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个急性心肌梗死,反复室颤、室速的中年男性,快来协助抢救!”三门峡市中心医院急诊抢救室紧急来电。
重症医学科(ICU)主任胡艳东迅速与值班医师张斌前往急诊科会诊。
4月1日,58岁丁先生突发意识不清,在急诊抢救室反复室速、室颤,行电复律、电除颤20次,心率血压仍难以维持。
与家属反复沟通,急诊科、心内科、重症医学科多学科会诊后决定行急诊冠脉介入治疗(PCI)和体外膜肺氧合(ECMO)生命支持治疗……
急促的脚步声、仪器的转动声交织在一起,一场生命保卫战打响……
复苏成功后,急诊科李志超立即护送患者至导管室;
心内一病区姬富才团队为患者打通梗塞的冠脉血管;
重症医学科ECMO团队在介入导管室开始置管、预充管路、上机,辅助心肺功能,在多学科密切协作下,由ECMO团队护送病人进ICU。
患者生命体征逐渐平稳,重症医学科团队调整抗凝方案、动态监测ECMO参数稳定循环、抗心律失常、控制体温、预防感染、保护重要脏器功能……为更好护理患者,减少交接班次数,护士长曹丽专门安排日特护班和夜特护班,12小时一换班,24小时不间断在ECMO旁守护病人生命。
经过ICU医护团队昼夜守护,丁先生各项指标好转,呼吸、循环、意识改善,复查心脏超声提示心功能得到改善,生命体征趋于平稳。
三天后成功撤离ECMO,4月5日顺利脱离呼吸机,4月7日转回心内一科继续治疗,4月15日康复出院。
胡艳东介绍:当患者刚没有呼吸,立即上呼吸机可救人一命。如果肺失去氧合能力或心脏不足以维持血液循环,这时就要依靠ECMO技术。
三门峡市中心医院ICU至今收治9例ECMO患者,其中成功转运1位带着ECMO和IABP患者,做到移动生命支持。
ECMO是将体内的静脉血引出体外,经过特殊材质人工心肺旁路氧合后注入病人动脉或静脉系统,代替部分心肺作用,维持人体脏器组织氧合血供。
主要用于各种原因引起的心跳呼吸骤停、急性严重心功能衰竭、急性严重呼吸功能衰竭、各种严重威胁呼吸循环功能的疾病,ECMO技术代表一家医院、一个地区甚至一个国家的危重症急救水平。
2024-04-17 查看更多>第一编 总 则
第一章 总体要求和适用范围
第一条 为了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严肃党的纪律,纯洁党的组织,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教育党员遵纪守法,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保证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党的纪律建设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弘扬伟大建党精神,坚持自我革命,贯彻全面从严治党战略方针,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推动解决大党独有难题、健全全面从严治党体系,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为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提供坚强纪律保障。
第三条 党章是最根本的党内法规,是管党治党的总规矩。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党组织和党员必须坚守初心使命,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始终坚定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切实践行正确的权力观、政绩观、事业观,自觉遵守和维护党章,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约束,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第四条 党的纪律处分工作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把严的基调、严的措施、严的氛围长期坚持下去,加强对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把纪律挺在前面,抓早抓小、防微杜渐。
(二)党纪面前一律平等。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必须严肃、公正执行纪律,党内不允许有任何不受纪律约束的党组织和党员。
(三)实事求是。对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纪的行为,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执纪执法贯通,准确认定行为性质,区别不同情况,恰当予以处理。
(四)民主集中制。实施党纪处分,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经党组织集体讨论决定,不允许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擅自决定和批准。上级党组织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作出的处理决定,下级党组织必须执行。
(五)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处理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应当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做到宽严相济。
第五条 深化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及时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成为少数;严重违纪涉嫌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成为极少数。
第六条 本条例适用于违犯党纪应当受到党纪责任追究的党组织和党员。
第二章 违纪与纪律处分
第七条 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党和国家政策,违反社会主义道德,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依照规定应当给予纪律处理或者处分的,都必须受到追究。
重点查处党的十八大以来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政治问题和经济问题交织的腐败案件,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问题。
第八条 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撤销党内职务;
(四)留党察看;
(五)开除党籍。
第九条 对于违犯党纪的党组织,上级党组织应当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或者给予通报批评。对于严重违犯党纪、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党组织,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在查明核实后,根据情节严重的程度,可以予以:
(一)改组;
(二)解散。
第十条 党员受到警告处分一年内、受到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半内,不得在党内提拔职务或者进一步使用,也不得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或者进一步使用。
第十一条 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是指撤销受处分党员由党内选举或者组织任命的党内职务。对于在党内担任两个以上职务的,党组织在作处分决定时,应当明确是撤销其一切职务还是一个或者几个职务。如果决定撤销其一个职务,必须撤销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如果决定撤销其两个以上职务,则必须从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开始依次撤销。对于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
对于在立案审查中因涉嫌违犯党纪被免职的党员,审查后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应当按照其原任职务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对于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但是本人没有担任党内职务的,应当给予其严重警告处分。同时,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
党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或者依照前款规定受到严重警告处分的,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第十二条 留党察看处分,分为留党察看一年、留党察看二年。对于受到留党察看处分一年的党员,期满后仍不符合恢复党员权利条件的,应当延长一年留党察看期限。留党察看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留党察看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期满后恢复其党员权利;坚持不改或者又发现其他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的,应当开除党籍。
党员受到留党察看处分,其党内职务自然撤销。对于担任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恢复党员权利后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第十三条 党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也不得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另有规定不准重新入党的,依照规定。
第十四条 党员干部受到党纪处分,需要同时进行组织处理的,党组织应当按照规定给予组织处理。
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受到留党察看以上处分的,党组织应当终止其代表资格。
第十五条 对于受到改组处理的党组织领导机构成员,除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的外,均自然免职。
第十六条 对于受到解散处理的党组织中的党员,应当逐个审查。其中,符合党员条件的,应当重新登记,并参加新的组织过党的生活;不符合党员条件的,应当对其进行教育、限期改正,经教育仍无转变的,予以劝退或者除名;有违纪行为的,依照规定予以追究。
第三章 纪律处分运用规则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一)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
(二)在组织谈话函询、初步核实、立案审查过程中,能够配合核实审查工作,如实说明本人违纪违法事实;
(三)检举同案人或者其他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或者法律追究的问题,经查证属实,或者有其他立功表现;
(四)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
(五)主动上交或者退赔违纪所得;
(六)党内法规规定的其他从轻或者减轻处分情形。
第十八条 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由中央纪委决定或者经省(部)级纪委(不含副省级市纪委)决定并呈报中央纪委批准,对违纪党员也可以在本条例规定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处分。
第十九条 对于党员违犯党纪应当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但是具有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可以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或者组织处理,免予党纪处分。对违纪党员免予处分,应当作出书面结论。
党员有作风纪律方面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者违犯党纪情节轻微的,可以给予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等,或者予以诫勉,不予党纪处分。
党员行为虽然造成损失或者后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可抗力等原因所引起的,不追究党纪责任。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一)强迫、唆使他人违纪;
(二)拒不上交或者退赔违纪所得;
(三)违纪受处分后又因故意违纪应当受到党纪处分;
(四)违纪受处分后,又被发现其受处分前没有交代的其他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
(五)党内法规规定的其他从重或者加重处分情形。
第二十一条 党员在党纪处分影响期内又受到党纪处分的,其影响期为原处分尚未执行的影响期与新处分影响期之和。
第二十二条 从轻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轻的处分。
从重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重的处分。
第二十三条 减轻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一档给予处分。
加重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加重一档给予处分。
