,把开展党纪学习教育同深入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建设三门峡实践、扎实推动三门峡卫生健康事业高质量发展、全院2024年工作目标等重点工作紧密结合起来。坚持以上率下,全体党员覆盖参与,抓住“关键少数”、紧盯“重要节点”,提高学习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全院各级党组织要迅速启动部署,强化督促落实,以严实作风保证党纪学习教育走深走实。
院党委班子成员、其他市管干部和各行政职能科室、分院社区中心负责人参加会议。
2024-04-19 查看更多>一、我院现开通四种预约形式,预约方式如下:
二、医技预约中心咨询电话:3118602
三、医技预约注意事项:
1.必须预约的项目:B超、核磁、CT、肺功能监测。
2.必须人工预约的项目:CT增强、核磁增强、内镜(胃镜、肠镜)。
3.人工预约地点:
①门诊楼一楼“一站式服务中心”四号、五号窗口
②十号楼四楼医技预约服务台
4.检查当日需提前20分钟到相应检查科室签到,若超过预约时间将不再保留预约号源,需重新预约。
5.医生开具医嘱后,可预约30天内的检查。
投身国家卫生城市创建,营造整洁优美医院环境,提升患者就医体验。
4月11日,三门峡市中心医院2024年洁院行动火热开启。
总院、分院、社区和医院家属区统一行动,利用业余时间对公共场所、办公区域、诊室、病房、卫生间以及院区周边实施“搬家式”大扫除,确保室内外环境卫生无死角、物品摆放整齐有序,形成人人参与、人人尽力、人人享有的环境治理格局。
随着创建国家卫生城市深入开展,三门峡市中心医院高度重视,将创卫工作纳入重要工作安排,多措并举全员行动、成立领导小组、制定工作方案、明确职责任务、坚持问题导向,定期全面检查。对存在问题限期整改,动态清零,确保环境卫生清洁、病媒防控措施有效、禁烟控烟工作落实到位。
洁院行动贯穿全年。
医院把每周四定为卫生专项整治日,每月评选出优异科室悬挂流动红旗,形成长效机制。
洁院行动有效改善患者就医体验,提升患者满意度,弘扬全院医护人员“爱院如家”精神,增强“院兴我荣”使命感、责任感,培育社会文明卫生新风,助力创建国家卫生城市。
2024-04-12 查看更多>第一编 总 则
第一章 总体要求和适用范围
第一条 为了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严肃党的纪律,纯洁党的组织,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教育党员遵纪守法,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保证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党的纪律建设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弘扬伟大建党精神,坚持自我革命,贯彻全面从严治党战略方针,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推动解决大党独有难题、健全全面从严治党体系,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为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提供坚强纪律保障。
第三条 党章是最根本的党内法规,是管党治党的总规矩。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党组织和党员必须坚守初心使命,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始终坚定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切实践行正确的权力观、政绩观、事业观,自觉遵守和维护党章,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约束,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第四条 党的纪律处分工作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把严的基调、严的措施、严的氛围长期坚持下去,加强对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把纪律挺在前面,抓早抓小、防微杜渐。
(二)党纪面前一律平等。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必须严肃、公正执行纪律,党内不允许有任何不受纪律约束的党组织和党员。
(三)实事求是。对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纪的行为,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执纪执法贯通,准确认定行为性质,区别不同情况,恰当予以处理。
(四)民主集中制。实施党纪处分,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经党组织集体讨论决定,不允许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擅自决定和批准。上级党组织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作出的处理决定,下级党组织必须执行。
(五)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处理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应当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做到宽严相济。
第五条 深化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及时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成为少数;严重违纪涉嫌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成为极少数。
第六条 本条例适用于违犯党纪应当受到党纪责任追究的党组织和党员。
第二章 违纪与纪律处分
第七条 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党和国家政策,违反社会主义道德,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依照规定应当给予纪律处理或者处分的,都必须受到追究。
重点查处党的十八大以来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政治问题和经济问题交织的腐败案件,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问题。
第八条 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撤销党内职务;
(四)留党察看;
(五)开除党籍。
第九条 对于违犯党纪的党组织,上级党组织应当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或者给予通报批评。对于严重违犯党纪、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党组织,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在查明核实后,根据情节严重的程度,可以予以:
(一)改组;
(二)解散。
第十条 党员受到警告处分一年内、受到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半内,不得在党内提拔职务或者进一步使用,也不得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或者进一步使用。
第十一条 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是指撤销受处分党员由党内选举或者组织任命的党内职务。对于在党内担任两个以上职务的,党组织在作处分决定时,应当明确是撤销其一切职务还是一个或者几个职务。如果决定撤销其一个职务,必须撤销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如果决定撤销其两个以上职务,则必须从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开始依次撤销。对于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
对于在立案审查中因涉嫌违犯党纪被免职的党员,审查后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应当按照其原任职务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对于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但是本人没有担任党内职务的,应当给予其严重警告处分。同时,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
党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或者依照前款规定受到严重警告处分的,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第十二条 留党察看处分,分为留党察看一年、留党察看二年。对于受到留党察看处分一年的党员,期满后仍不符合恢复党员权利条件的,应当延长一年留党察看期限。留党察看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留党察看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期满后恢复其党员权利;坚持不改或者又发现其他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的,应当开除党籍。
党员受到留党察看处分,其党内职务自然撤销。对于担任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恢复党员权利后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第十三条 党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也不得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另有规定不准重新入党的,依照规定。
第十四条 党员干部受到党纪处分,需要同时进行组织处理的,党组织应当按照规定给予组织处理。
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受到留党察看以上处分的,党组织应当终止其代表资格。
第十五条 对于受到改组处理的党组织领导机构成员,除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的外,均自然免职。