本条例规定的只有开除党籍处分一个档次的违纪行为,不适用第一款减轻处分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一人有本条例规定的两种以上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应当合并处理,按其数种违纪行为中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加重一档给予处分;其中一种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开除党籍处分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五条 一个违纪行为同时触犯本条例两个以上条款的,依照处分较重的条款定性处理。
一个条款规定的违纪构成要件全部包含在另一个条款规定的违纪构成要件中,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
第二十六条 二人以上共同故意违纪的,对为首者,从重处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对其他成员,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给予处分。
对于经济方面共同违纪的,按照个人参与数额及其所起作用,分别给予处分。对共同违纪的为首者,情节严重的,按照共同违纪的总数额处分。
教唆他人违纪的,应当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追究党纪责任。
第二十七条 党组织领导机构集体作出违犯党纪的决定或者实施其他违犯党纪的行为,对具有共同故意的成员,按共同违纪处理;对过失违纪的成员,按照各自在集体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给予处分。
第四章 对违法犯罪党员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八条 对违法犯罪的党员,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党纪处分,做到适用纪律和适用法律有机融合,党纪政务等处分相匹配。
第二十九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浪费国家资财等违反法律涉嫌犯罪行为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三十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构成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或者有其他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违反治安管理等违法行为,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违反国家财经纪律,在公共资金收支、税务管理、国有资产管理、政府采购管理、金融管理、财务会计管理等财经活动中有违法行为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党员有嫖娼或者吸食、注射毒品等丧失党员条件,严重败坏党的形象行为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三十一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犯罪的,原则上先作出党纪处分决定,并按照规定由监察机关给予政务处分或者由任免机关(单位)给予处分后,再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二条 党员被依法留置、逮捕的,党组织应当按照管理权限中止其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党员权利。根据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处理结果,可以恢复其党员权利的,应当及时予以恢复。
第三十三条 党员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并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党员犯罪,被单处罚金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三十四条 党员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
(二)被单处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三)因过失犯罪,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
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被判处管制、拘役的,一般应当开除党籍。对于个别可以不开除党籍的,应当对照处分违纪党员批准权限的规定,报请再上一级党组织批准。
第三十五条 党员依法受到刑事责任追究的,党组织应当根据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是公职人员的由监察机关给予相应政务处分或者由任免机关(单位)给予相应处分。
党员依法受到政务处分、任免机关(单位)给予的处分、行政处罚,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可以根据生效的处分、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经核实后依照规定给予相应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其中,党员依法受到撤职以上处分的,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
党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社会组织的规章制度受到其他处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在对有关方面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进行核实后,依照规定给予相应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党组织作出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决定后,监察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等依法改变原生效判决、裁定、决定等,对原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决定产生影响的,党组织应当根据改变后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等重新作出相应处理。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三十六条 预备党员违犯党纪,情节较轻,可以保留预备党员资格的,党组织应当对其批评教育或者延长预备期;情节较重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第三十七条 对违纪后下落不明的党员,应当区别情况作出处理:
(一)对有严重违纪行为,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党组织应当作出决定,开除其党籍;
(二)除前项规定的情况外,下落不明时间超过六个月的,党组织应当按照党章规定对其予以除名。
第三十八条 违纪党员在党组织作出处分决定前死亡,或者在死亡之后发现其曾有严重违纪行为,对于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开除其党籍;对于应当给予留党察看以下处分的,作出违犯党纪的书面结论和相应处理。
第三十九条 违纪行为有关责任人员的区分:
(一)直接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党员或者党员领导干部;
(二)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三)重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本条例所称领导责任者,包括主要领导责任者和重要领导责任者。
第四十条 本条例所称主动交代,是指涉嫌违纪的党员在组织谈话函询、初步核实前向有关组织交代自己的问题,或者在谈话函询、初步核实和立案审查期间交代组织未掌握的问题。
第四十一条 担任职级、单独职务序列等级的党员干部违犯党纪受到处分,需要对其职级、单独职务序列等级进行调整的,参照本条例关于党外职务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计算经济损失应当计算立案时已经实际造成的全部财产损失,包括为挽回违纪行为所造成损失而支付的各种开支、费用。立案后至处理前持续发生的经济损失,应当一并计算在内。
第四十三条 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收缴或者责令退赔。对于主动上交的违纪所得和经济损失赔偿,应当予以接收,并按照规定收缴或者返还有关单位、个人。
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职务、职级、职称、学历、学位、奖励、资格等其他利益,应当由承办案件的纪检机关或者由其上级纪检机关建议有关组织、部门、单位按照规定予以纠正。
对于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处理的党员,经调查确属其实施违纪行为获得的利益,依照本条规定处理。
第四十四条 党纪处分决定作出后,应当在一个月内向受处分党员所在党的基层组织中的全体党员及其本人宣布,是领导班子成员的还应当向所在党组织领导班子宣布,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将处分决定材料归入受处分者档案;对于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的,还应当在一个月内办理职务、工资、工作及其他有关待遇等相应变更手续;涉及撤销或者调整其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及时撤销或者调整其党外职务。特殊情况下,经作出或者批准作出处分决定的组织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办理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四十五条 执行党纪处分决定的机关或者受处分党员所在单位,应当在六个月内将处分决定的执行情况向作出或者批准处分决定的机关报告。
党员对所受党纪处分不服的,可以依照党章及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第四十六条 党员因违犯党纪受到处分,影响期满后,党组织无需取消对其的处分。
第四十七条 本条例所称以上、以下,除有特别标明外均含本级、本数。
第四十八条 本条例总则适用于有党纪处分规定的其他党内法规,但是中共中央发布或者批准发布的其他党内法规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第二编 分 则
第六章 对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四十九条 在重大原则问题上不同党中央保持一致且有实际言论、行为或者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条 通过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传单、书籍等,或者利用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公开发表坚持资产阶级自由化立场、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反对党的改革开放决策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发布、播出、刊登、出版前款所列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或者为上述行为提供方便条件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一条 通过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传单、书籍等,或者利用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公开发表违背四项基本原则,违背、歪曲党的改革开放决策,或者其他有严重政治问题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
(二)妄议党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
(三)丑化党和国家形象,或者诋毁、诬蔑党和国家领导人、英雄模范,或者歪曲党的历史、中华人民共和国历史、人民军队历史。