第十六条 对于受到解散处理的党组织中的党员,应当逐个审查。其中,符合党员条件的,应当重新登记,并参加新的组织过党的生活;不符合党员条件的,应当对其进行教育、限期改正,经教育仍无转变的,予以劝退或者除名;有违纪行为的,依照规定予以追究。
第三章 纪律处分运用规则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一)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
(二)在组织谈话函询、初步核实、立案审查过程中,能够配合核实审查工作,如实说明本人违纪违法事实;
(三)检举同案人或者其他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或者法律追究的问题,经查证属实,或者有其他立功表现;
(四)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
(五)主动上交或者退赔违纪所得;
(六)党内法规规定的其他从轻或者减轻处分情形。
第十八条 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由中央纪委决定或者经省(部)级纪委(不含副省级市纪委)决定并呈报中央纪委批准,对违纪党员也可以在本条例规定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处分。
第十九条 对于党员违犯党纪应当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但是具有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可以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或者组织处理,免予党纪处分。对违纪党员免予处分,应当作出书面结论。
党员有作风纪律方面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者违犯党纪情节轻微的,可以给予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等,或者予以诫勉,不予党纪处分。
党员行为虽然造成损失或者后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可抗力等原因所引起的,不追究党纪责任。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一)强迫、唆使他人违纪;
(二)拒不上交或者退赔违纪所得;
(三)违纪受处分后又因故意违纪应当受到党纪处分;
(四)违纪受处分后,又被发现其受处分前没有交代的其他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
(五)党内法规规定的其他从重或者加重处分情形。
第二十一条 党员在党纪处分影响期内又受到党纪处分的,其影响期为原处分尚未执行的影响期与新处分影响期之和。
第二十二条 从轻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轻的处分。
从重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重的处分。
第二十三条 减轻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一档给予处分。
加重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加重一档给予处分。
本条例规定的只有开除党籍处分一个档次的违纪行为,不适用第一款减轻处分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一人有本条例规定的两种以上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应当合并处理,按其数种违纪行为中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加重一档给予处分;其中一种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开除党籍处分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五条 一个违纪行为同时触犯本条例两个以上条款的,依照处分较重的条款定性处理。
一个条款规定的违纪构成要件全部包含在另一个条款规定的违纪构成要件中,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
第二十六条 二人以上共同故意违纪的,对为首者,从重处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对其他成员,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给予处分。
对于经济方面共同违纪的,按照个人参与数额及其所起作用,分别给予处分。对共同违纪的为首者,情节严重的,按照共同违纪的总数额处分。
教唆他人违纪的,应当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追究党纪责任。
第二十七条 党组织领导机构集体作出违犯党纪的决定或者实施其他违犯党纪的行为,对具有共同故意的成员,按共同违纪处理;对过失违纪的成员,按照各自在集体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给予处分。
第四章 对违法犯罪党员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八条 对违法犯罪的党员,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党纪处分,做到适用纪律和适用法律有机融合,党纪政务等处分相匹配。
第二十九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浪费国家资财等违反法律涉嫌犯罪行为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三十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构成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或者有其他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违反治安管理等违法行为,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违反国家财经纪律,在公共资金收支、税务管理、国有资产管理、政府采购管理、金融管理、财务会计管理等财经活动中有违法行为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党员有嫖娼或者吸食、注射毒品等丧失党员条件,严重败坏党的形象行为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三十一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犯罪的,原则上先作出党纪处分决定,并按照规定由监察机关给予政务处分或者由任免机关(单位)给予处分后,再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二条 党员被依法留置、逮捕的,党组织应当按照管理权限中止其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党员权利。根据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处理结果,可以恢复其党员权利的,应当及时予以恢复。
第三十三条 党员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并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党员犯罪,被单处罚金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三十四条 党员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
(二)被单处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三)因过失犯罪,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
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被判处管制、拘役的,一般应当开除党籍。对于个别可以不开除党籍的,应当对照处分违纪党员批准权限的规定,报请再上一级党组织批准。
第三十五条 党员依法受到刑事责任追究的,党组织应当根据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是公职人员的由监察机关给予相应政务处分或者由任免机关(单位)给予相应处分。
党员依法受到政务处分、任免机关(单位)给予的处分、行政处罚,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可以根据生效的处分、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经核实后依照规定给予相应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其中,党员依法受到撤职以上处分的,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
党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社会组织的规章制度受到其他处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在对有关方面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进行核实后,依照规定给予相应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党组织作出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决定后,监察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等依法改变原生效判决、裁定、决定等,对原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决定产生影响的,党组织应当根据改变后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等重新作出相应处理。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三十六条 预备党员违犯党纪,情节较轻,可以保留预备党员资格的,党组织应当对其批评教育或者延长预备期;情节较重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第三十七条 对违纪后下落不明的党员,应当区别情况作出处理:
(一)对有严重违纪行为,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党组织应当作出决定,开除其党籍;
(二)除前项规定的情况外,下落不明时间超过六个月的,党组织应当按照党章规定对其予以除名。
第三十八条 违纪党员在党组织作出处分决定前死亡,或者在死亡之后发现其曾有严重违纪行为,对于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开除其党籍;对于应当给予留党察看以下处分的,作出违犯党纪的书面结论和相应处理。
第三十九条 违纪行为有关责任人员的区分:
(一)直接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党员或者党员领导干部;
(二)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三)重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本条例所称领导责任者,包括主要领导责任者和重要领导责任者。
第四十条 本条例所称主动交代,是指涉嫌违纪的党员在组织谈话函询、初步核实前向有关组织交代自己的问题,或者在谈话函询、初步核实和立案审查期间交代组织未掌握的问题。
第四十一条 担任职级、单独职务序列等级的党员干部违犯党纪受到处分,需要对其职级、单独职务序列等级进行调整的,参照本条例关于党外职务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计算经济损失应当计算立案时已经实际造成的全部财产损失,包括为挽回违纪行为所造成损失而支付的各种开支、费用。立案后至处理前持续发生的经济损失,应当一并计算在内。
第四十三条 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收缴或者责令退赔。对于主动上交的违纪所得和经济损失赔偿,应当予以接收,并按照规定收缴或者返还有关单位、个人。
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职务、职级、职称、学历、学位、奖励、资格等其他利益,应当由承办案件的纪检机关或者由其上级纪检机关建议有关组织、部门、单位按照规定予以纠正。
对于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处理的党员,经调查确属其实施违纪行为获得的利益,依照本条规定处理。
第四十四条 党纪处分决定作出后,应当在一个月内向受处分党员所在党的基层组织中的全体党员及其本人宣布,是领导班子成员的还应当向所在党组织领导班子宣布,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将处分决定材料归入受处分者档案;对于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的,还应当在一个月内办理职务、工资、工作及其他有关待遇等相应变更手续;涉及撤销或者调整其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及时撤销或者调整其党外职务。特殊情况下,经作出或者批准作出处分决定的组织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办理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四十五条 执行党纪处分决定的机关或者受处分党员所在单位,应当在六个月内将处分决定的执行情况向作出或者批准处分决定的机关报告。
党员对所受党纪处分不服的,可以依照党章及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第四十六条 党员因违犯党纪受到处分,影响期满后,党组织无需取消对其的处分。
第四十七条 本条例所称以上、以下,除有特别标明外均含本级、本数。
第四十八条 本条例总则适用于有党纪处分规定的其他党内法规,但是中共中央发布或者批准发布的其他党内法规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第二编 分 则
第六章 对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四十九条 在重大原则问题上不同党中央保持一致且有实际言论、行为或者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条 通过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传单、书籍等,或者利用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公开发表坚持资产阶级自由化立场、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反对党的改革开放决策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发布、播出、刊登、出版前款所列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或者为上述行为提供方便条件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一条 通过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传单、书籍等,或者利用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公开发表违背四项基本原则,违背、歪曲党的改革开放决策,或者其他有严重政治问题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
(二)妄议党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
(三)丑化党和国家形象,或者诋毁、诬蔑党和国家领导人、英雄模范,或者歪曲党的历史、中华人民共和国历史、人民军队历史。
发布、播出、刊登、出版前款所列内容或者为上述行为提供方便条件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二条 制作、贩卖、传播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所列内容之一的报刊、书籍、音像制品、电子读物,以及网络文本、图片、音频、视频资料等,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私自携带、寄递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所列内容之一的报刊、书籍、音像制品、电子读物等入出境,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私自阅看、浏览、收听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所列内容之一的报刊、书籍、音像制品、电子读物,以及网络文本、图片、音频、视频资料等,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五十三条 在党内组织秘密集团或者组织其他分裂党的活动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参加秘密集团或者参加其他分裂党的活动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四条 在党内搞团团伙伙、结党营私、拉帮结派、政治攀附、培植个人势力等非组织活动,或者通过搞利益交换、为自己营造声势等活动捞取政治资本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导致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政治生态恶化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五条 搞投机钻营,结交政治骗子或者被政治骗子利用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充当政治骗子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六条 党员领导干部在本人主政的地方或者分管的部门自行其是,搞山头主义,拒不执行党中央确定的大政方针,甚至背着党中央另搞一套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只表态不落实,或者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不坚决,打折扣、搞变通,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不顾党和国家大局,搞部门或者地方保护主义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五十七条 党员领导干部政绩观错位,违背新发展理念、背离高质量发展要求,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第五十八条 对党不忠诚不老实,表里不一,阳奉阴违,欺上瞒下,搞两面派,做两面人,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九条 制造、散布、传播政治谣言,破坏党的团结统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政治品行恶劣,匿名诬告,有意陷害或者制造其他谣言,造成损害或者不良影响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六十条 擅自对应当由党中央决定的重大政策问题作出决定、对外发表主张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六十一条 不按照有关规定向组织请示、报告重大事项,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六十二条 干扰巡视巡察工作或者不落实巡视巡察整改要求,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六十三条 对抗组织审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串供或者伪造、销毁、转移、隐匿证据;
(二)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
(三)包庇同案人员;
(四)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
(五)其他对抗组织审查行为。
第六十四条 组织、参加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或者重大方针政策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或者以组织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或者重大方针政策,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或者以提供信息、资料、财物、场地等方式支持上述活动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未经组织批准参加其他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六十五条 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党的领导、反对社会主义制度或者敌视政府等组织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六十六条 组织、参加会道门或者邪教组织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的参加人员,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第六十七条 从事、参与挑拨破坏民族关系制造事端或者参加民族分裂活动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有其他违反党和国家民族政策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六十八条 组织、利用宗教活动反对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破坏民族团结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有其他违反党和国家宗教政策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六十九条 对信仰宗教的党员,应当加强思想教育,要求其限期改正;经党组织帮助教育仍没有转变的,应当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参与利用宗教搞煽动活动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七十条 组织迷信活动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参加迷信活动或者个人搞迷信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的参加人员,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第七十一条 组织、利用宗族势力对抗党和政府,妨碍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的实施,或者破坏党的基层组织建设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第七十二条 在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申请政治避难,或者违纪后逃往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在国(境)外公开发表反对党和政府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故意为上述行为提供方便条件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七十三条 在涉外活动中,其言行在政治上造成恶劣影响,损害党和国家尊严、利益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七十四条 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监督责任或者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监督责任不力,给党组织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七十五条 党员领导干部对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等错误思想和行为不报告、不抵制、不斗争,放任不管,搞无原则一团和气,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七十六条 违反党的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等党的规矩,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七章 对违反组织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七十七条 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一)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重大决定;
(二)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问题;
(三)故意规避集体决策,决定重大事项、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
(四)借集体决策名义集体违规。
第七十八条 下级党组织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上级党组织决定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七十九条 拒不执行党组织的分配、调动、交流等决定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在特殊时期或者紧急状况下,拒不执行党组织上述决定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八十条 在党组织纪律审查中,依法依规负有作证义务的党员拒绝作证或者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八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一)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隐瞒不报;
(二)在组织进行谈话函询时,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
(三)不按要求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个人去向;
(四)不如实填报个人档案资料。
有前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同时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的,依照本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处理。
篡改、伪造个人档案资料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隐瞒入党前严重错误的,一般应当予以除名;对入党多年且一贯表现好,或者在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八十二条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八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党内选举中搞拉票、助选等非组织活动;
(二)在法律规定的投票、选举活动中违背组织原则搞非组织活动,组织、怂恿、诱使他人投票、表决;
(三)在选举中进行其他违反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有关章程活动。
搞有组织的拉票贿选,或者用公款拉票贿选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第八十四条 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任人唯亲、排斥异己、封官许愿、说情干预、跑官要官、突击提拔或者调整干部等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行为,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八十五条 在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工作中,搞好人主义,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一)以党纪政务等处分规避组织调整;
(二)以组织调整代替党纪政务等处分;
(三)其他避重就轻作出处理行为。
第八十六条 在干部、职工的录用、考核、职务职级晋升、职称评聘、荣誉表彰,授予学术称号和征兵、安置退役军人等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有关规定为本人或者其他人谋取利益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弄虚作假,骗取职务、职级、职称、待遇、资格、学历、学位、荣誉、称号或者其他利益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八十七条 侵犯党员的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以强迫、威胁、欺骗、拉拢等手段,妨害党员自主行使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八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对批评、检举、控告进行阻挠、压制,或者将批评、检举、控告材料私自扣压、销毁,或者故意将其泄露给他人;
(二)对党员的申辩、辩护、作证等进行压制,造成不良后果;
(三)压制党员申诉,造成不良后果,或者不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党员申诉;
(四)其他侵犯党员权利行为,造成不良后果。