发布、播出、刊登、出版前款所列内容或者为上述行为提供方便条件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二条 制作、贩卖、传播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所列内容之一的报刊、书籍、音像制品、电子读物,以及网络文本、图片、音频、视频资料等,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私自携带、寄递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所列内容之一的报刊、书籍、音像制品、电子读物等入出境,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私自阅看、浏览、收听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所列内容之一的报刊、书籍、音像制品、电子读物,以及网络文本、图片、音频、视频资料等,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五十三条 在党内组织秘密集团或者组织其他分裂党的活动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参加秘密集团或者参加其他分裂党的活动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四条 在党内搞团团伙伙、结党营私、拉帮结派、政治攀附、培植个人势力等非组织活动,或者通过搞利益交换、为自己营造声势等活动捞取政治资本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导致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政治生态恶化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五条 搞投机钻营,结交政治骗子或者被政治骗子利用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充当政治骗子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六条 党员领导干部在本人主政的地方或者分管的部门自行其是,搞山头主义,拒不执行党中央确定的大政方针,甚至背着党中央另搞一套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只表态不落实,或者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不坚决,打折扣、搞变通,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不顾党和国家大局,搞部门或者地方保护主义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五十七条 党员领导干部政绩观错位,违背新发展理念、背离高质量发展要求,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第五十八条 对党不忠诚不老实,表里不一,阳奉阴违,欺上瞒下,搞两面派,做两面人,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九条 制造、散布、传播政治谣言,破坏党的团结统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政治品行恶劣,匿名诬告,有意陷害或者制造其他谣言,造成损害或者不良影响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六十条 擅自对应当由党中央决定的重大政策问题作出决定、对外发表主张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六十一条 不按照有关规定向组织请示、报告重大事项,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六十二条 干扰巡视巡察工作或者不落实巡视巡察整改要求,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六十三条 对抗组织审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串供或者伪造、销毁、转移、隐匿证据;
(二)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
(三)包庇同案人员;
(四)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
(五)其他对抗组织审查行为。
第六十四条 组织、参加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或者重大方针政策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或者以组织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或者重大方针政策,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或者以提供信息、资料、财物、场地等方式支持上述活动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未经组织批准参加其他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六十五条 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党的领导、反对社会主义制度或者敌视政府等组织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六十六条 组织、参加会道门或者邪教组织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的参加人员,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第六十七条 从事、参与挑拨破坏民族关系制造事端或者参加民族分裂活动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有其他违反党和国家民族政策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六十八条 组织、利用宗教活动反对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破坏民族团结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有其他违反党和国家宗教政策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六十九条 对信仰宗教的党员,应当加强思想教育,要求其限期改正;经党组织帮助教育仍没有转变的,应当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参与利用宗教搞煽动活动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七十条 组织迷信活动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参加迷信活动或者个人搞迷信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的参加人员,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第七十一条 组织、利用宗族势力对抗党和政府,妨碍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的实施,或者破坏党的基层组织建设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第七十二条 在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申请政治避难,或者违纪后逃往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在国(境)外公开发表反对党和政府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故意为上述行为提供方便条件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七十三条 在涉外活动中,其言行在政治上造成恶劣影响,损害党和国家尊严、利益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七十四条 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监督责任或者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监督责任不力,给党组织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七十五条 党员领导干部对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等错误思想和行为不报告、不抵制、不斗争,放任不管,搞无原则一团和气,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七十六条 违反党的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等党的规矩,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七章 对违反组织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七十七条 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一)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重大决定;
(二)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问题;
(三)故意规避集体决策,决定重大事项、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
(四)借集体决策名义集体违规。
第七十八条 下级党组织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上级党组织决定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七十九条 拒不执行党组织的分配、调动、交流等决定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在特殊时期或者紧急状况下,拒不执行党组织上述决定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八十条 在党组织纪律审查中,依法依规负有作证义务的党员拒绝作证或者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八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一)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隐瞒不报;
(二)在组织进行谈话函询时,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
(三)不按要求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个人去向;
(四)不如实填报个人档案资料。
有前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同时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的,依照本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处理。
篡改、伪造个人档案资料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隐瞒入党前严重错误的,一般应当予以除名;对入党多年且一贯表现好,或者在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八十二条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八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党内选举中搞拉票、助选等非组织活动;
(二)在法律规定的投票、选举活动中违背组织原则搞非组织活动,组织、怂恿、诱使他人投票、表决;
(三)在选举中进行其他违反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有关章程活动。
搞有组织的拉票贿选,或者用公款拉票贿选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第八十四条 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任人唯亲、排斥异己、封官许愿、说情干预、跑官要官、突击提拔或者调整干部等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行为,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八十五条 在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工作中,搞好人主义,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一)以党纪政务等处分规避组织调整;
(二)以组织调整代替党纪政务等处分;
(三)其他避重就轻作出处理行为。
第八十六条 在干部、职工的录用、考核、职务职级晋升、职称评聘、荣誉表彰,授予学术称号和征兵、安置退役军人等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有关规定为本人或者其他人谋取利益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弄虚作假,骗取职务、职级、职称、待遇、资格、学历、学位、荣誉、称号或者其他利益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八十七条 侵犯党员的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以强迫、威胁、欺骗、拉拢等手段,妨害党员自主行使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八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对批评、检举、控告进行阻挠、压制,或者将批评、检举、控告材料私自扣压、销毁,或者故意将其泄露给他人;
(二)对党员的申辩、辩护、作证等进行压制,造成不良后果;
(三)压制党员申诉,造成不良后果,或者不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党员申诉;
(四)其他侵犯党员权利行为,造成不良后果。
对批评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人员打击报复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第八十九条 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规定,采取弄虚作假或者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或者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违反有关规定程序发展党员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九十条 违反有关规定取得外国国籍或者获取国(境)外永久居留资格、长期居留许可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九十一条 违反有关规定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前往港澳通行证,或者未经批准出入国(边)境,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虽经批准因私出国(境)但存在擅自变更路线、无正当理由超期未归等超出批准范围出国(境)行为,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九十二条 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擅自脱离组织,或者从事外事、机要、军事等工作的党员违反有关规定同国(境)外机构、人员联系和交往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九十三条 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脱离组织出走时间不满六个月又自动回归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脱离组织出走时间超过六个月的,按照自行脱党处理,党内予以除名。
故意为他人脱离组织出走提供方便条件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八章 对违反廉洁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九十四条 党员干部必须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清正廉洁,反对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行为。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九十五条 相互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搞权权交易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九十六条 纵容、默许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利用党员干部本人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党员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不实际工作而获取薪酬或者虽实际工作但领取明显超出同职级标准薪酬,党员干部知情未予纠正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九十七条 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券)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收受其他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财物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九十八条 向从事公务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赠送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券)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以讲课费、课题费、咨询费等名义变相送礼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九十九条 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的钱款、住房、车辆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通过民间借贷等金融活动获取大额回报,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条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操办婚丧喜庆事宜,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借机敛财或者有其他侵犯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行为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第一百零一条 接受、提供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零二条 违反有关规定取得、持有、实际使用运动健身卡、会所和俱乐部会员卡、高尔夫球卡等各种消费卡(券),或者违反有关规定出入私人会所,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零三条 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经商办企业;
(二)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
(三)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
(四)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五)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
(六)其他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的行为。
利用参与企业重组改制、定向增发、兼并投资、土地使用权出让等工作中掌握的信息买卖股票,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通过购买信托产品、基金等方式非正常获利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违反有关规定在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单位中兼职,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的,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零四条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在审批监管、资源开发、金融信贷、大宗采购、土地使用权出让、房地产开发、工程招投标以及公共财政收支等方面谋取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吸收存款、推销金融产品、经营名贵特产类特殊资源等提供帮助谋取利益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零五条 离职或者退(离)休后违反有关规定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或者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和中介机构等单位的聘用,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或者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活动,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处分。
党员领导干部离职或者退(离)休后违反有关规定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等职务,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零六条 离职或者退(离)休后利用原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经营活动谋取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离职或者退(离)休后利用原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零七条 党员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反有关规定在该党员领导干部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或者有其他违反经商办企业禁业规定行为的,该党员领导干部应当按照规定予以纠正;拒不纠正的,其本人应当辞去现任职务或者由组织予以调整职务;不辞去现任职务或者不服从组织调整职务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零八条 党和国家机关违反有关规定经商办企业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零九条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工作、生活保障制度,在交通、医疗、警卫等方面为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求特殊待遇,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一十条 在分配、购买住房中侵犯国家、集体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一十一条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侵占非本人经管的公私财物,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侵占公私财物,或者无偿、象征性地支付报酬接受服务、使用劳务,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将应当由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个人支付的费用,由下属单位、其他单位或者他人支付、报销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一十二条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有关规定占用公物归个人使用,时间超过六个月,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占用公物进行营利活动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将公物借给他人进行营利活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一十三条 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请、娱乐、健身活动,或者用公款购买赠送或者发放礼品、消费卡(券)等,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一十四条 违反有关规定自定薪酬或者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福利等,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一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公款旅游或者以学习培训、考察调研、职工疗养等为名变相公款旅游;
(二)改变公务行程,借机旅游;
(三)参加所管理企业、下属单位组织的考察活动,借机旅游。
以考察、学习、培训、研讨、招商、参展等名义变相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一十六条 违反接待管理规定,超标准、超范围接待或者借机大吃大喝,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一十七条 违反有关规定配备、购买、更换、装饰、使用公务交通工具或者有其他违反公务交通工具管理规定的行为,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一十八条 违反会议活动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一)到禁止召开会议的风景名胜区开会;
(二)决定或者批准举办各类节会、庆典活动;
(三)其他违反会议活动管理规定行为。
擅自举办评比达标表彰、创建示范活动或者借评比达标表彰、创建示范活动收取费用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一十九条 违反办公用房管理等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一)决定或者批准兴建、装修办公楼、培训中心等楼堂馆所;
(二)超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
(三)未经批准租用、借用办公用房;
(四)用公款包租、占用客房或者其他场所供个人使用;
(五)其他违反办公用房管理等规定行为。
第一百二十条 搞权色交易或者给予财物搞钱色交易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二十一条 有其他违反廉洁纪律规定行为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九章 对违反群众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一百二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超标准、超范围向群众筹资筹劳、摊派费用,加重群众负担;
(二)违反有关规定扣留、收缴群众款物或者处罚群众;
(三)克扣群众财物,或者违反有关规定拖欠群众钱款;
(四)在管理、服务活动中违反有关规定收取费用;
(五)在办理涉及群众事务时刁难群众、吃拿卡要;
(六)其他侵害群众利益行为。
在乡村振兴领域有上述行为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第一百二十三条 干涉生产经营自主权,致使群众财产遭受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二十四条 在社会保障、社会救助、政策扶持、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优亲厚友、明显有失公平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二十五条 利用宗族或者黑恶势力等欺压群众,或者纵容涉黑涉恶活动、为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一)对涉及群众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问题依照政策或者有关规定能解决而不及时解决,庸懒无为、效率低下,造成不良影响;