对批评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人员打击报复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第八十九条 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规定,采取弄虚作假或者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或者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违反有关规定程序发展党员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九十条 违反有关规定取得外国国籍或者获取国(境)外永久居留资格、长期居留许可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九十一条 违反有关规定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前往港澳通行证,或者未经批准出入国(边)境,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虽经批准因私出国(境)但存在擅自变更路线、无正当理由超期未归等超出批准范围出国(境)行为,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九十二条 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擅自脱离组织,或者从事外事、机要、军事等工作的党员违反有关规定同国(境)外机构、人员联系和交往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九十三条 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脱离组织出走时间不满六个月又自动回归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脱离组织出走时间超过六个月的,按照自行脱党处理,党内予以除名。
故意为他人脱离组织出走提供方便条件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八章 对违反廉洁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九十四条 党员干部必须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清正廉洁,反对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行为。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九十五条 相互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搞权权交易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九十六条 纵容、默许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利用党员干部本人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党员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不实际工作而获取薪酬或者虽实际工作但领取明显超出同职级标准薪酬,党员干部知情未予纠正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九十七条 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券)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收受其他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财物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九十八条 向从事公务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赠送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券)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以讲课费、课题费、咨询费等名义变相送礼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九十九条 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的钱款、住房、车辆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通过民间借贷等金融活动获取大额回报,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条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操办婚丧喜庆事宜,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借机敛财或者有其他侵犯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行为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第一百零一条 接受、提供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零二条 违反有关规定取得、持有、实际使用运动健身卡、会所和俱乐部会员卡、高尔夫球卡等各种消费卡(券),或者违反有关规定出入私人会所,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零三条 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经商办企业;
(二)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
(三)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
(四)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五)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
(六)其他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的行为。
利用参与企业重组改制、定向增发、兼并投资、土地使用权出让等工作中掌握的信息买卖股票,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通过购买信托产品、基金等方式非正常获利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违反有关规定在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单位中兼职,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的,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零四条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在审批监管、资源开发、金融信贷、大宗采购、土地使用权出让、房地产开发、工程招投标以及公共财政收支等方面谋取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吸收存款、推销金融产品、经营名贵特产类特殊资源等提供帮助谋取利益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零五条 离职或者退(离)休后违反有关规定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或者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和中介机构等单位的聘用,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或者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活动,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处分。
党员领导干部离职或者退(离)休后违反有关规定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等职务,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零六条 离职或者退(离)休后利用原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经营活动谋取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离职或者退(离)休后利用原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零七条 党员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反有关规定在该党员领导干部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或者有其他违反经商办企业禁业规定行为的,该党员领导干部应当按照规定予以纠正;拒不纠正的,其本人应当辞去现任职务或者由组织予以调整职务;不辞去现任职务或者不服从组织调整职务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零八条 党和国家机关违反有关规定经商办企业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零九条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工作、生活保障制度,在交通、医疗、警卫等方面为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求特殊待遇,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一十条 在分配、购买住房中侵犯国家、集体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一十一条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侵占非本人经管的公私财物,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侵占公私财物,或者无偿、象征性地支付报酬接受服务、使用劳务,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将应当由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个人支付的费用,由下属单位、其他单位或者他人支付、报销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一十二条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有关规定占用公物归个人使用,时间超过六个月,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占用公物进行营利活动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将公物借给他人进行营利活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一十三条 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请、娱乐、健身活动,或者用公款购买赠送或者发放礼品、消费卡(券)等,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一十四条 违反有关规定自定薪酬或者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福利等,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一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公款旅游或者以学习培训、考察调研、职工疗养等为名变相公款旅游;