(二)对符合政策的群众诉求消极应付、推诿扯皮,损害党群、干群关系;
(三)对待群众态度恶劣、简单粗暴,造成不良影响;
(四)弄虚作假,欺上瞒下,损害群众利益;
(五)其他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假作为等损害群众利益行为。
第一百二十七条 遇到国家财产和群众生命财产受到严重威胁时,能救而不救,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二十八条 不按照规定公开党务、政务、厂务、村(居)务等,侵犯群众知情权,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二十九条 有其他违反群众纪律规定行为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十章 对违反工作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一百三十条 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疏于管理,贯彻执行、检查督促落实上级决策部署不力,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党员领导干部对于到任前已经存在且属于其职责范围内的问题,消极回避、推卸责任,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三十一条 工作中不敢斗争、不愿担当,面对重大矛盾冲突、危机困难临阵退缩,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三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热衷于搞舆论造势、浮在表面;
(二)单纯以会议贯彻会议、以文件落实文件,在实际工作中不见诸行动;
(三)脱离实际,不作深入调查研究,搞随意决策、机械执行;
(四)违反精文减会有关规定搞文山会海;
(五)在督查检查考核等工作中搞层层加码、过度留痕,增加基层工作负担;
(六)工作中其他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行为。
第一百三十三条 在公务活动用餐、单位食堂用餐管理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宣传教育、监督管理职责,导致餐饮浪费,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三十四条 在机构编制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擅自超出“三定”规定范围调整职责、设置机构、核定领导职数和配备人员;
(二)违规干预地方机构设置;
(三)其他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行为。
第一百三十五条 在信访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不按照规定受理、办理信访事项;
(二)对规模性集体访等处置不力,导致事态扩大;
(三)对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提出的改进工作、完善政策等建议重视不够、落实不力,导致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
(四)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信访工作职责行为。
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信访事项发生,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三十六条 党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一)党员被立案审查期间,擅自批准其出差、出国(境)、辞职,或者对其交流、提拔职务、晋升职级、进一步使用、奖励,或者办理退休手续;
(二)党员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后,不按照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对党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给予党纪处分而不处分;
(三)党纪处分决定或者申诉复查决定作出后,不按照规定落实决定中关于被处分人党籍、职务、职级、待遇等事项;
(四)党员受到党纪处分后,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对受处分党员开展日常教育、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一百三十七条 滥用问责,或者在问责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造成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三十八条 因工作不负责任致使所管理的人员叛逃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因工作不负责任致使所管理的人员出逃、出走,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三十九条 进行统计造假,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统计造假失察,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四十条 在上级检查、视察工作或者向上级汇报、报告工作时对应当报告的事项不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在上级检查、视察工作或者向上级汇报、报告工作时纵容、唆使、暗示、强迫下级说假话、报假情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第一百四十一条 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采购、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介机构服务等活动;
(二)干预和插手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兼并、破产、产权交易、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资产转让、重大项目投资以及其他重大经营活动等事项;
(三)干预和插手批办各类行政许可和资金借贷等事项;
(四)干预和插手经济纠纷;
(五)干预和插手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的使用、分配、承包、租赁等事项。
第一百四十二条 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向有关地方或者部门打听案情、打招呼、说情,或者以其他方式对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施加影响,情节较轻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公共财政资金分配、项目立项评审、功勋荣誉表彰奖励等活动,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四十三条 按照有关规定对干预和插手行为负有报告和登记义务的受请托人,不按照规定报告或者登记,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四十四条 泄露、扩散或者打探、窃取党组织关于干部选拔任用、纪律审查、巡视巡察等尚未公开事项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内容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私自留存涉及党组织关于干部选拔任用、纪律审查、巡视巡察等方面资料,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四十五条 在考试、录取工作中,有泄露试题、考场舞弊、涂改考卷、违规录取等违反有关规定行为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四十六条 以不正当方式谋求本人或者其他人用公款出国(境),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四十七条 临时出国(境)团(组)或者人员中的党员,擅自延长在国(境)外期限,或者擅自变更路线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四十八条 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触犯驻在国家、地区的法律、法令或者不尊重驻在国家、地区的宗教习俗,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四十九条 在党的纪律检查、组织、宣传、统一战线工作以及机关工作等其他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十一章 对违反生活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一百五十条 生活奢靡、铺张浪费、贪图享乐、追求低级趣味,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五十一条 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利用职权、教养关系、从属关系或者其他相类似关系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的,从重处分。
第一百五十二条 党员领导干部不重视家风建设,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失管失教,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在公共场所、网络空间有不当言行,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五十四条 有其他严重违反社会公德、家庭美德行为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三编 附 则
第一百五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各自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单项实施规定。
第一百五十六条 中央军事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实际情况,制定补充规定或者单项规定。
第一百五十七条 本条例由中央纪委负责解释。
第一百五十八条 本条例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本条例施行前,已结案的案件如需进行复查复议,适用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尚未结案的案件,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或者政策不认为是违纪,而本条例认为是违纪的,依照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处理;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或者政策认为是违纪的,依照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处理,但是如果本条例不认为是违纪或者处理较轻的,依照本条例规定处理。
(新华社北京12月27日电)
倡导杏林文化,弘扬杏林精神,浓厚学术氛围,成为杏林中人,三门峡市中心医院杏林大讲堂应运而生。
4月7日下午,医院特邀中国麻醉学领域领航者、华西医院主任医师、博士生导师刘进教授走进首期杏林大讲堂,旨在凝心聚力做好学科发展规划,以“国考”为契机,以学科建设为支撑,不断提升学科水平和服务质量,更好服务百姓健康。
刘进教授是华西医院麻醉手术中心主任,麻醉与危重症医学教研室主任,麻醉转化医学国家地方联合研究中心主任。
作为中国医师协会麻醉学医师分会首任会长,中华医学会麻醉学分会第十一届委员会主任委员,刘进教授在全世界首次提出围手术期红细胞输注的个体化策略;在中国最早开展经食管超声心动图监测和检查;发明和推广趾脉搏氧指导腹主动脉球囊阻断术;2004年荣获国家科技进步二等奖,也是麻醉学领域我国第一个国家科技进步二等奖。
全国三级公立医院绩效考核,素有医院“国考”之称,是检验医院综合实力的“金标准”和医院高质量发展的“指挥棒”,学科建设是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的核心内涵。
刘进教授以《三级医院国考绩效与学科建设》为题,从如何积极有效沟通、建立临床安全制度和文化、把科室大事与医院要事联系起来等方面,结合自身实践和经验传授临床为本、教研强科的管理理念和方式方法,并与医护人员互动,大家受益匪浅。
医院领导班子、全体中层干部和医联体成员单位近300人参加。
刘进对麻醉手术科的发展给予高度评价,并对科室高质量发展提出具体意见和建议。
刘进指出:麻醉手术科一定要做到“安全、无痛、感控、高效”;要与外科医生密切协作,提升手术室运行效率;要注重人才队伍培养,不做唯一,争做第一。
“杏林”乃医界别称,体现“亲、善、诚、信、中、和”的丰富内涵和价值标准,其灵魂是“道”与“德”。
推崇杏林精神,成为杏林中人,是杏林文化和医界精神的生命力,杏林大讲堂的诞生将会不断提升医疗技术和服务水平,持续推进医院高质量发展,深入改善百姓就医体验。
根据国务院七部委《关于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卫科教发〔2013〕56号)以及《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做好 2024 年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招收工作的通知》(豫卫科教函〔2024〕8号)文件要求,现将我院2024年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招收简章公布如下:
一、基地简介
三门峡市中心医院,是伴随万里黄河第一坝——三门峡大坝的建设而诞生,始建于1956年大坝工区门诊部,2013年成为河南科技大学非直属附属医院,2015年1月获批国家三级甲等综合医院,2018年2月成立三门峡市中心医院医疗集团。经过67年的发展,医院已经成为区域性集医疗、教学、科研、康复、保健、康养、急救和技术指导为一体的市属公益性三甲综合医院。
实行集团化管理,下辖4个专科医院(三门峡市儿童医院、三门峡市妇幼保健院、三门峡市眼科医院、三门峡市第二人民医院(市传染病院),2个中心(三门峡市康养中心、三门峡市儿童康复中心),2个分院(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院、开发区分院),2个社区(湖滨区前进街道第二社区卫生服务站、涧河街道第二社区卫生服务站),1个区医院(技术托管湖滨区医院),按照“七统一”模式实施医疗管理集团运营。
医院本部占地190亩,建筑面积20.5万平方米,开放床位2200张,设置76个临床科室(病区)、16个医技科室,职工2591人(其中博士硕士研究生183人、高中级职称1331人)。
医院年门诊服务病人124万人次,出院病人7.4万人次。学科实力突出,拥有1个省医学重点学科、1个省中医重点专科、5个省医学重点(培育)学科,2个省级慢性病防治中心,4个省级科研创新平台,5个省级诊疗中心分中心,6个培训基地,7个标准化重症监护病区,8个省级质控分中心;3个市级区域诊疗中心,19个市厅级科技创新平台,26个市级临床医学医技重点专科,50个市级专业委员会主委。医疗设备先进,拥有3.0T磁共振、256排螺旋CT、直线加速器、血管造影机、大型数字化多功能胃肠机等价值6.2亿元医疗设备。在数量和质量上居省内同级医院前列。
医院自1996年开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2017年经国家卫生健康委审核认定为第二批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下设内科、外科、妇产科、儿科、全科、眼科、麻醉科、口腔科等8个专业基地,医院始终坚持以住培学员为中心,以岗位胜任力为导向,聚焦住培质量提升,通过推进党建引领、完善制度、师资培训、考核管理等举措,推动住培工作可持续发展。医院坚持以赛促学,以赛促教,以赛促改,先后组织了住院医师急救技能大赛、教学查房竞赛等,不断提升住培医师的综合技能水平和带教老师的教学水平。
医院建设有医学模拟实训中心:拥有两条标准化的考试线路、20余个示教室(内、外、妇、儿、急救、临床思维等)、学员教室/自习室等设施,满足培训需求,并配备专职人员管理,负责制定技能操作训练计划,根据课程设计实施计划。
二、招收对象
符合临床、口腔类别医师资格考试报考条件规定专业范围的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医学毕业生,以应届毕业生为主,2021年及以前毕业的往届生需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书,社会人员面向全国招收。不含各类在读研究生和中医、中西医结合专业毕业生及三年内有考研计划的人员(进入国家系统后不得变更培训基地和专业,退培需退还财政资金,退培 3 年内不得再次参加住培)。 统招全日制专升本按本科毕业生对待,但仅限报紧缺专业或口腔全科(乡镇卫生院、社区服务中心在职人员不受此限制)。已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3年内未通过结业考核者,如再次申请结业考核,需重新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培训相关费用由个人承担。
(一)招收专业:内科、外科、妇产科、儿科、全科、眼科、麻醉科、口腔全科。
专业基地名称 |
导师姓名 |
拟招收人数 |
专业基地名称 |
导师姓名 |
拟招收人数 |
内科 |
翟学敏 |
2人
|
外科 |
张继业 |
2人 |
刘娟云 |
魏枫林 |
||||
儿科
|
翟炳辉 |
2人
|
妇产科 |
喇慧 |
3人 |
彭文娟 |
张堃 |
||||
眼科 |
孟利娟 |
1人 |
张彦梅 |
||
麻醉科 |
刘涛 |
5人 |
全科 |
刘素萍 |
5人 |
张瑞 |
苏静 |
||||
王海丽 |
朱亚丽 |
||||
谭莹 |
口腔全科 |
徐燕 |
1人 |
||
范智芳 |
四、培训时间
培训对象为本科及以上学历者,培训时间 3 年;由科学型硕士或博士转任临床岗位的,如申请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培训时间3年。
本年度统一采用网上报名,5月6日至5月18日
1.符合招收条件的人员,选择三门峡市中心医院住培基地,如实填写报名信息,可选择2个培训专业,进行网上报名。
2.报名成功后,可在系统上直接打印《2024年河南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报名表》,务必于5月18日前,持该表到三门峡市中心医院进行现场确认。现场确认时需提交:
(1)纸质版《2024年河南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报名表》一份(A4 纸打印,委托培养人员纸质版报名表需加盖所在单位公章)。
(2)一寸免冠照片 4 张。
(3)个人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印在一张 A4 纸上,验原件,提交复印件)。
(4)毕业证及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验原件,提交复印件)。国内全日制普通医学高等院校2024年应届毕业生暂不能提供学历学位证书的,可于毕业后再提供,若不能顺利毕业的自动退培。
(5)2021年及以前毕业的往届生需提供执业医师资格证原件及复印件(验原件,提交复印件)。
招收理论考试时间(省统考):5月25日上午9:00—11:00 ;技能考试及面试时间:5月25日下午开始,其中必考项为单人徒手心肺复苏,另一项技能操作结合专业特点由专业基地组织;依据理论和技能综合成绩择优录取。
6月1日-10日,对未被录取的招收对象进行调剂补录,未被录取的招收对象可登录http://kjjy.hnwsjk.cn,进行第二次网上报名。
新招收住院医师在7月29日报到并开始岗前培训。
六、培训质量保障
医院严格按照《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内容与标准(2022年版)》的要求,入院、入专业基地、入科教育规范实施。根据岗位胜任、分层递进的培训理念,根据专业要求完成管理病人数,轮转科室定时开展教学查房、小讲课、疑难病例讨论、指导病例书写及技能操作等教学活动。各专业基地/病区规范开展出科考核、年度考核,采用多站式考核方式,强化临床技能。
我院共有209名住培带教老师 ,其中骨干师资78名,均接受过国家/省级师资培训,师资力量雄厚,带教热情及水平较高。严格落实“双导师”制度,为每位住培学员配备一名全过程导师,轮转科室为学员配备一名指导医师。招收培训对象和住培导师实行双向选择。
2023年我院住培结业考核位列全省第五名。
七、培训待遇
2、专项补助:住培学员未拿绩效期间,本科学历人员发放补助800元/月,硕士研究生发放补助1000元。
3、紧缺专业补助:全科、儿科、妇产科、麻醉科等紧缺专业住培学员按照同等学历人员额外增加200元/月。
6、执业补助:通过执业医师考试,注册在我院的住培学员,且当月完成管床数/门急诊工作量,发放执业医师补助500元/月。
7、夜班费:住培学员夜班费按照医院标准30元/晚发放。
首次参加结业考试且通过的学员一次性奖励500元。
(六)学习资源免费使用:图书馆、自习室、信息检索系统、技能培训中心免费对住培学员开放。
(七)以上待遇均为完成轮转科室培训时间及内容的前提下保障,最终解释权归三门峡市中心医院。
网上报名期间技术支持联系人及电话:
赵老师:15617918900,李老师:18348381076
一周前,湖滨区78岁文大爷查出左肩粘液样平滑肌肉瘤,入住三门峡市中心医院肿瘤内科一病区。
医生会诊后,考虑患者年纪大,基础病较多,手术风险大。与家属沟通后,决定为他实施微创放射性碘125粒子植入术。
粒子植入术是一种将放射源植入肿瘤内部,让其以摧毁肿瘤的治疗手段。
粒子植入术核心是放射粒子,临床运用的是碘125。
碘125粒子就像一个小太阳,其中心附近射线最强,可最大限度保护正常组织。
肿瘤内科一病区主治医师薛凌飞、张冬在CT模拟定位下将60颗碘125粒子植入精准文大爷左肩部病灶。
手术采用局麻,无痛、微创、出血少。
复查CT显示,放射性碘125粒子分布均匀,与术前计算机治疗计划相符,所发出的γ射线完整覆盖整个肿瘤区域,有效保护肿瘤周围正常器官。
肿瘤内科一病区主任田春桃介绍:粒子植入术微创不开刀、副作用少、住院时间短、医保可报销、可重复进行;适用于头颈部肿瘤、胸部肿瘤、腹部肿瘤、盆腔肿瘤、骨肿瘤、软组织肿瘤、淋巴结转移瘤等。
医生通过术前计划设计,术中3D打印模板辅助和CT、彩超影像引导,让粒子合理分布,肿瘤内部可达到高放射剂量,周边正常组织剂量迅速衰减,最大程度杀伤肿瘤并保护周围正常组织,达到精准治疗目的。
2024-04-03 查看更多>2024年3月三门峡市中心医院重症慢性病鉴定未通过人员名单 | |
序号 | 姓名 |
1 | 赵相林 |
2 | 韦峡武 |
3 | 杨成治 |
4 | 薛景彬 |
5 | 杨威 |
6 | 李玉发 |
7 | 吴桂贤 |
8 | 王学伟 |
9 | 赵自玲 |
10 | 洪发亮 |
11 | 李凤云 |
12 | 胡保线 |
13 | 宁学师 |
14 | 邓彦芳 |
15 | 宋安民 |
16 | 宋梅 |
17 | 吉爱明 |
18 | 陈振西 |
19 | 宁梅荣 |
20 | 李六平 |
21 | 杨改英 |
22 | 郭南 |
23 | 宁爱国 |
24 | 贾瑞巷 |
25 | 王立军 |
26 | 孙风兰 |
27 | 马丁有 |
28 | 刘春祥 |
29 | 蔡苏峡 |
30 | 王建立 |
31 | 史娟娟 |
32 | 邓年官 |
33 | 彭朝龙 |
34 | 李瑛 |
35 | 董明轩 |
36 | 崔爱英 |
37 | 张英娥 |
38 | 张当才 |
39 | 褚建刚 |
40 | 宁建军 |
41 | 周风云 |
42 | 杨松灵 |
43 | 孙贺丽 |
44 | 张德中 |
2024年3月三门峡市中心医院重症慢性病鉴定通过人员名单 | |
序号 | 姓名 |
1 | 牛蕾 |
2 | 张学荣 |
3 | 刘全增 |
4 | 李转阳 |
5 | 徐立新 |
6 | 员寸玉 |
7 | 郭保立 |
8 | 薛忠江 |
9 | 李建平 |
10 | 崔嫩菊 |
11 | 李秋中 |
12 | 曹路才 |
13 | 柴红印 |
14 | 张贵英 |
15 | 杨保平 |
16 | 常楷楷 |
17 | 赵拥军 |
18 | 李森牢 |
19 | 李小江 |
20 | 李柏林 |
21 | 王晓福 |
22 | 沈建春 |
23 | 赵秀玲 |
24 | 王英英 |
25 | 张彩丽 |
26 | 张迪 |
27 | 李一男 |
28 | 杨灿如 |
29 | 李书民 |
30 | 黄金峡 |
31 | 张常青 |
32 | 赵明理 |
33 | 杜文敏 |
34 | 曲素环 |
35 | 王秀荣 |
36 | 郭奎法 |
37 | 姚文红 |
38 | 刘宝泉 |
39 | 张便绸 |
40 | 李士英 |
41 | 蒲合召 |
42 | 马虎军 |
43 | 员存娣 |
44 | 曲世辉 |
45 | 卫灯峡 |
46 | 李清水 |
47 | 张兴旺 |
48 | 吕晚业 |
49 | 刘宝宝 |
50 | 周秋霞 |
51 | 左米仙 |
52 | 谢薇 |
53 | 董铁芳 |
54 | 王霞 |
55 | 郭建明 |
56 | 张改红 |
57 | 宗龙 |
58 | 高金峡 |
59 | 任海强 |
60 | 候淑洁 |
61 | 闫风同 |
62 | 孙根峡 |
63 | 魏朝霞 |
64 | 马建国 |
65 | 李志恒 |
66 | 曹新杰 |
67 | 王贤 |
68 | 王聚清 |
69 | 陈雪峡 |
70 | 武三玲 |
71 | 王军坤 |
72 | 史转巧 |
73 | 赵风琴 |
74 | 赵辉 |
75 | 王建敏 |
76 | 李秀兰 |
77 | 王洪英 |
78 | 张妞层 |
79 | 张海燕 |
80 | 赵云汉 |
81 | 朱富勤 |
82 | 李焕婷 |
83 | 赵仙姬 |
84 | 李苏兰 |
85 | 杨栓木 |
86 | 高长水 |
87 | 董周军 |
88 | 潘超才 |
89 | 刘铁朋 |
90 | 李洪涛 |
91 | 赵永安 |
92 | 王焕生 |
93 | 程国建 |
94 | 侯立槐 |
95 | 宁志国 |
96 | 李金财 |
97 | 樊忠新 |
98 | 张德厚 |
99 | 朱锁方 |
100 | 李新民 |
101 | 肖学玉 |
102 | 李彦祥 |
103 | 高苏云 |
104 | 徐道全 |
105 | 葛素华 |
106 | 王金安 |
107 | 王爱兰 |
108 | 肖伟 |
109 | 孟璞 |
110 | 白素月 |
111 | 李海仁 |
112 | 杨红牛 |
113 | 王超 |
114 | 闫小丽 |
115 | 段拥军 |
116 | 常新建 |
117 | 管新山 |
118 | 李天翔 |
119 | 纪湘澜 |
120 | 刘启绪 |
121 | 熊笑莲 |
122 | 王新民 |
123 | 郭玉楼 |
124 | 石建安 |
125 | 赵国庆 |
126 | 郭东方 |
127 | 杜献卿 |
128 | 王建设 |
129 | 张静 |
130 | 张云霞 |
131 | 丁茹 |
132 | 王郁倩 |
133 | 赵贵成 |
134 | 贾俊峡 |
135 | 马红丽 |
136 | 陈改燕 |
137 | 刘家祥 |
138 | 石金峡 |
139 | 赵红霞 |
140 | 张林波 |
141 | 孙玉文 |
142 | 马双泽 |
143 | 宋琴 |
144 | 杨建民 |
145 | 孙晓霞 |
146 | 王玲 |
147 | 刘先锋 |
148 | 王守国 |
149 | 高跃进 |
150 | 刘明伟 |
151 | 马米绸 |
152 | 丁波 |
153 | 胡杰 |
154 | 姚冬梅 |
155 | 杨旭燕 |
156 | 代建国 |
157 | 赵付星 |
158 | 仝智倍 |
159 | 李振刚 |
《 人民日报 》( 2024年02月20日 第 01 版)
新华社北京2月19日电 近日,中共中央印发了《党史学习教育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
通知指出,开展党史学习教育,充分发挥党史以史鉴今、资政育人的作用,是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中的一件十分重要的工作。《条例》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党章为根本依据,对党史学习教育的领导体制和工作职责、内容、主要形式、保障和监督等作出全面规范,是开展党史学习教育工作的基本遵循。《条例》的制定和实施,对于推动党史学习教育常态化长效化,推动全党全社会学好党史、用好党史,从党的历史中汲取智慧和力量,做到学史明理、学史增信、学史崇德、学史力行,具有重要意义。