(二)改变公务行程,借机旅游;
(三)参加所管理企业、下属单位组织的考察活动,借机旅游。
以考察、学习、培训、研讨、招商、参展等名义变相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一十六条 违反接待管理规定,超标准、超范围接待或者借机大吃大喝,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一十七条 违反有关规定配备、购买、更换、装饰、使用公务交通工具或者有其他违反公务交通工具管理规定的行为,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一十八条 违反会议活动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一)到禁止召开会议的风景名胜区开会;
(二)决定或者批准举办各类节会、庆典活动;
(三)其他违反会议活动管理规定行为。
擅自举办评比达标表彰、创建示范活动或者借评比达标表彰、创建示范活动收取费用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一十九条 违反办公用房管理等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一)决定或者批准兴建、装修办公楼、培训中心等楼堂馆所;
(二)超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
(三)未经批准租用、借用办公用房;
(四)用公款包租、占用客房或者其他场所供个人使用;
(五)其他违反办公用房管理等规定行为。
第一百二十条 搞权色交易或者给予财物搞钱色交易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二十一条 有其他违反廉洁纪律规定行为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九章 对违反群众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一百二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超标准、超范围向群众筹资筹劳、摊派费用,加重群众负担;
(二)违反有关规定扣留、收缴群众款物或者处罚群众;
(三)克扣群众财物,或者违反有关规定拖欠群众钱款;
(四)在管理、服务活动中违反有关规定收取费用;
(五)在办理涉及群众事务时刁难群众、吃拿卡要;
(六)其他侵害群众利益行为。
在乡村振兴领域有上述行为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第一百二十三条 干涉生产经营自主权,致使群众财产遭受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二十四条 在社会保障、社会救助、政策扶持、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优亲厚友、明显有失公平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二十五条 利用宗族或者黑恶势力等欺压群众,或者纵容涉黑涉恶活动、为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一)对涉及群众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问题依照政策或者有关规定能解决而不及时解决,庸懒无为、效率低下,造成不良影响;
(二)对符合政策的群众诉求消极应付、推诿扯皮,损害党群、干群关系;
(三)对待群众态度恶劣、简单粗暴,造成不良影响;
(四)弄虚作假,欺上瞒下,损害群众利益;
(五)其他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假作为等损害群众利益行为。
第一百二十七条 遇到国家财产和群众生命财产受到严重威胁时,能救而不救,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二十八条 不按照规定公开党务、政务、厂务、村(居)务等,侵犯群众知情权,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二十九条 有其他违反群众纪律规定行为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十章 对违反工作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一百三十条 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疏于管理,贯彻执行、检查督促落实上级决策部署不力,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党员领导干部对于到任前已经存在且属于其职责范围内的问题,消极回避、推卸责任,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三十一条 工作中不敢斗争、不愿担当,面对重大矛盾冲突、危机困难临阵退缩,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三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热衷于搞舆论造势、浮在表面;
(二)单纯以会议贯彻会议、以文件落实文件,在实际工作中不见诸行动;
(三)脱离实际,不作深入调查研究,搞随意决策、机械执行;
(四)违反精文减会有关规定搞文山会海;
(五)在督查检查考核等工作中搞层层加码、过度留痕,增加基层工作负担;
(六)工作中其他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行为。
第一百三十三条 在公务活动用餐、单位食堂用餐管理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宣传教育、监督管理职责,导致餐饮浪费,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三十四条 在机构编制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擅自超出“三定”规定范围调整职责、设置机构、核定领导职数和配备人员;
(二)违规干预地方机构设置;
(三)其他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行为。
第一百三十五条 在信访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不按照规定受理、办理信访事项;
(二)对规模性集体访等处置不力,导致事态扩大;
(三)对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提出的改进工作、完善政策等建议重视不够、落实不力,导致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
(四)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信访工作职责行为。
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信访事项发生,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三十六条 党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一)党员被立案审查期间,擅自批准其出差、出国(境)、辞职,或者对其交流、提拔职务、晋升职级、进一步使用、奖励,或者办理退休手续;
(二)党员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后,不按照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对党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给予党纪处分而不处分;
(三)党纪处分决定或者申诉复查决定作出后,不按照规定落实决定中关于被处分人党籍、职务、职级、待遇等事项;
(四)党员受到党纪处分后,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对受处分党员开展日常教育、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一百三十七条 滥用问责,或者在问责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造成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三十八条 因工作不负责任致使所管理的人员叛逃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因工作不负责任致使所管理的人员出逃、出走,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三十九条 进行统计造假,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统计造假失察,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四十条 在上级检查、视察工作或者向上级汇报、报告工作时对应当报告的事项不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在上级检查、视察工作或者向上级汇报、报告工作时纵容、唆使、暗示、强迫下级说假话、报假情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第一百四十一条 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采购、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介机构服务等活动;
(二)干预和插手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兼并、破产、产权交易、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资产转让、重大项目投资以及其他重大经营活动等事项;
(三)干预和插手批办各类行政许可和资金借贷等事项;
(四)干预和插手经济纠纷;
(五)干预和插手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的使用、分配、承包、租赁等事项。
第一百四十二条 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向有关地方或者部门打听案情、打招呼、说情,或者以其他方式对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施加影响,情节较轻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公共财政资金分配、项目立项评审、功勋荣誉表彰奖励等活动,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四十三条 按照有关规定对干预和插手行为负有报告和登记义务的受请托人,不按照规定报告或者登记,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四十四条 泄露、扩散或者打探、窃取党组织关于干部选拔任用、纪律审查、巡视巡察等尚未公开事项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内容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私自留存涉及党组织关于干部选拔任用、纪律审查、巡视巡察等方面资料,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四十五条 在考试、录取工作中,有泄露试题、考场舞弊、涂改考卷、违规录取等违反有关规定行为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四十六条 以不正当方式谋求本人或者其他人用公款出国(境),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四十七条 临时出国(境)团(组)或者人员中的党员,擅自延长在国(境)外期限,或者擅自变更路线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四十八条 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触犯驻在国家、地区的法律、法令或者不尊重驻在国家、地区的宗教习俗,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四十九条 在党的纪律检查、组织、宣传、统一战线工作以及机关工作等其他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十一章 对违反生活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一百五十条 生活奢靡、铺张浪费、贪图享乐、追求低级趣味,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五十一条 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利用职权、教养关系、从属关系或者其他相类似关系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的,从重处分。
第一百五十二条 党员领导干部不重视家风建设,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失管失教,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在公共场所、网络空间有不当言行,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五十四条 有其他严重违反社会公德、家庭美德行为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三编 附 则
第一百五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各自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单项实施规定。
第一百五十六条 中央军事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实际情况,制定补充规定或者单项规定。
第一百五十七条 本条例由中央纪委负责解释。
第一百五十八条 本条例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本条例施行前,已结案的案件如需进行复查复议,适用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尚未结案的案件,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或者政策不认为是违纪,而本条例认为是违纪的,依照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处理;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或者政策认为是违纪的,依照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处理,但是如果本条例不认为是违纪或者处理较轻的,依照本条例规定处理。
(新华社北京12月27日电)
甲状腺位于喉和气管两侧,由左右两侧叶和连接两侧叶的峡部组成,呈“H”形横跨于气管上段,是人体最大的内分泌腺体,对维持人体正常生理功能起至关重要的作用。
当甲状腺发生结节性疾病时,除了传统手术方式还可以利用一根消融针把结节消灭掉。
特邀三门峡市中心医院
超声诊断科主治医师颜苏梅
带你认识超声引导下甲状腺射频消融术
什么是甲状腺射频消融术
近年来,随着医学技术不断进步,甲状腺射频消融术逐渐走进视野,它主要通过一种特殊的针在超声引导下,精准插入结节内,利用射频能量通过射频针传递到结节内,产生热量(即内生热效应),能有效阻断甲状腺结节血供,使甲状腺结节细胞内外水分蒸发、干燥、坏死后逐渐萎缩变小,达到较好治疗效果。
哪些患者可以甲状腺热消融
1、病理学低危甲状腺癌,直径≤5mm,且影像学检查没有明显淋巴结转移征象,患者拒绝开放式手术;
2、直径≤1cm的甲状腺乳头状癌,未接近包膜,患者拒绝开放式手术;
3、影响颈部美观或导致颈部不适的甲状腺良性结节;
4、导致甲状腺功能异常的良性结节,如甲状腺高功能腺瘤;
5、甲状腺癌术后颈部淋巴结复发,患者无法耐受开放式手术。
以下情况不适合热消融术
1、颈部或远处发现转移;
2、癌灶短期内进行性增大(6个月内增大超过3mm);
3、病理学高危亚型(高细胞亚型、柱状细胞亚型、弥漫硬化型、实体/岛状型、嗜酸细胞亚型);
4、对侧声带功能障碍;
5、严重凝血功能障碍;
6、重要脏器功能不全
术前需做哪些准备
1、消融治疗的病灶术前需明确病理诊断或有相应可靠的影像学诊断支持;
2、术前完善实验室检查及影像学检查,如甲状腺功能、抗体、甲状腺超声、CT等,以了解甲状腺结节的大小、位置、数量等;
3、充分告知患者疾病情况、治疗目的、治疗风险等,并签署知情同意书;
4、患者术前术后均禁食4小时以上,手术通常采用局部麻醉,根据患者的实际病情及实际疼痛耐受情况也可选择(或调整为)局部神经阻滞;
患者准备
1、由于手术过程中需充分暴露颈部,请准备开领上衣。消融过程中需要在大腿部位固定电极片,尽量准备阔腿裤或短裤;
2、建立静脉通路,方便静脉给药;
3、取仰卧位、颈部过伸后屈,常规消毒铺巾;
4、根据病灶位置,在超声引导下以2%利多卡因或其稀释液在甲状腺前包膜与颈前肌群间隙进行局部浸润麻醉及隔离,使甲状腺外包膜与颈动脉间隙、甲状腺后包膜与食管间隙、甲状腺与甲状旁腺间隙及甲状腺后包膜与喉返神经穿行区域与周围组织间隙分离,形成安全隔离区域,以保护颈动脉、食管、甲状旁腺及喉返神经等相邻脏器及组织免受损伤;
5、超声引导下射频消融针进入靶结节,启动电极,针尖开始灭活结节;
6、术后经肘静脉注入超声造影剂,显示该结节灭活成功;
7、手术结束,术后局部冰敷、压迫4小时,就可自由活动。
术后注意事项
出血:由于大部分消融本身具备凝血功能,故术后出血发生率较低,出血多发生在腺体表面,少数在腺内或囊内;
在穿刺过程中伤及皮下血管极少数可引起皮肤瘀斑,部分出血可通过热消融凝固止血,对已经形成的血肿,可通过超声进行动态观察,并通过局部压迫的方法控制出血进一步发展,出血控制后,酌情加压包扎,冰敷防止再次出血,一般血肿会自行吸收。
疼痛:少部分患者术后会出现轻微痛感或放射痛,大部分患者可耐受,随时间延续逐渐减轻。
喉返神经和喉上神经损伤:受结节位置限制热消融过程小概率会损伤喉上神经和喉返神经,部分为热消融过程中,热量通过甲状腺肿瘤及其周围组织传导,引起喉返神经,喉上神经灼伤或热损伤,喉返神经损伤常引起同侧声带麻痹,随时间延续患者症状逐渐减轻,绝大多数患者在3~6个月内恢复。
技术优势
安全:超声引导避免损伤,局部麻醉;
美观:消融针眼微小,避免手术疤痕;
精准:精准消融病灶,保护正常甲状腺,避免术后服药;
高效:快速康复,术后观察24h无异常即可出院。
超声科地址
10号楼3楼
咨询专线
13839881385(崔主任)
2024-04-09 查看更多>根据国务院七部委《关于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卫科教发〔2013〕56号)以及《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做好 2024 年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招收工作的通知》(豫卫科教函〔2024〕8号)文件要求,现将我院2024年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招收简章公布如下:
一、基地简介
三门峡市中心医院,是伴随万里黄河第一坝——三门峡大坝的建设而诞生,始建于1956年大坝工区门诊部,2013年成为河南科技大学非直属附属医院,2015年1月获批国家三级甲等综合医院,2018年2月成立三门峡市中心医院医疗集团。经过67年的发展,医院已经成为区域性集医疗、教学、科研、康复、保健、康养、急救和技术指导为一体的市属公益性三甲综合医院。
实行集团化管理,下辖4个专科医院(三门峡市儿童医院、三门峡市妇幼保健院、三门峡市眼科医院、三门峡市第二人民医院(市传染病院),2个中心(三门峡市康养中心、三门峡市儿童康复中心),2个分院(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院、开发区分院),2个社区(湖滨区前进街道第二社区卫生服务站、涧河街道第二社区卫生服务站),1个区医院(技术托管湖滨区医院),按照“七统一”模式实施医疗管理集团运营。
医院本部占地190亩,建筑面积20.5万平方米,开放床位2200张,设置76个临床科室(病区)、16个医技科室,职工2591人(其中博士硕士研究生183人、高中级职称1331人)。
医院年门诊服务病人124万人次,出院病人7.4万人次。学科实力突出,拥有1个省医学重点学科、1个省中医重点专科、5个省医学重点(培育)学科,2个省级慢性病防治中心,4个省级科研创新平台,5个省级诊疗中心分中心,6个培训基地,7个标准化重症监护病区,8个省级质控分中心;3个市级区域诊疗中心,19个市厅级科技创新平台,26个市级临床医学医技重点专科,50个市级专业委员会主委。医疗设备先进,拥有3.0T磁共振、256排螺旋CT、直线加速器、血管造影机、大型数字化多功能胃肠机等价值6.2亿元医疗设备。在数量和质量上居省内同级医院前列。