通知要求,各级党委(党组)要认真抓好《条例》的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切实履行党史学习教育工作主体责任,加强对党史学习教育工作开展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条例》各项规定落到实处。各级党组织要认真贯彻《条例》要求,把学习党的创新理论和党史基本内容、党的历史结论、党的历史经验、伟大建党精神贯通起来,把党史学习教育同做好中心工作结合起来,引导党员干部树立正确党史观,把学习成果转化为干事创业的强大动力。各地区各部门在执行《条例》中的重要情况和建议,要及时报告党中央。
《条例》全文如下。
党史学习教育工作条例
(2024年1月18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审议批准
2024年2月5日中共中央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推动党史学习教育常态化长效化,推动全党全社会学好党史、用好党史,从党的历史中汲取智慧和力量,弘扬伟大建党精神,传承红色基因,赓续红色血脉,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开展党史学习教育,用党的历史教育人、启迪人、感化人、鼓舞人,是牢记党的初心使命、坚定理想信念、推进自我革命的重要途径,是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必然要求。
第三条 党史学习教育工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用党的奋斗历程和伟大成就鼓舞斗志、指引方向,用党的光荣传统和优良作风坚定信念、凝聚力量,用党的历史经验和实践创造启迪智慧、砥砺品格,推动全党全社会奋进新征程、建功新时代。
第四条 党史学习教育工作的主要任务是:
(一)学史明理。教育引导党员深刻领悟中国共产党为什么能、马克思主义为什么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为什么好等道理,从历史中寻经验、求规律、启智慧,坚定对党的领导的自信,坚定贯彻落实党的创新理论,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
(二)学史增信。教育引导党员增强对马克思主义、共产主义的信仰,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信念,对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信心,自觉做共产主义远大理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的坚定信仰者和忠实践行者。
(三)学史崇德。教育引导党员涵养高尚道德品质,崇尚对党忠诚的大德、造福人民的公德、严于律己的品德,做到始终忠于党、忠于人民。
(四)学史力行。教育引导党员坚持在锤炼党性上力行、在为民服务上力行、在推动发展上力行,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增强斗争本领,把握历史主动。
第五条 党史学习教育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党的全面领导;
(二)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
(三)坚持以史鉴今、资政育人;
(四)坚持统筹谋划、开拓创新;
(五)坚持分类指导、精准施策;
(六)坚持唯物史观和正确党史观。
第六条 党史学习教育工作坚持全面抓与重点抓相统一、覆盖全党与面向社会相贯通。在党员学习教育中,应当突出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这个重点。抓好青少年党史学习教育工作。推动党史学习教育进机关、进企事业单位、进城乡社区、进校园、进军营、进新经济组织和新社会组织、进网站。
第二章 领导体制和工作职责
第七条 党史学习教育工作在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由中央宣传思想文化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整体推进、督促落实。
中央宣传部、中央组织部、中央党史和文献研究院等部门按照职能职责,做好党史学习教育相关工作。
第八条 各级党委(党组)承担党史学习教育工作主体责任,领导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开展工作,整合相关资源,统筹各方力量,发挥优势,形成合力。
第九条 基层党组织承担党史学习教育工作直接责任,把党史学习教育融入日常、抓在经常。
第三章 党史学习教育的内容
第十条 坚持学党史和悟思想相统一,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坚持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的理论和实践,不断增进对党的创新理论的政治认同、思想认同、理论认同、情感认同。
全面学习领会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系统掌握这一思想的基本观点、科学体系,把握好这一思想的世界观和方法论,坚持好、运用好贯穿其中的立场观点方法,把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转化为坚定理想、锤炼党性和指导实践、推动工作的强大力量。
第十一条 认真学习《关于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中共中央关于党的百年奋斗重大成就和历史经验的决议》,学习毛泽东同志、邓小平同志、江泽民同志、胡锦涛同志关于党史的重要论述,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史的重要论述和指示要求,理解和把握党中央关于党史的最新表述、评价和结论,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第十二条 全面系统学习党史,学习党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的历史,学习党的不懈奋斗史、不怕牺牲史、理论探索史、为民造福史、自身建设史,认识和把握党对中国人民、中华民族、马克思主义、人类进步事业、马克思主义政党建设作出的历史性贡献。
第十三条 学习和运用党在长期奋斗中积累的宝贵历史经验,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人民至上,坚持理论创新,坚持独立自主,坚持中国道路,坚持胸怀天下,坚持开拓创新,坚持敢于斗争,坚持统一战线,坚持自我革命。
第十四条 弘扬伟大建党精神,坚持真理、坚守理想,践行初心、担当使命,不怕牺牲、英勇斗争,对党忠诚、不负人民,为强国建设、民族复兴提供精神力量。
第十五条 树立正确党史观,认真学习党史基本著作和权威读本,准确把握党的历史发展的主题主线、主流本质,正确认识党史上的重大事件、重要会议、重要人物,正确对待党在前进道路上经历的失误和曲折,坚决反对和抵制历史虚无主义,让正史成为全党全社会的共识。
第四章 党史学习教育的主要方式
第十六条 党员应当按照党章和有关党内法规要求,根据自身实际,通过阅读党史著作、开展研讨交流、参加教育培训、参观红色场馆、参加实践活动等形式学习党史。
第十七条 各级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应当把党史作为集体学习的重要内容,纳入学习计划。
第十八条 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社会主义学院应当把党史作为干部教育培训的必修课、常修课,充实党史课程,丰富党史教育形式,提高党史教学质量。进修班、培训班等主体班次强化党史学习内容。公务员初任培训、任职培训、在职培训等设置党史课程。团校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设置党史课程。
第十九条 基层党组织应当把党史学习教育纳入年度工作计划,通过“三会一课”、主题党日等形式开展党史学习教育,每年至少组织1次以党史为主要内容的学习或者主题党日。在发展党员过程中,教育引导入党积极分子认真学习党史。
第二十条 用好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渠道,推进大中小学思想政治教育一体化建设,推动党史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发挥党史立德树人的重要作用。
第二十一条 用好革命博物馆、纪念馆、党史馆、烈士纪念设施、革命旧址等红色资源,保护利用好革命文物,精心设计展览陈列、红色旅游线路、学习体验线路,加强革命传统教育、爱国主义教育、思想道德教育。
第二十二条 把党史学习教育融入重大主题宣传,与新中国史、改革开放史、社会主义发展史、中华民族发展史宣传教育结合起来,加强舆论引导,弘扬主旋律,传播正能量。
做好重要节庆日、纪念日和重大党史事件纪念工作,按照党中央有关规定办好已故党和国家领导同志诞辰纪念活动,开展重大党史事件、重要党史人物和烈士纪念活动。
第二十三条 用好图书、报刊、广播、电影、电视等传播媒介,用好文学、影视、音乐、戏剧、美术等艺术形式,充分发挥文献档案、红色书信、革命诗词等教育价值,鼓励各地利用公共空间开展党史学习教育。
用好互联网技术和新媒体手段,通过党史网站(频道)、网上纪念馆以及微博、微信、短视频、移动客户端等网络平台,打造党史融媒体作品,增强党史学习教育吸引力感染力。
第二十四条 用好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县级融媒体中心和农家书屋、职工书屋等平台,运用报告会、座谈会、知识竞赛、宣讲活动、读书活动等形式,发挥革命英烈、功勋模范、先进典型、时代楷模的示范引领作用,把党史学习教育融入精神文明创建和群众性文化活动。
第五章 保障和监督
第二十五条 党史和文献部门应当发挥党的历史和理论研究专门机构作用,制定党史和文献工作规划,组织开展党史研究、党史著作编写、党史宣传教育、党史资料征集等工作。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准确记载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党的工作,为党史和文献部门提供资料支持。
第二十六条 加强中共党史党建学一级学科建设,做好人才培养、课程设置、师资队伍建设、科学研究、学术交流等工作。加强党史精品课程建设,建立完善党史精品课程库,利用网络平台、线上课堂等形式,共享优质资源。
第二十七条 按照政治强、业务精、作风正的原则,建设一支结构合理、专兼结合的高素质党史学习教育工作队伍。大力培养优秀党史人才特别是青年人才,造就一批有影响的党史专家和党史宣讲人才。重视发挥老干部、老战士、老专家、老教师、老模范参与党史学习教育工作的作用。
第二十八条 各级党委(党组)以及党委宣传部门、党史和文献部门等应当严格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严把政治关。正确处理历史和现实、政治和学术、研究和宣传等关系,旗帜鲜明反对历史虚无主义等错误思潮和观点,自觉与丑化党和国家形象、诋毁党和国家领导人、抹黑英雄模范、歪曲党的历史等言行作斗争。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抵制庸俗化、娱乐化,防止“低级红”、“高级黑”。
第二十九条 党史学习教育工作经费列入本级预算。
开展党史学习教育,应当坚持勤俭节约,充分利用当地条件就地组织开展相关活动,严禁以学习教育为名变相公款旅游。严禁借学习教育搞不当营商活动,硬性摊派征订辅导读物、音像制品等学习资料。
第三十条 各级党委(党组)应当加强对党史学习教育工作开展情况的监督检查,将其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纳入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和考核体系,纳入巡视巡察内容。
第三十一条 各级党委(党组)原则上每5年组织开展1次党史学习教育工作情况综合评估,充分运用评估结果,不断改进党史学习教育工作。
对党史学习教育工作中成绩突出的集体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的,根据情节轻重,依规依纪依法予以处理、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军队党史学习教育工作规定,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根据本条例制定。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由中央宣传部、中央组织部、中央党史和文献研究院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共中央党史和文献研究院负责人答记者问见第二版)
三门峡市中心医院应急帐篷、应急演练沙盘
采购项目采购公告
编号:采2024-40
一、采购单位名称:三门峡市中心医院
二、采购单位地址:三门峡市湖滨区崤山路中段
三、采购项目概况 :应急帐篷、应急演练沙盘,允许只报名参加一项产品投标。
一、应急帐篷
1、撑杆式帐篷,满足快速搭建。
2、使用面积20-25平方。
3、需要除帐篷所带地钉外另配有所需水泥地固定物品。
4、具备防水。
二、应急演练沙盘
物品 |
数量 |
物品 |
数量 |
物品 |
数量 |
物品 |
数量 |
便携移动沙盘 |
1个 |
医院 |
3个 |
消防车 |
5辆 |
假山、路面、火苗 |
根据沙盘大小 |
护士 |
30人 |
学校 |
3个 |
小轿车 |
10辆 |
帐篷 |
5个 |
医生 |
30人 |
树、花草 |
20棵 |
大巴 |
10辆 |
摩托车 |
5辆 |
男士 |
20人 |
警察 |
20人 |
油罐车 |
10辆 |
灭火器 |
10个 |
女士 |
20人 |
消防 |
10人 |
货车 |
10辆 |
担架 |
10个 |
小孩 |
10人 |
指挥车 |
5辆 |
楼 |
10栋 |
模具收纳箱 |
放置物品 |
老人 |
10人 |
仿真受伤假人 |
30个 |
商店 |
10个 |
||
救护车 |
10辆 |
各种建筑 |
5个 |
床 |
10张 |
备注:便携移动沙盘尺寸:1.2m*1.2m,移动底座高度1.2m
四、预算金额:12000元
五、采购方式:竞争性谈判
六、报名企业需提供资质要求:
1、注册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营业执照(具有本次采购货物的经营或生产能力的制造商或代理商)。
2、如果报名企业代表为非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企业代表应执有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的授权书原件。
3、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企业代表(非企业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身份证复印件。