医院自1996年开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2017年经国家卫生健康委审核认定为第二批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下设内科、外科、妇产科、儿科、全科、眼科、麻醉科、口腔科等8个专业基地,医院始终坚持以住培学员为中心,以岗位胜任力为导向,聚焦住培质量提升,通过推进党建引领、完善制度、师资培训、考核管理等举措,推动住培工作可持续发展。医院坚持以赛促学,以赛促教,以赛促改,先后组织了住院医师急救技能大赛、教学查房竞赛等,不断提升住培医师的综合技能水平和带教老师的教学水平。
医院建设有医学模拟实训中心:拥有两条标准化的考试线路、20余个示教室(内、外、妇、儿、急救、临床思维等)、学员教室/自习室等设施,满足培训需求,并配备专职人员管理,负责制定技能操作训练计划,根据课程设计实施计划。
二、招收对象
符合临床、口腔类别医师资格考试报考条件规定专业范围的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医学毕业生,以应届毕业生为主,2021年及以前毕业的往届生需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书,社会人员面向全国招收。不含各类在读研究生和中医、中西医结合专业毕业生及三年内有考研计划的人员(进入国家系统后不得变更培训基地和专业,退培需退还财政资金,退培 3 年内不得再次参加住培)。 统招全日制专升本按本科毕业生对待,但仅限报紧缺专业或口腔全科(乡镇卫生院、社区服务中心在职人员不受此限制)。已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3年内未通过结业考核者,如再次申请结业考核,需重新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培训相关费用由个人承担。
(一)招收专业:内科、外科、妇产科、儿科、全科、眼科、麻醉科、口腔全科。
专业基地名称 |
导师姓名 |
拟招收人数 |
专业基地名称 |
导师姓名 |
拟招收人数 |
内科 |
翟学敏 |
2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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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科 |
张继业 |
2人 |
刘娟云 |
魏枫林 |
||||
儿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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翟炳辉 |
2人
|
妇产科 |
喇慧 |
3人 |
彭文娟 |
张堃 |
||||
眼科 |
孟利娟 |
1人 |
张彦梅 |
||
麻醉科 |
刘涛 |
5人 |
全科 |
刘素萍 |
5人 |
张瑞 |
苏静 |
||||
王海丽 |
朱亚丽 |
||||
谭莹 |
口腔全科 |
徐燕 |
1人 |
||
范智芳 |
四、培训时间
培训对象为本科及以上学历者,培训时间 3 年;由科学型硕士或博士转任临床岗位的,如申请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培训时间3年。
本年度统一采用网上报名,5月6日至5月18日
1.符合招收条件的人员,选择三门峡市中心医院住培基地,如实填写报名信息,可选择2个培训专业,进行网上报名。
2.报名成功后,可在系统上直接打印《2024年河南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报名表》,务必于5月18日前,持该表到三门峡市中心医院进行现场确认。现场确认时需提交:
(1)纸质版《2024年河南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报名表》一份(A4 纸打印,委托培养人员纸质版报名表需加盖所在单位公章)。
(2)一寸免冠照片 4 张。
(3)个人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印在一张 A4 纸上,验原件,提交复印件)。
(4)毕业证及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验原件,提交复印件)。国内全日制普通医学高等院校2024年应届毕业生暂不能提供学历学位证书的,可于毕业后再提供,若不能顺利毕业的自动退培。
(5)2021年及以前毕业的往届生需提供执业医师资格证原件及复印件(验原件,提交复印件)。
招收理论考试时间(省统考):5月25日上午9:00—11:00 ;技能考试及面试时间:5月25日下午开始,其中必考项为单人徒手心肺复苏,另一项技能操作结合专业特点由专业基地组织;依据理论和技能综合成绩择优录取。
6月1日-10日,对未被录取的招收对象进行调剂补录,未被录取的招收对象可登录http://kjjy.hnwsjk.cn,进行第二次网上报名。
新招收住院医师在7月29日报到并开始岗前培训。
六、培训质量保障
医院严格按照《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内容与标准(2022年版)》的要求,入院、入专业基地、入科教育规范实施。根据岗位胜任、分层递进的培训理念,根据专业要求完成管理病人数,轮转科室定时开展教学查房、小讲课、疑难病例讨论、指导病例书写及技能操作等教学活动。各专业基地/病区规范开展出科考核、年度考核,采用多站式考核方式,强化临床技能。
我院共有209名住培带教老师 ,其中骨干师资78名,均接受过国家/省级师资培训,师资力量雄厚,带教热情及水平较高。严格落实“双导师”制度,为每位住培学员配备一名全过程导师,轮转科室为学员配备一名指导医师。招收培训对象和住培导师实行双向选择。
2023年我院住培结业考核位列全省第五名。
七、培训待遇
2、专项补助:住培学员未拿绩效期间,本科学历人员发放补助800元/月,硕士研究生发放补助1000元。
3、紧缺专业补助:全科、儿科、妇产科、麻醉科等紧缺专业住培学员按照同等学历人员额外增加200元/月。
6、执业补助:通过执业医师考试,注册在我院的住培学员,且当月完成管床数/门急诊工作量,发放执业医师补助500元/月。
7、夜班费:住培学员夜班费按照医院标准30元/晚发放。
首次参加结业考试且通过的学员一次性奖励500元。
(六)学习资源免费使用:图书馆、自习室、信息检索系统、技能培训中心免费对住培学员开放。
(七)以上待遇均为完成轮转科室培训时间及内容的前提下保障,最终解释权归三门峡市中心医院。
网上报名期间技术支持联系人及电话:
赵老师:15617918900,李老师:18348381076
清明节将至,4月2日上午,三门峡市中心医院党委书记杨冬林带领相关部门负责人对全院医疗安全、用电安全、消防安全开展全面排查,进一步压紧压实主体责任,筑牢“安全线”,保障“生命线”,确保清明节期间医院各项工作安全稳定运行。
杨冬林先后查看健康管理中心、CT诊断中心配电间、医技楼、信息中心机房、职工餐厅工地、UPS机房以及强电配电室等地,详细了解设备运行状态、强弱电走线布局和线路老化情况以及假期排班情况。
杨冬林强调,各部门要把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精神不折不扣落实到位。安全生产是医院工作的重中之重,要时刻绷紧安全生产这根弦,始终保持“时时放心不下”的责任感,切实履行好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杨冬林要求,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立行立改,限期对隐患问题销账,确保每一项安全措施都落到实处形成闭环式管理。
在清明节这个特殊时期,三门峡市中心医院将始终保持高度警惕,严阵以待,确保医院各项工作安全有序进行,以安全、优质、便捷的医疗服务,保障区域百姓“生命线”。
2024-04-02 查看更多>4月1日下午,“全生涯服务、全方位关爱”第十七个世界孤独症日捐赠仪式在三门峡市中心医院温暖开启。
三门峡市残联、湖滨区区委、区政府和湖滨区残联向三门峡市中心医院捐赠了价值10余万元的书柜、图书和辅具租赁折扣卡。
此次捐赠分体现了市区两级党委政府对特殊儿童的重视和关心,积极倡导孩子们“爱读书、读好书,与书籍结为好朋友”,引导孩子们通过阅读了解世界、感知世界。
湖滨区委副书记李平,三门峡市残联康教中心主任仝原锋,三门峡市中心医院党委书记杨冬林出席捐赠仪式。
湖滨区副区长白莉主持捐赠仪式。
杨冬林在讲话中说:“全生涯服务,全方位关爱”是大家共同的期许和承诺。孤独症儿童是来自星星的孩子,是折翼的天使,需要更多的支持与关爱。
目前有11个省份的孤独症儿童在三门峡市中心医院康复治疗,其中80%都已经回归校园、融入社会。
此次湖滨区委、区政府为医院捐赠10余万元的教具、图书、书架以及康复辅具,这份爱心犹如温暖春风,唤醒孩子们美好生活的希望。
物有价,爱无价!医院将在社会各界关心支持下,努力做好“星星守护人”,以爱为基,细心耕耘,以爱之名,高举火把,为孤独症儿童提供更加专业、全面、优质的康复服务,帮助他们早日融入社会、勇敢面对未来,给孤独症家庭带来信心和温暖。
捐赠仪式后,李平一行先后到三门峡市中心医院孤独症日健康集市和儿童行为发育科参观指导。
三门峡市中心医院为爱臻造孤独症日健康集市,共设置健康筛查、早期发展评估、学校适应、融合发展、智能助力和萌娃中医六个摊位,针对全市儿童开展免费义诊、心理咨询、语言评估执行功能和五大人格测评以及耳穴压豆、小儿中医辨证等服务。
“在世界孤独症日来临之际开设健康集市旨在让全社会关注、关爱孤独症儿童,让来自星星的孩子不再孤单。同时通过健康大集市架起医院和孩子之间的桥梁,让孩子在这里享受到一站式生长发育评估、心理咨询以及学习能力提升等服务,让孩子家长安心、放心。”三门峡市中心医院发育行为科主任董玉红说。
发育行为科主要瞄准老百姓急需解决的孤独症谱系障碍、语言障碍、学习能力障碍(包含儿童青少年心理)3大问题,通过机制体制创新、服务模式创新、技术创新,探索出三门峡孤独症防治“十大举措”:一是探索实践出市卫健委、市残联、市妇联、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和医疗机构等多部门联动机制;二是打造孤独症诊断和治疗的MDT平台;三是开创在三甲医院开展“医教康”融合发展模式的尝试;四是成立市级儿童心理诊疗质量控制中心;五是自主研发支撑孤独症相关服务的市级信息化平台;六是技术创新驱动孤独症防控事业的高质量发展;七是打造流动儿童管理平台;八是建立特殊人群的监测队列;九是充分利用妇幼保健网络开展县、乡、村三级网络筛查,辖区内开展入园和入校筛查。十是开展超早期干预模式。
进一步提高了孤独症筛查、诊断和干预三级网络的规范化水平,建立了成熟的三门峡市儿童发育行为筛查与宣教平台,创建了儿向技能训练服务体系并成为全国首家落地单位,2020年被三门峡市卫健委评为“三门峡市孤独症筛查评估中心”“三门峡市医教康联合研究实践基地”,2021年被省卫健委授予河南省唯一面向儿童语言康复的省级重点实验室,2022年获批成为中国妇幼保健协会首批孤独症筛查、诊断和干预三级网络规范化建设项目示范单位。
历经多年发展,发育行为科诊疗水平已位于全省前列,与国际和国内知名专家展开深入合作,采用“医教康”结合模式,将医学诊断、治疗与康复干预、特殊教育、心理行为矫治有机结合,形成了孤独症筛查、诊断、干预及防治的“三门峡模式”,取得了孤独症防治工作政府牵头主导、相关部门全力配合、医疗机构全面落实、孤独症儿童筛查救助“一个不能不少”的良好成效。
2024-04-02 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