4、根据《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的规定,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单位,拒绝参与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查询渠道:“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
5、供应商(查询对象:企业、法定代表人及授权人)均需出具在中国裁判文书网的无行贿证明查询结果截图或自行承诺。
6、经销商的应取得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报名企业为生产厂商的,应取得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或具有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投标货物应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进口产品及配件须附与谈判型号规格相一致的《进口医疗器械注册证》及注册登记表。
7、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注:以上证书或资格证明文件提供复印件,必须加盖谈判企业人公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9、企业报名后,不能参加开标,需提前三天告知综合采购办公室,如无故不参加开标的,将该企业拉入黑名单。
七、报名时间:2024年3月22日至2024年3月25日
八、磋商时间: 2024年3月26日下午15:00
九、地点:三门峡市中心医院眼科医院综合采购办(3号楼2楼综合采购办)
九:联系电话:18303980081(王老师)
综合采购办公室
2024年3月21日
三门峡市2024年门诊特定药品调整已到位,符合条件的患者可享受!
此次门诊特定药品调整主要涉及以下三方面:
一、调整门诊特定药品目录:含新增2023年谈判进入的46种药品纳入我省特药及"双通道"管理范围、调整41种药品支付标准、 调出艾尔巴韦格拉瑞韦片。
二、因病情需要等更换同通用名、同适应症、不同剂型的,无需重新申报只需填写《河南省门诊特定药品剂型变更申请表》(附件4) ,经责任医师评估签字确认后交到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或定点医疗机构核准通过直接审批。
三、因跨统筹区就业、户籍或常住地变动,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特药待遇全省互认,无需重新申报直接向转入地医保经办机构提交《河南省门诊特定药品待遇转移申请表》(附件5),直接变更至转入地。
新增药品名单如下:
酒石酸艾格司他胶囊、芦曲泊帕片、甲氧聚二醇重组人促红素注射液、恩那度司他片、培莫沙肽注射液、奥磷布韦片、艾诺米替片、盐酸米托蒽醌脂质体注射液、泽贝妥单抗注射液、瑞帕妥单抗注射液、曲妥珠单抗注射液(皮下注射)、琥珀酸瑞波西利片、甲磺酸贝福替尼胶囊、硫酸氢司美替尼胶囊、伏罗尼布片、阿可替尼胶囊、恩曲替尼胶囊、谷美替尼片、阿伐替尼片、伊鲁阿克片、林普利塞片、度维利塞胶囊、塞利尼索片、磷酸索立德吉胶囊、注射用醋酸曲普瑞林微球、注射用戈舍瑞林微球、艾贝格司亭α注射液、拓培非格司亭注射液、艾加莫德α注射液、盐酸奥扎莫德胶囊、依库珠单抗注射液、佩索利单抗注射液、替瑞奇珠单抗注射液、注射用司妥昔单抗、萨特利珠单抗注射液、西罗莫司凝胶、盐酸可乐定缓释片、盐酸替洛利生片、注射用奥马珠单抗α、奥马珠单抗注射液、氟轻松玻璃体内植入剂、蔗糖羟基氧化铁咀嚼片、淫羊藿素软胶囊、尼替西农胶囊、曲氟尿苷替匹嘧啶片、丁苯那嗪片。
三门峡市中心医院医保科
2024年3月20日
3月19日下午,国家标准化体外反搏中心核查专家郑州大学第二附属医院心脏康复中心主任张辉,心内三科副主任、全科医学教研室主任董静;郑州大学附属郑州市中心医院心脏康复科主任王东伟一行三人到三门峡市中心医院现场核查体外反搏中心建设情况。
三门峡市中心医院党委副书记、院长刘宽出席核查会并致辞。
评审专家组组长张辉详细介绍了体外反搏技术概况、发展历程、相关指南共识以及此次国家标准化体外反搏中心认证的3个原则,4个目的和5个步骤。
张辉说,三门峡市中心医院是豫西医疗的龙头,是豫晋陕三省医疗协作的桥梁。三门峡市中心医院心脏康复中心特色鲜明成绩突出,尤其是体外反搏治疗已经成为医院一张名片。
张教授指出,体外反搏是一项物理生物学治疗,是一项绿色技术,不仅可以服务百姓健康,还能为国家节约大量医疗费用。医护人员一定要规范操作流程、保证治疗质量,使越来越多百姓受益。
刘宽对体外反搏中心核查专家组表示欢迎,并介绍医院发展情况。
2018年,三门峡市中心医院整合心血管病医院人才及技术力量成立区域化心脏康复中心。
心脏康复中心主任宁小方是主任医师,河南省医学会心血管病学会三门峡分会会员,河南省心脏康复与体外反搏专业委员会委员,中国双心医师联盟会员。在他带领下,中心平均每年完成体外反搏治疗3500余人次,心脏病患者运动心肺功能试验评估800余人次,6分钟试验评估100余人次,有氧运动治疗150余人次,双心评估及治疗800余人次,心脏病知识健康教育80余次,开展“支架人生俱乐部”医患联欢活动和职工慢病健康促进获得显著成效。
心康之路任重而道远,医院将以此次现场核查为契机,进一步加强体外反搏中心的建设和管理,优化工作流程,为患者提供更优质的诊疗服务。
心脏康复中心主任宁小方向专家组汇报体外反搏中心建设和运作情况。
医务科科长金明明主持核查会。
专家现场组查看心脏康复中心设备、人员资质和实际操作,审查了体外反搏患者资料,详细访谈患者,并现场提问医护人员理论知识,全面评估中心运行状况。
同时专家组就场地布局、数据库建立、参数调节、操作过程中的细节和三门峡市中心医院心脏康复中心医护人员分享宝贵经验。
反馈会上,专家组一致认为三门峡市中心医院心脏康复中心在场地、设备、人员资质等符合核查要求,规模、技术和影响力等方面首屈一指。并对存在问题,提出科学规范的改进意见和建议。
2024-03-20 查看更多>规范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提升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专业知识,确保医院安全生产。
3月19日下午,三门峡市中心医院举办2024年危险化学品安全知识培训会。
培训会特邀三门峡市应急管理局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科工程师陈雪飞,为医护人员培训医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知识。
物资供应中心、医学检验中心、病理科、保卫科及各科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人员和安全员参加。
陈雪飞系统讲解了危险化学品相关法律法规、危化品概念和分类、安全制度落实、储存规范要求、安全操作规程、危害告知设置、个人防护措施、危废处理要求,内容贴近实际,措施切实高效。
医院办公室主任(安全生产办公室主任)李峰在培训会上说,医疗行业每天都要与各种化学品打交道,了解和掌握危险化学品安全知识,不仅是对自身安全的保障,更是对患者生命安全的负责。
危险化学品,如同双刃剑,既能为医疗工作提供便利,也潜藏着安全风险,医护人员必须时刻保持警惕。
希望参加本次培训人员将所学知识运用到日常危险化学品管理中,共同营造一个安全、和谐的医疗环境。
保卫科副科长张茂锋主持培训会。
危险化学品安全无小事,关系到每一个人生命安全,关系到医院稳定发展。
医护人员将以更加严谨的态度、更加扎实的作风,共同筑牢危险化学品安全的防线,确保医院和谐稳定和患者生命安全。
2024-03-20 查看更多>三门峡市中心医院消毒供应中心部分包装类耗材
采购项目采购公告
编号:采2024-37
一、采购单位名称:三门峡市中心医院
二、采购单位地址:三门峡市湖滨区崤山路中段
三、采购项目概况 :消毒供应中心耗材清单,允许只报名部分耗材
序号 |
产品名称 |
系统产品名称 |
规格型号 |
计量单位 |
1 |
高温灭菌纸塑包装平卷料 |
55mm*200m |
卷 |
|
2 |
高温立体灭菌袋卷 |
300MM*100M*60MM |
卷 |
|
3 |
高温灭菌立体袋卷 |
100*100*50 |
卷 |
|
4 |
过氧化氢低温等离子体灭菌用生物指示剂 |
43210 |
卷 |
|
5 |
高温灭菌纸塑包装平卷料 |
75mm*200m |
卷 |
|
6 |
高温立体灭菌袋卷 |
200mm*55mm*100m |
卷 |
|
7 |
高温立体灭菌袋卷 |
150mm*50mm*100m |
卷 |
|
8 |
高温灭菌纸塑包装平卷料 |
100mm*200m |
卷 |
|
9 |
高温封口机性能测试专用袋 |
常规 |
200片/盒 |
|
10 |
芯奥低温封口机测试卡 |
常规 |
盒 |
|
11 |
喷洒型润滑剂 |
500ml |
瓶 |
|
12 |
耐高温标识牌 |
高温灭菌使用 |
4cm*9cm |
个 |
13 |
耐高温标识牌 |
高温灭菌使用 |
8cm*9cm |
个 |
14 |
医用无纺布 |
140*180 |
125张/箱 |
|
15 |
医用无纺布 |
150×210 |
125张/箱 |
|
16 |
芯奥医用纸袋BPC |
装器械纸袋 |
BPC |
2000个/箱 |
26 |
卡匣10109 |
STERRAD100S型过氧化氢低温等离子灭菌装置卡匣 |
5板/箱 |
箱 |
四、报名企业需提供资质要求:
1、注册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营业执照(具有本次采购货物的经营或生产能力的制造商或代理商)。
2、如果报名企业代表为非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企业代表应执有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的授权书原件。
3、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企业代表(非企业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身份证复印件。
4、根据《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的规定,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单位,拒绝参与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查询渠道:“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
5、供应商(查询对象:企业、法定代表人及授权人)均需出具在中国裁判文书网的无行贿证明查询结果截图或自行承诺。
6、潜在投标人须提供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公告发布之日以前连续六个月的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需出具委托代理人本人的)。
7、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注:以上证书或资格证明文件提供复印件,必须加盖谈判企业人公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8、本项目执行优先采购节能环保、环境标志性产品,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企业发展等。
9、企业报名后,不能参加开标,需提前三天告知综合采购办公室,如无故不参加开标的,将该企业拉入黑名单。
10、该项目确定供应商后于医院配送单位协商后续事宜,允许供应商只参加部分产品投标。
七、报名时间:2024年3月19日至2024年3月25日
八、磋商时间: 2024年4月8日下午15:00
九、地点:三门峡市中心医院眼科医院综合采购办(3号楼2楼综合采购办)
九:联系电话:18303980081(王老师)
综合采购办公室
2024年3月18日
提高肾脏疾病预防管理认识,唤起对肾脏健康关注。
在世界肾脏日期间,三门峡市中心医院血液净化室举办系列主题活动,守护肾脏健康。
健康走基层
3月14日,三门峡市中心医院血液净化室主任吴琼皎,应渑池县中医院邀请到县中医院肾脏内科义诊带教。
吴琼皎逐个查看患者病例,根据每个患者情况,结合自身临床治疗经验,量身制定个性化治疗方案。并为30余名患者开展动静脉内瘘筛查与评估,及时发现问题,设计穿刺方案。
此次活动提高了基层医护人员对透析并发症和个体化透析的认识,也使大家充分意识到血管通路早期筛查评估的重要性。
健康科普讲座
3月13日、14日中午,血液净化室两场健康科普讲座如约开启。
血液净化室副主任张颖以《依据检测结果,优化用药实践》为题,向肾友及家属详细科普血液透析患者治疗中各项检验检测指标的意义和重要性。
讲解细致,内容丰富,肾友们纷纷表示对血液净化各项检测指标有了更全面认识。
护士张楠为肾友科普营养和饮食管理、各项抽血化验项目检查频率,肾友自我护理要点等内容。
良好的营养状态,规律充分的透析可防止并发症,提高生活质量对肾友尤为重要。
有奖问答环节肾友们踊跃参与,护士长袁欢送上活动礼品,并针对肾友的问题答疑解惑。
健康进校园
在三门峡市外国语高级中学校园里,血液净化室医护人员人员为教职工测血糖、做心电图、解读体检报告、指导用药。
副主任赵晓琴为教师宣教调控血糖、血压,延缓慢性病并发症的重要性,向教职员工普及肾病预防及治疗知识。
教职工纷纷表示,此次义诊活动收获颇多,今后会调整心态、定期体检、科学就医,合理用药。
吴琼皎介绍:全球慢性肾脏病发病率不断上升,据统计,全世界每10人就有1人患有慢性肾脏病,且死亡率逐年上升。因此,慢性肾脏病的早期诊断、防治和管理至关重要,科学就医,合理用药,人人都可享有肾脏健康。
三门峡市中心医院血液净化室将不断努力,加快人才培养,提升技术水平,优化服务效能,努力推动区域内血液透析学科专业、规范、精准化发展,更好服务区域百姓肾脏健康。
肾友专线:0398~3118308
3月14日是第十九个世界肾脏日。
上午九点,三门峡市中心医院肾内科吉雅菲团队在门诊大厅举行世界肾脏日大型爱心义诊活动。
“医生,我最近化验的尿,各项指标都不好,快给我看看是不是肾出问题了……”
看到肾内科专家团队一字排开,新老肾友闻讯而至……
义诊现场,医护人员为百姓提供肾脏病和相关疾病咨询、免费测量血压等服务。
针对不少肾脏病患者对糖尿病、高血压及口服药物认知误区一对一指导。
此次义诊共服务百姓100多人次,肾内科主任吉雅菲表示,只有人人了解肾病,关注肾病,才能实现“人人享有肾健康”。
此外,肾内科还举行腹膜透析肾友会和科普讲座,贠丹丹、李佳、张艳丽、袁春晓分别为肾友讲解《如何判断腹透是否充分》《“磷”“动”之约》《糖尿病相关慢性肾病的治疗,生活方式和药物治疗要双管齐下》《慢性肾脏病早知道》等健康知识,让肾病友了解透析过程中和日常生活中的注意事项,提高生活质量。
吉雅菲介绍:慢性肾脏病常常表现隐匿,需要更好地控制危险因素,定期体检,早发现、早诊断、早治疗可有效预防意外肾损害。